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4 02:29: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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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大房局发[2001]77

【发布部门】大连市房产局

【发布日期】2001.06.28

【实施日期】200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大房局发[2001]77 2001628日)

为加强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称维修基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维护房屋产权人的利益,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123号《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大政发[1998]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责分工

1.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维修基金计提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办)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维修基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

2.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负责维修基金的归集、存储、核算管理及保值增值,并委托代办银行提供维修基金的开户、存储、支取、计息、结算等金融配套服务。

3.市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负责维修基金利息增值(以下统称维修基金利息)的提取、划拨和使用核算及利息使用情况的日常查询工作。

4.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物业办),负责辖区内年度维修基金利息使用计划备案、负责核准工程预、决算和维修基金利息使用分摊清单及汇总表、监督检查维修基金利息使用情况、组织中修、大修工程质量验收。

5.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房改售房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负责审核维修基金利息使用计划,维修工程预、决算和维修基金利息使用分摊清单及汇总表,参与大、中、小修工程质量验收。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与物业管理企业共同续筹维修资金。

6.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计划,维修基金利息使用计划的编制及帐务管理,负责按委托实施维修养护、与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共同续筹维修资金,并定期向私有房屋产权人公布维修基金利息的收支情况。

第二条 维修基金的建立

1.房改房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共同交纳。购房人在交付购房款时,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交纳维修基金,存入资金中心指定的代办银行,代办银行为购房人开具《个人维修基金专用交款书》,同时资金中心从售房款中按届时房改成本价10%的比例。提取售房单位应交纳的维修基金。

2.商品房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共同交纳。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时,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交纳维修基金,存入资金中心指定的代办银行,代办银行为购房人开具《大连市城市住房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购房人须将该收据提交给交易所审验。禁止任何单位代收购房人交纳的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暂按届时房改成本价5%的比例向资金中心指定的代办银行交纳维修基金。在办理房屋拆迁批复手续时,应交纳维修基金总额的30%,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全额交清维修基金。

3.购买与住宅异产毗邻的非住宅房,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须按本条上款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4.《暂行规定》下发前购买房改房的,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应按本《实施办法》交纳维修基金。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应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补交维修基金。

5.已代收购房人交纳的维修基金的单位,应将代收款存入资金中心指定的代办银行。对无故拖欠的,将采取行政措施予以清缴,必要时可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维修基金存入代办银行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责任及费用,由代收款单位承担。

第三条 维修基金帐户的设置和管理

1.维修基金管理设置三级帐户。资金中心为一级帐户;售房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为二级帐户;私有房屋产权人为三级帐户。

2.维修基金利息管理也相应设置三级帐户。结算中心为一级帐户;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售房单位为二级帐户,私有房屋产权人为三级帐户。

3.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的帐务管理,由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售房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

第四条 维修基金及利息的核算管理

1.维修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维修基金除可用于购买国债等法律法规准许的融资活动外,不得挪作他用。

2.维修基金利息的结算,1998630日前,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199871日后,按银行五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率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利率执行,利息每年结算一次,结息日为每年630日。

3.每年630日前,资金中心应组织代办银行和售房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完成维修基金本息对帐。本息核对无误后,资金中心应将维修基金本息明细清单送交结算中心。

4.每年731日前,结算中心持经市物业办审核同意的《××年度维修基金利息划拨申请表》。到资金中心办理维修基金利息划拨手续。代办银行据此将维修基金利息划转到结算中心在同一银行开设的维修基金利息专户上。

5.资金中心、结算中心和代办银行应定期核对维修基金本息明细帐。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结算中心应向资金中心报送上一季度会计报表。每月10日前,代办银行应向资金中心报送上个月维修基金统计报表。结算中心应定期向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和售房单位公布维修基金本息情况。

第五条 维修责任

1.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售房单位)应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统一管理使用维修基金利息。双方应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明确维修基金委托管理有关责、权、利关系。

2.公有住宅出售率达30%以上的原有住宅区和入住率达40%以上的新建住宅区,应组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选聘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使用维修基金利息。

3.出售率低于30%或零散、遗留问题大的售后房屋,可暂由售房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使用维修基金利息。

4.新建住宅区未成立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前,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利息。

5.新建住宅区未成立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前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利息。

第六条 维修范围

1.维修基金利息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及更新,不得挪作他用。共用部位是指一栋住宅楼中产权人共用的房屋承重结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梁、板、柱、屋顶等)、楼梯间、通道、专用房间、外墙面、住宅入口防盗门等。共用设备是指一栋住宅楼中产权人共用的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电梯、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共用设设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人共用的非市政道路、路灯、绿化、建筑小品、化粪池、窨井、非营利性的休闲设施等。

2.私有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更新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利息。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水、电、燃气自用管线、卫生洁具、门窗、非承重墙、内墙面、地面、顶棚和阳台等。

3.公用房屋的维修费用,应从房屋租金中支付,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利息。

4.保修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利息。

5.人为原因造成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损坏,其维修责任及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利息。

第七条 利息使用及分摊核算

1.维修基金利息的使用,按年度列支。

2.每年年末,物业管理企业(或售房单位)应编制下一年度维修基金利息使用计划,并提交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售房单位审核批准、区物业办备案后实施。

3.每年一季度前,物业管理企业(或售房单位)可持经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售房单位审核批准的、区物业办和市物业办核准的《维修养护费用划拨审批单》,到结算中心办理本年度小修维修养护费用划拨手续。小修维修养护费用按上年度维修基金利息结余额的50%计算。

4.单项工程维修费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中修、大修工程,物业管理企业(或售房单位)可持经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售房单位审核批准的、区物业办核准的《单项工程维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bf0cd73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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