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
发布时间:2020-12-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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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C航次租船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编号: 本合同经承租人和出租人签章后成立,传真方式签署有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除本合同另有 规定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相 关法律规定。(以下内容按需要填写)
1.承租 全称
2. 出租人
全称
人 地址 电话
地址
电话
传真
传真
银行
银行
帐号
帐号
3.船舶 船名
船籍港
载货吨
资料
总长/型宽/型深
满载吃水
空载吃水
总吨/净吨
包装舱容/散装舱 容
吊杆数/负荷
舱口数
4.货物 货物名称、数量、件数、包装规格等: 资料
整票货或拼货: 最大货量和最小货量:
5.装货港(地点)
6.卸货港(地点)
7.受载期
9.装卸时间(若装卸时间分别规定,选
8.预计抵达装货港日
a);若 10.滞期费率/速遣费率(参
见第7条)
装卸时间共同规定,则选 b))(参见第4条) a)装船期限/卸船期限
11.最长允许滞期时间
b)装卸共用期限
(参见第8条)
12.最长允许待装时间
(参见第3条)
13.运费率
14.运费支付安排 (参见第6条)
15.亏舱费率
其他特别约定(可采用附件形式):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承租人(签章): 代表(签字): 日期:
出租人(签章): 代表(签字): 日期: 地点:
地点:
本部分(包括特别约定部分)为承租双方租船合同的组成部分,如若 本部分内容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产生冲突,贝y以本部分内容为准。 第二部分
1. 船位动态报告条款
船舶到港前,出租人应将到港时间及时通知承租人。出租人应在船舶 到港前第3/2/1天及时向承租人更新并报告船舶动态。 2. 装货/卸货条款 (1)费用/风险
承租人负责将货物送至舱内,装船、积载和/或平舱,绑扎和/或加固, 并从舱内提取和卸货,出租人不承担前述作业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 如为保护所运输货物使用垫舱物料,承租人应提供并自行承担责任、 风险、费用放置所有垫舱物料,出租人允许在船上使用所有可用的垫 舱物料。承租人根据本租约自行负责在卸货后移走所有垫舱物料, 花费时间应计入装卸时间。
所
装卸工人以及参与货物上述作业的船员均视为承租人的雇佣人员, 但 船长有权监督装卸等作业。 ⑵船吊
除非船舶无船吊或双方同意不使用船舶装卸设备,出租人应在装 /卸 货物的全部过程中提供船舶装卸设备供承租人使用,
并提供足够的动
力。所提供设备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除非由于承租人以及装卸工人 方面的原因导致,所有因船舶装卸设备或动力不足导致实际时间损失 (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船吊/绞盘车数量按比例计算)不得被计入装卸 时间或滞期时间。
应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应提供船员担任船吊/绞盘车司机。如果当地 规章禁止,则承租人应承担费用自行安排船吊/绞盘车司机,并由承 租人承担风险和责任。 (3)装卸工人损害
承租人负责装卸工人造成的对船舶的损害(正常损耗除外)。该损害 应由船长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承租人或其代理人以及装卸工人,
否则承
租人不承担责任。船长应尽力取得装卸工人的书面认可作为证据。 承租人必须在航次结束前修复装卸工人所造成的对船舶的损害, 但如 该损害有损船舶的适航则应在造成或发现损害的港口起航前修复, 所 有额外费用亦由承租人承担,时间损失则按滞期费率由承租人向出租 人支付,未约定滞期费率的,则按实际损失计算。 3.最长允许待装时间条款
如船舶到达装货港锚地或约定的地点后, 因承租人未能备妥货物,或 者因其他非出租人原因未能在前表第 12格列明的时限前开始装货作 业的,出租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4.装卸时间起算、计算条款
若船舶直接靠泊的,装卸时间自船舶靠泊完成之时起算,若船舶无法 直接靠泊的,贝S从船舶到达装/卸货港口锚地锚泊时起算,装卸时间 以装卸事实记录或者航海日志记载为准。
从等泊位置移到装/卸泊位的时间不应计入装卸时间。
如经检验发现船舶未准备就绪,从发现之时起至船舶再次准备就绪的 时间不得计入装卸时间。若船舶重新准备就绪所耗费时间超过 24/小时的,则承租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装卸时间包括节假日,如以“日”为单位计算,贝y连续24小时计算, 不足1日部分按比例计算。 5•附近港口卸货条款
如卸货港口或地点发生不安全情形,船长或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发出船 舶不能抵达目的港通知,承租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24/小时后指定
替代安全港口或其它安全地点。否则,船长或出租人有权选择附近合 理替代港口进行卸货。如同在原卸货港卸货一样,出租人有权收取相 同运费,并视航程情况,按比例增加替代港口交付货物的运费。
6. 运费支付条款
(1) 如约定运费预付(包括部分预付)的,相应运费应当在船舶相 应载货航次开航后_3/___个工作日支付,无论船舶/货物是否灭失, 不予返还。除非运费已支付给船东,否则出租人或其代理无需签发运 费预付单证。
预付运费,承租人应该按实际装货重量/数量支付。
(2) 如约定运费到付(包括部分到付)的,则相应运费应于货物到 达卸货港开舱卸货之前支付。如运费或部分运费为到付,承租人应按 照实际到达卸货港之货物重量/数量支付运费。
(3) 除由于出租人原因外,如果计费数量少于约定最小货量的,按 最小货量计收运费。 7. 滞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