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2-0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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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例分析(一)
——从黄海荣案件谈民政系统职务犯罪预防
一、案情介绍
黄海荣,女,现年44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民政科原工作人员。1993年9月至2011年6月间,她在张家湾镇政府民政科工作,负责经费发放、账目管理和数据统计上报等。2012年6月,黄海荣因涉嫌贪污罪被羁押。
法院查明,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间,黄海荣在担任张家湾镇政府民政科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负责发放优抚、低保等民政事业费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原通州区民政局优抚科工作人员王乃平,将通州区民政局向张家湾镇政府下拨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各类民政事业费共计21万余元,转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中,并将上述钱款予以单独或伙同王乃平(另案处理)共同侵吞;2010年3月至2011年1月间,黄海荣伙同原张家湾镇政府民政科科长马占武,将下拨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金、优抚人员过节费等民政事业费共计3万余元,分别转入马占武掌握的两个银行账户,并予以侵吞;2012年5月,黄海荣在得知通州民政系统多名工作人员被查处后,赶紧委托他人匿名捐出4.7万余元给通州区精神病医院。对于其他的钱,黄海荣称一部分钱送给了王乃平,有5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一部分取出放在家里。
经审理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黄海荣有期徒刑7年。黄海荣上诉,认为其捐赠出去的4.7万余元不应计入贪污数额,原判量刑过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海荣将贪污的公款捐给通州区精神病医院的行为不
影响贪污数额的认定,维持原判。 二、预防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意义
民政工作担负着为民分忧、为民解困的重任,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各级政府发挥民政优抚救济作用,在保障民生、拥军优属、扶贫济困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在民政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社会腐败现象也日益严重渗透到民政领域,出现了个别民政工作人员利用国家优抚救济政策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大肆侵吞各类救济资金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预防和惩治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成为相当迫切的现实问题。 三、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固定且任职时间和作案时间持续较长。从查案的情况看,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民政部门的中层干部、基层民政办主任、会计,他们一般对基层救济对象比较熟悉,一旦救济对象不存在了,他们中的个别人可以轻易地去冒领救济对象的救济款项而不易被人发现。从今年查案的情况看,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乡镇民政系统的民政所长,任期比较长,是在10年以上,他们对基层救济对象比较熟悉,了解民政部门在发放各种社会救济金过程中的漏洞,一旦救济对象不存在或是聋哑人等,他们就实施贪污行为,第一次作案没有被发现,进而无所顾忌地开始下一次的犯罪,作案时间持续较长。黄海荣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二采用虚列、冒领、截留等手段,不择手段骗取国家优抚、救灾、救济款。具体手法是:以他人名义书写有关报告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达到骗取国家优抚款、救济款及低保金的目的,然后再以他人名义签名冒领或模仿笔迹冒领。作案手段隐蔽。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作案的手段和对象上,大多是利用自己工作的
范围和对象的便利,采取多报、瞒报或虚报,然后用假签名、假印章代领的方法,将社会救助金、已故退伍军人和伤残抚恤金、已故退休或代管人员工资等救济款项贪污挪用。按照国家民政有关法律政策,各项优抚款、救济款及一些困难群众低保金的发放都有严格的规定。然而,一些利欲薰心的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却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儿戏、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顾,肆意侵吞和践踏,不择手段的骗取国家各项优抚、救济资金。
(三作案次数多,且手段隐蔽。多数作案几十次次。他们冒名的对象大多都是不存在的人或是聋哑人,利用确无其人及优抚对象不熟悉或不知晓国家优抚政策而截留、侵吞、骗取各类优抚金、补助款,作案频繁,手段隐蔽。
(四利用优抚对象不熟悉或不知晓国家优抚政策而截留、侵吞各类优抚金、补助款。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