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厅责任清单2020年本-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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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厅责任清单(2020年本)
2-1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294行政许可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298行政许可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3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299行政许可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核发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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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01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5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04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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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05行政许可
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7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07行政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渔业捕捞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8

序号311



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行政许可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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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12行政许可
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许可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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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13行政许可
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1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14行政许可
权限内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权限内肥料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15行政许可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3
序号316



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行政许可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4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17行政许可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5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18行政许可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7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20行政许可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初审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8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21行政许可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审批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9
序号322



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0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23行政许可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初审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1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24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25行政许可
草种、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草种、食用菌菌种进出口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3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26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初审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4
序号327



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行政许可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5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28行政许可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6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29行政许可
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7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30行政许可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8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31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2-29
序号332



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行政许可
国(境)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国(境)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2-30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33行政许可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31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34行政许可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32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35行政许可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33
序号权力类型
336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34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37行政许可
国家和省重点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国家和省重点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35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38行政许可
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36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39行政许可
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猎捕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37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40行政许可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的初审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38
序号341



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行政许可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39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42行政许可
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初审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0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43行政许可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的批准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1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44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2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45行政许可
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3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
349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6c60e827c21af45b307e87101f69e314232fa3a.html

《农业农村厅责任清单2020年本-129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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