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员工长期服务于公司,积极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同时发挥退休员工对公司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针对为公司长期服务及为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休员工”指在公司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退休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员工: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前入职,为公司服务年限在15年(含15年)以上的员工;
(二)2005年12月31日以后入职,为公司服务年限在20年(含20年)以上的员工;
(三)退休前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员工。
公司服务年限从员工试用期合格转正之日起至法定退休之日止。
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员工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返聘规则
第四条:返聘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专业技能或专业技术职称;
(二)愿意接受并能胜任拟聘岗位的工作任务;
(三)已正式办理了国家规定的退休手续;
第五条:返聘程序:拟返聘退休人员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聘期中的岗位要求和工作任务,报请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聘任。
第六条:公司与退休员工签署《返聘协议》,薪资待遇根据返聘人员所从事岗位性质重新确定,实行月薪制,不以本人退休前的薪酬为依据。
第七条:返聘实行聘期制,一年一聘,到期未续签协议自动终止。返聘期限累计不超过五年。返聘期届满,如需再续签协议,聘用部门应在协议期满前30天重新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报批手续,并通知返聘退休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重新与其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差遣规则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员工退休前3个月内,完成退休员工的认定手续,经总经理核定后,向退休员工发放《退休员工证书》。
第九条:公司为退休员工提供如下待遇:
(一)按本制度规定发放差遣费;
(二)设立“退休员工工作室”,并配套相应的办公设施,退休员工可自愿、不定期的出勤,为公司发展继续贡献力量;
(三)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其他待遇。
第十条:公司为退休员工发放差遣费,差遣费按月领取,与在职员工领取工资时间一致,具体数额不高于本人从社保领取的退休工资数额的50%,领取年限不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退休员工领取差遣费的权利仅归属于员工本人,不得转让他人。
第十二条:退休员工在服务期间对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者,可经总经理拟定提请董事长核定,加发差遣费。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三条:本制度规定的退休待遇是公司主动为长期服务于公司及为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提供的一项福利,会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调整,并非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员工退休后养老金在社保所在地领取,公司不负责退休员工的退休工资。
第十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退休员工的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有限公司。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a0ec13b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e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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