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发布时间:2014-04-28 14:20: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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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作者:任中华
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6

        摘要: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法律制度,有助于解决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工作实践中,人民调解制度在法律地位、工作范围、调解效力、人员素质等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需要亟待完善的地方。本文结合现实工作分析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等,并提出相应措施,为进一步探讨这一中国特色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 调解组织 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规劝引导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依照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达成协议,从而消除争议的一种群众性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

        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法律制度,有助于解决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

        作为一项人民群众自治性的制度,因其迎合了大多数群众的传统心理,符合中国人民的传统思想,所以在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民间纠纷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多年,有一些工作经验和体会,下面就浅谈一下自己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一、人民调解的优势

        (一)方式灵活易于沟通,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

        人民调解工作运用的方法十分灵活,人民调解员可以通过情、理、法的综合运用,对矛盾纠纷的当事人进行疏导,因了解辖区居民而具有一定的威信,在调解中更容易彼此形成共鸣,使当事人心平气和的化解矛盾。

        (二)降低成本缓解压力,更好的节约社会资源。

        人民调解与诉讼相比,既不需要繁琐而严格的调查程序,也不需要支付一定费用,但却可以实现解决纠纷的目的,具有很高的效率性和实用性。这种优势使得人民调解组织每年可以调解大量民间矛盾纠纷,避免了当事人对簿公堂的局面。

        (三)抑制矛盾纠纷激化,减少恶性案件发生。

        人民调解员来源于群众中,平时与居民群众共同参与生产工作,对群众之间的矛盾可以及早发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可以有效防止民事纠纷向刑事犯罪转化,减少恶性案件发生。同时,对于人民调解不能解决的案件,人民调解员发现后可以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做到早知情,早介入,早化解,防止矛盾激化,减少因矛盾化解不及时而引发恶性案件现象的发生。

        (四)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社会和理论基础。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中国特色制度之一,对传统调解制度和现代民主制度进行了良好的融合,不论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二、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专业性和中立性较差。

        我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虽然人民调解强调和谐、民主,但调解人员作为调和矛盾的第三方主体,需要保持中立,并有义务让当事人相信其中立性。建立在这种前提下的人民调解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而在现实中,尤其是基层,调解人员与被调解者居住在同一区域,经常有各种来往, 极易受各种关系的影响, 在具体案件中或明或暗地偏袒一方,失去了中立地位, 丧失了被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从而成为了人民调解制度发挥作用的一大桎梏。

        (二)人民调解工作欠缺制度保障

        人民调解员的选拔制度不健全。虽然我国的《人民调解法》和以前的一些规范性文件都对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和人员构成以及产生程序有所规定,但这些规定均不能保证选拔的人民调解员能够符合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

        (三)组织制度设置不科学。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7f1ae2ff5335a8103d22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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