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妨害公务罪中“公务”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8-10-23 13:29: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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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妨害公务罪中公务的认定
作者:孙倩雯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6

        摘要为了防止妨害公务罪被滥用,同时为了避免在适用妨害公务罪时,司法机关因对执行公务的一方认定不清而被诟病,本文结合司法中的具体实践从执行公务一方的主体认定执行公务的合法性妨害行为与执行公务的时间关系三个角度对妨害公务罪中的公务进行解读,对妨害公务罪的正确适用做了新视角下的探讨。

        关键词公务 妨害公务罪 主体 合法性 行为

        一、前言

        2016年我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各类案件1087起,其中妨害公务案件18起,占全部案件的1.66%。在这18起妨害公务案件中,有17起案件被认定为妨害公安机关的民警、辅警执行公务,有1起被认定为妨害综合执法队员执行公务。可见,在实际办案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妨害公务罪的基本类型最为多发,对于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务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这些其他妨害公务犯罪类型,我院目前暂未涉及,故本文仅就东丽区案发率高的妨害公务罪基本类型进行研究。

        以往的文章总是从妨害公务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等角度进行分析,人们争议的焦点也总是集中于妨害公务罪对于暴力、威胁方法等概念的定义,很少有人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一角度对妨害公务罪进行研究。本文将结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受理的全部妨害公务案件,从三个角度对妨害公务罪中的公务进行解读。

        二、妨害公务罪中公务的认定

        (一)妨害公务罪保护的法益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为公务,设置妨害公务罪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合法的公务行为能够正常执行,尽管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务员,但其立法意图不在于着重保护公务员的身体和自由,其保护的法益是公务的顺利执行。公务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的职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的代表职务,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的职责,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的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9d44881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7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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