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篮子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22 15:54:21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 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菜篮子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菜篮子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发展菜篮子产品生产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菜篮子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审批、立项、计划下达、实施、跟踪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考评全过程。

第四条 菜篮子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 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项目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技术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分配、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菜篮子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印发的年度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申报要求,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申报通知。

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在实施区域范围内,组织本辖区(含省财政直管县)项目单位自下而上进行申报

第八条 菜篮子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申报“菜篮子”项目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有资质的财务人员,对菜篮子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二)项目单位申报“菜篮子项目专项资金,应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提交必要的资料:项目单位为农业专业社的要提供合作社营业执照、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入社证明等资料,项目单位为企业的要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获得补助补助资金后三年内保证将生产的畜产品主要供应本地及周边地区。

第九条 县级农业(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审核初评后,以县农业(畜牧兽医)、财政部门文件(附项目申报汇总表)上报市级农业和财政部门。

第十条 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要成立专家组,制定项目申报单位审核标准,对申报单位所上报的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筛选,适当形式公示后,填报《国家扶持“菜篮子”畜产品生产项目标准化养殖场承担单位汇总表(市级)》,将本辖区内的项目申报文本通过农业财政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caiwumis.com)报送,同时本辖区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文件和项目申报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确定候选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程序通过河北农业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并在公示中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和进度安排公示数量不低于立项项目个数的120%,公示时间7天,无异议后,最终确定项目申报上报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菜篮子”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行粪污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技术及设施设备的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

对养殖场场内布局进行科学调整,对圈舍进行扩容和标准化升级,完善设施装备,推广自动饲喂技术,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控制技术,改善畜禽生长环境。草原牧区结合自身特点,对牧场棚舍、草场围栏、饲草料基地、青贮窖、储草棚、机井、农机库等设施设备进行完善

更新品种,选购高产优质高效的畜禽品种。

规范养殖场饲养管理,对生产过程、投入品购进和使用进行监控、记录,建立完整规范的养殖档案和生产记录数据库

改善兽医室等防疫消毒设施设备条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补助

第十三条 “菜篮子”项目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补助对象、补助资金额度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 “菜篮子”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省财政依据省农业厅提供的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考核验收、公示结果和项目补助单位及金额,及时拨付项目补助资金,项目县(市、区)财政在收到省财政拨付资金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市、县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规范财务管理,建立菜篮子项目专项资金明细账,按照项目内容、经济分类及相关财务规定进行专账核算资金使用要符合支出范围,会计核算资料要规范、齐全、有效,不得白条入账、不得有大额现金支出,项目土建工程要有工程合同、竣工验收等资料;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中弄虚作假、建设内容以旧充新、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等一律取消其补助资格并收回项目资金暂停该项目所在县3年项目申报资格。对违反承诺书约定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列入“黑名单”,暂停安排所有涉农项目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批复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计划落实自筹资金,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地点,因特殊原因发生项目撤消、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凡符合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应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市县农业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管理日常工作,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监督,保证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对菜篮子产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向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全面的总结材料,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情况总结;

(二)资金筹措到位情况;

(三)竣工决算报告及财政资金使用报告;

(四)项目预期效益实现情况和相关效益证明;

(五)资金管理及项目管理的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六)项目验收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都要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相关资料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一)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或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和资金拨付凭证、资金筹措到位情况材料;

(三)施工单位竣工决算报告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四)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组织管理,项目预算、招投标合同或协议;

(五)项目竣工评估验收报告;

(六)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证明;

(七)项目实施中的检查培训纪录,项目实施年度内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记录及检测结果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于项目档案要明确专人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章 项目评估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向最初接受项目申报的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县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组织考核自验,重点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考评情况等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初验申请报告。同时对考核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要成立验收专家组,按照项目验收标准,重点对项目工作开展、地方扶持资金安排、项目管理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将项目总结、验收意见和项目技术考核表、项目管理考核表等(按照农业部菜篮子项目管理考核指标确定的考核内容编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省农业厅主管处室。

第二十八条 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验收。验收结束后,按规定程序、得分顺序公示拟补助项目单位名单,公示时间7天,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补助项目单位名单。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业部门要设立项目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三十一  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bdd05eb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96.html

《菜篮子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