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发布时间:2021-01-05 01:35: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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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 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 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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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发〔201530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

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 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 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 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5928日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

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 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 )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 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 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 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 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 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 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 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 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 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 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 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 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 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 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一)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 40000亿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 5000亿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 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 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 1000亿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产总额 200亿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资产总额 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

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资产总额100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 200亿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 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 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 1000亿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 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 10亿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 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 5000亿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 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 20亿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 信托公司。信托资产 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 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 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 20亿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七) 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 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企业。其中,资产总额 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 50亿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 金融机构。资产总额 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 5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 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 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 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 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金融业机构信息管 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 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

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

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 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 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 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 统计局负责解释。

H^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

类别

类型

资产总额货币金融服务

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中型

5000亿元(含)至 40000亿元小型

50亿元(含)至 5000亿元微型

50亿元以下非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中型

200亿元(含)至 1000亿元小型

50亿元(含)200亿元微型

50亿元以下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中型

200亿元(含)至 1000亿元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

50亿元以下资本市场服务

证券业金融机构

中型

100亿元(含)至 1000亿元小型

10亿元(含)100亿元微型

10亿元以下保险业

保险业金融机构

中型

400亿元(含)至 5000亿元小型

20亿元(含)至 400亿元微型

20亿元以下其他金融业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信托公司

中型

400亿元(含)至 1000亿元小型

20亿元(含)至 400亿元微型

20亿元以下控股公司服务

金融控股公司

中型

5000亿元(含)至 40000亿元小型

50亿元(含)至 5000亿元微型

50亿元以下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中型

200亿元(含)至 1000亿元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

50亿元以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6be710d7e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f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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