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的职责
新《公司法》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中,对上市公司董秘的职责做出了规定: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目前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主要规定了董秘的六大类职责:与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股权事务管理、三会组织与文件的保管。下面就董秘针对不同职责需要做的工作进行简要介绍。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
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规定向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
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
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本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本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
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
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秘参加交易所的业务培训提供保障;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上证所副总经理周勤业强调董秘应履行五项职责
□本报记者 王璐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30期董秘资格培训班今天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结业。来自全国各地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董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近250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班上,上证所副总经理周勤业强调在全流通体制下董秘应认真履行五项职责:一是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首先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其次要有效、有用;此外要公平,使所有投资者有公平获得公司信息的权利。二是在公司规范运作中把好关,搞好公司治理和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三是负责股权管理工作,为应对全流通时代收购与反收购加剧的现实,及时了解股东变动情况。四是在公司做优做强中发挥作用。股改后整体上市将成为趋势,董秘要学习、研究定向增发、换股合并整体上市等案例,充当董事会资本运作的参谋。五是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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