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
北京市房改售房工作程序 3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设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4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7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住房个人缴费标准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备注 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 20元/自然间 清运因室内装修而产生的建筑垃圾 日产日清。 如住户自运,不收此项费用。 保洁费 楼宇内公共部位及小区内道路环境的日常清洁保养。 道路每天一清扫,垃圾每天一清运,楼梯及扶手每天清扫、擦拭一次,院内道路、庭院绿地废弃杂物及时清理。 执行小区所在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保安费 3—5元/户.月 维持小区公共秩序。日常巡视。 积极与派出所配合,保护小区安全。24小时昼夜巡逻值班。对小区内违法分子,与派出所配合进行处理巡逻时发现火警事故或隐患、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必须是封闭式小区,雇用专职人员。 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 1元/户.月 代为收取水、电、气、房租、卫生费等项费用。 按月查表,记数准确。 绿化费 0.55元/平方米.年 小区内树木、花草、绿地等日常养护和管理。(1)植物配置基本合理,乔灌花草齐全,绿地较充分,基本无裸露土地。 (2)有多种树种,以落叶乔木为基干树种,有一定数量的耐荫灌木、耐荫宿根花卉、草坪衬托美化环境。(3)花草、树木生长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杈及病虫害侵害现象。树木缺株率在4%以下。花卉缺株在5%以下。树木基本无钉拴、捆绑现象。(绿地整洁,无杂物,无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现象,设施基本完好,无明显人为损坏。绿地率超过30%的小区,标准可上浮20%。 化粪池清淘费 0.30元/平方米.年 定时清淘,保证正常使用。 车辆存车费(自行车、三轮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看管自行车等车辆 专用存车场所有专人看管。 执行所在区县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机动车存车费 150—210元辆.月 认真检查停车证。 专用停车场、位收此项费用。收费同时发给车主存车凭证,车辆如发生丢失,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赔偿。管理费(1)一般住宅 2.40元/平方米.年(2)乙类住宅 2.82元/平方米.年(3)甲类住宅 3.50元/平方米.年1,组织接管房屋及设备。2,办理进住手续和房屋更名、换房手续。3,计算房租。4,建立房屋管理帐册、档案。5,组织房屋安全检查,制定房屋修缮计划。6,处理违约,办理房屋撤管手续。7,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期召开代表大会。8,组织物业管理的其它费用。(1)组织房屋设备接管验收工作,保质、按期完成接定验收工作。(2)健全完善房屋管理的各种基础资料,台账报表、图册等符合要求,完整准确。(3)组织好小区房屋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及时做好回访工作,回访率每月不低于15%。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 1.00元平方米.年 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 京价(房)字[196]第274号小修费(1)一般住宅 2.36元/平方米.年(2)乙类住宅 3.54元/平方米.年(3)甲类住宅 4.72元/平方米.年按京房修字[1994]第521号通知(1)完成零维修任务指标,零维修及时率均达到100%。(2)水电维修不超过24小时,土建维修不超过3天。小修工程:1,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2,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现时造价的1%以下。房屋公共部分维修费占维修费的38.7%。中修费(1)一般住宅 5.24元/平方米.年(2)乙类住宅 7.06元/平方米.年(3)甲类住宅 8.198.19按京房修字[1994]第521号通知 基本保持房屋完好率不降低。中修工程:1,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屋的规模和结构。2,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3,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4,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房屋公共部分维修费占维修费的38.7%。
根据本市房改有关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单位、购房人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作:一、售房单位的工作程序:1、售房单位所出售的房屋须取得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出具的确权证明。2、售房单位按本市房改政策规定编制售房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1)出售房屋范围和房屋的坐落地址;(2)出售对象和数量限制;(3)出售价格和计价公式;(4)对售价的各项调节因素和装修、设备价格;(5)出售旧楼房的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6)按现住房规定应享受现住房折扣的现住房折扣率;(7)购房职工夫妇工龄计算和工龄折扣率;(8)出售房屋的最低限价;(9)购房人交付购房款期限,一次付清或分散付款的办法规定;(10)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11)明确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权益;(12)售房实施方案的执行截至日期和其他须明确的有关事项。3、售房单位编制的售房实施方案和所售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按隶属关系一并报经有关房改办审批。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明和内容与本市房改政策规定不符的售房实施方案不得批准。4、已经批准的售房实施方案,售房单位应及时将批复意见和实施方案并附房屋所有权证明报送所售房屋所在地区、县政府房改办和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后,即可进行内部预售工作。5、对出售房屋进行面积测算。售房单位可以按本市房改规定的面积计算方法自行测算,也可委托专业测绘部门进行测算,无论是自行测算或委托测算的,均须出具房改售房面积测算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房屋面积的测算方法,整幢楼房的建筑面积;各单元(套)建筑面积清单,填写北京市房屋登记表。6、单位售房后对未售出部分应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如需继续出售,应由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中注记已售出房屋情况。房屋已全部售出的,不再向售房单位核发房屋所有权证。7、售房单位统一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及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已交清房价款的,单位应将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购房人。二、购房人须办的事项:1、购买公有住房,须由购房人向售房单位提出购房申请,符合购房条件的应同意其购房。2、购房人按单位售房规定向售房单位一次付清房价款或分散付款;交纳公共维修基金。3、与售房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协议内容应包括房屋坐落地址、单元、层次、数量、买卖价格、付款方式、所有权益等。还应按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双方对房屋、设备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应遵守的事项。4、申请以房屋抵押贷款或分散付款的购房人,须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在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或售房单位,直到还清贷款或交清房价款后,才能领回房屋所有权证。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1、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对售房单位欲售的房屋进行产权审核确认。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在房屋买卖协议上加盖房改售房签证章。3、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按售房结果填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改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售房成本价或标准价分别加盖“成本价出售住宅”专用章或“标准价出售住宅”专用章。北京市房协王孚成
( 2000/07/12,09:41
99年1月26日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设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国家经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四、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一)套内的使用面积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按《住宅建设设计规范》(GBJ96--86)第2.5.2条建设部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其他建筑可参照上述规范或按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计算。(二)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分为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共用墙系指商品房各套之间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公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三)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1.封闭式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3.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挡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五、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一)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每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按其套内建筑面积占该幢楼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确定。(二)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三)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六、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一)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二)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七、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一)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二)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八、其它购房人受益的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九、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用建筑面积=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十、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十一、建筑项目部分竣工,售房单位申请对已竣工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计算,因分摊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参加分摊的其他商品房尚未竣工,需要以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的,要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需书面承诺:对于先行计算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最终实测的结果相比,面积增加的,应维持已结算的房价不变;面积减少的,售房单位应按实际售价退款。十二、商品房如按整层或整楼门销售,其销售面积包括本层或本楼门公用建筑面积的,不参加其他楼层(楼门)相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其公用建筑面积亦不被其他楼层或楼门分摊。其他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按本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全楼公用建筑空间(包括整层、整楼门销售面积中含有的公用建筑面积)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十三、楼房按套计算建筑面积的,参照本规定;单位按房改政策及价格出售的公有住房,不适用本规定。十四、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绘,按《北京市商品房(楼房)测绘技术规定》执行北京市商品房(楼房)测绘技术规定。十五、本规定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解释。十六、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实行。《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同时废止。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地税二[1999]8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涉外、西站、开发区分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市地方税务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曾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544号)。现就通知中所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关于计税依据的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第二条第二款中“如果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2.5%征收”、“如果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免予征税”的规定均仅限于个人。因此,《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按综合征收率征收:对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8%征收;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2.5%征收。对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外出租房屋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5.5%征收;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免予征税。 (2)印花税: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请依照修改后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后)执行。 附件:《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地税第号 协议人 甲方(委托单位):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于北京市区(县)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款征收基本方式的暂行规定》和《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委托乙方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二、乙方应遵守的代征规定: 1、代征范围:本区县行政区划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额、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国内单位和个人(除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外)出租房屋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2、计税标准: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按综合征收率征收:对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8%征收;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2.5%征收。对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外出租房屋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5.5%征收;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免予征税。 (2)印花税: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3、代征时限: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三、乙方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并按规定于10日内分税种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向银行汇总缴纳。代征税款必须专户存储,严禁挪作他用。 分税种入库税款按以下税率计算: 1、按综合征收率18%征收的: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市建设维护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城镇土地使用税0.5%; 2、按综合征收率12.5%征收的:房产税12%,城镇土地使用税0.5%; 3、按综合征收率5.5%征收的:营业税5%,城市建设维护税0.35%,教育费附加0.15%。 乙方应于次月5日内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结报税票和征收的税款。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需的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义务。 六、乙方应于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上季代征税款情况。甲方应按照已解缴的代征税款的7%,按季支付给乙方代征手续费。 七、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八、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九、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依据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一、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十二、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方1份,乙方1份,双方主管单位各1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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