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老年大学学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宁价费发[2001]107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1
【实施日期】2001.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收费和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老年大学学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1]107号)
自治区老干部局:
你局《关于调整宁夏老年大学学员学费标准的函》(宁老干发[2001]06号)收悉。宁夏老年大学为退、离休老干部提供学习场所,鉴于老年大学学费从1989年制定以来,一直未做过调整,现收费标准已不能维持老年大学经费需要,为使老年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老年大学学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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