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看管的合法性探讨
发布时间:2023-03-28 14:54: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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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看管的合法性探讨
摘要:行政看管是军队中对犯有某些严重违纪行为或可能发生某种严重问题的人员实施的强制性、临时性的看守和管理,其合法性一直备受许多学者质疑。一项法律制度存在是否正当,不仅要关注其规则上的合法性,而且还应当从其合理性和正当性上进行判断。由于军队所担负任务的特殊性,军人作为“穿着军装的公民”,行政看管符合军事需要优先基本原则,具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行政看管;军法从严;军事需要优先
一、行政看管的概念和性质
行政看管是指军队中对犯有某些严重违纪行为或可能发生某种严重问题的人员实施的强制性、临时性的看守和管理,由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首长批准实施。我军《纪律条令》第164条规定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和案件发生的措施。作为一项强制措施,行政看管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它是由军事机关依据《纪律条令》进行内部行政管理时针对特殊问题所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但既不是纪律处分也不是行政处罚,且通常不会对军人的正常晋职(衔)造成影响。
行政看管作为一项临时性强制措施,具有军事性、防范性、临时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在性质上属于军事行政行为。主要理由有三:一是行政看管的实施主体为单位首长。批准实施行政看管时,军政主官是代表其所在的军事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能,而非个人目的。二是行政看管具有严格的批准权限。《纪律条令》第149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由旅(团)长、政治委员批准,也可以由单独驻防的营或者独立营营长、政治教导员批准;……,表明行政看管行为的做出是由有行政职权的首长做出的,而并非党内或其它组织。三是法律要素。行政看管行为一经做出便具有法律效力,并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相对人必须坚决执行。《纪律条令》第154条明确规定: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服从管理,认真检查错误,遵守有关规定。军事机关虽然有别于一般行政机关,但其内部必然存在行政活动,也就是军事行政行为。因此,行政看管作为军队执行军事法规进行军内行政管理所采取的措施,属于军事行政行为。
二、对行政看管合法性的认识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立法法》第8条特别强调: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看管既不是行政拘留,也同样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它的实施不需要经过军事司法机关批准,这种规定显然有违背宪法关于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之嫌,同时现行的行政看管只是规定在由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中,其位阶明显低于法律。正是基于上述观点,众多学者认为行政看管违反了《立法法》的要求。
(一)作为“穿着军装的公民”,军人基本权利受到限制具有正当性
军人作为公民的组成部分,理应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但军人同时又有别与普通公民,是“穿着军装的公民”,在享有基本权利时不可避免地受到限制。马克思说:“军队虽不生产谷物,却生产安全”。军队作为高度统一的武装集团,其工作性质和生活特点,使得在考虑军人基本权利的时候,必须着眼于一般性、普遍性的问题,致力于全体军人共同利益的实现。同时,不同职业有不同的道德要求,正如恩格斯批判费尔巴哈所谓的“适用于一切民族、一切情况的抽象的共同道德论”时指出:“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因此,一旦选择从事军人这门职业,就必须暂时放弃普通公民所享有的一些权利,这属于从军代价中的权利代价。作为“穿着军装的公民”,军人基本权利受到限制具有正当性。
(二)行政看管符合军事法从严原则
军事法从严原则是军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没有严厉的军事行政法律制裁作后盾,严密的军事行政立法就会失去意义,军事行政法的实施也会失去保障,提高军队的战斗力也就无从谈起。军法从严是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内在要求,军队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社会生活中比较特殊的一个群体。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除战时防卫作战外,还肩负着执勤、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和战备训练、值勤等任务,可谓养兵千日、用兵千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军人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面临各种诱惑,特别是良莠不齐的网络信息,对官兵思想造成极大冲击,一旦缺乏严格的管理,保持人民军队本色“不变质”就会成为空话。为了维护国家军事利益这一国家最根本的利益,必须做到军法从严。个人一旦成为军队的一员,就不得不放弃一些相冲突的法治权利。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言:“既为军人,须牺牲个人之自由,个人之平等,……,此乃军人之天职。”
行政看管作为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和案件发生的措施,对军人的制裁显然比对一般公民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严厉得多,但如不采取这一行为,就可能会影响到军队内部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军事利益。行政看管无疑很好地体现和维护了军事行政法从严的原则。
(三)行政看管符合国家军事利益至上原则
维护和保持良好的军事秩序即确保部队内部高度集中统一,是实现国家军事利益的基本前提。军事法价值构成中,军事秩序揭示的是军事领域内权力运行的环境需要,体现的是军事法对军事秩序的确认和保障,其着眼点是国家军事利益;军人个人自由所揭示的是军事法对军事领域内个体利益的尊重与保护,体现的是法律的人文关怀。当这二者发生冲突时,根据优先保护社会利益的一般理论,军事秩序理所当然要处于优先保护的位置。军事秩序所强调的高度集中统一、严格服从命令和勇于自我牺牲等精神,是实现部队战斗力提高最为具体的价值要求。如果所倡导的法治破坏正常的军事秩序、阻碍军队质量建设和削弱部队战斗力,无论这种理论对现代法治原则贯彻得有多彻底,都是非理性的。我们必须防止鼓
吹个人利益高于集体利益,坚持军事秩序所固有的“集体正义”目标,真正做到正义与效益的统一。
(四)行政看管是确保部队内部安全稳定,行动步调一致的有效措施军人的职业特点决定军人的工作具有不稳定性、突发性和危险性。军人合法地拥有武器,但却不能保证军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合法、合理的使用武器。军人群体所面临的心理压力和心理危机是其他群体所无法比拟和想象的。心理危机一旦爆发,认识失调,那么军人拥有的武器就可能会对部队内部和社会造成巨大安全隐患。为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对一些已经表现出心理危机并对外界有不良影响的军人采取禁闭措施,有利于其保持冷静,认真反省,是合理的。同样,由于任务的特殊性,军队时刻都处于备战状态,在遂行任务中必须保持步调绝对的高度一致,正是这些特点要求军队内部的行政法律关系必须比普通行政法律关系具有更强的时效性,军事行动要求令行禁止,雷厉风行。如果一味强调个人权益的保护,取消行政看管,不及时制止可能影响军事秩序的行为,在和平时期可能影响部队正常的教育训练和管理秩序,在战时还可能影响军事行动效率,甚至贻误战机,给国家军事利益带来危害后果。因此,由于军队所担负任务的特殊性,行政看管行为具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小结
作为一项军事行政行为,行政看管是维护部队内部高度集中统一,确保特殊情况下部队战斗力不受损害的客观要求,自历史沿革起,在纪律条令中出现就有其合理性。一项法律制度存在是否正当,不仅要关注其合法性,而且还应当从其合理性和正当性上作出判断。虽然限制人身自由是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