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公 安 局

发布时间:2011-10-22 11:23: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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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沪公消(建函)字第192

关于消防疑难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你单位关于征求有关消防疑难问题处理的函及建筑、给排水、暖通专业疑难问题的汇总收悉,经研究,我局对各专业的问题按你单位提供的顺序逐条进行了解答(附后),请各审图公司遵照执行。

对于工程中出现的以下消防技术问题,审图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向我局来函请示,并以我局的意见为审图依据:

1、 超出有关规范和标准的;

2、 不在上述解答范围的。

上海市消防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一、建筑专业消防疑难问题解答

二、给排水专业消防疑难问题解答

三、暖通专业消防疑难问题解答

抄送:各审图公司

建筑专业消防疑难问题汇总

1. “高规”中的展览厅、营业厅等疏散距离不宜超过30m,“商业店规范”中不宜超过20m,具体如何执行,现消防局口头回答:双向各30m,单向35 m,是否可按此执行?

2. 高层住宅的防烟楼梯被商场(裙房)包围时,被包围的几层楼梯无天然通风可以否?

不可以(根据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第3.2.1条规定)

请消防局明确本条回答是否正确。

3. 沪消发<2002>174号第1.7条规定“厂房、库房的屋面层不应采用预制混凝土板”执行有困难。

4. 在高层住宅(只有一个单元)建筑面积为<500m2的地下室仅为设备用房、库房,已有一个疏散楼梯作为第一安全出口,是否可以参照“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5.3.6条,另设一个垂直金属楼梯作为第一安全出口?

5. 在经济房设计中,因控制造价原因不建地下车库,为了满足停车数的规定,在小区的室外布置较多的停车位,这些停车位与建筑的距离是不是一定要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4.2.1规定停车位应按6m间距要求?

6. 24m以上玻璃幕墙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0.8条规定设计。

24m以上玻璃幕墙是否也按3.0.8条规定设计。

7.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6条规定,地下室与半地下室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入口,在±0.000以上楼面二个防火分区相邻位置,是否也可利用防火墙上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8.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5.3.8条规定)

楼梯间在底层通到门厅、大厅是否算直接出口?(距离问题)还是一定要通到门厅入口?

9. 独立别墅的地下室,面积超过50m2以上设一个疏散出口,是否可按房内最远一点到房门口距离考虑?

10. 位于地下室防烟楼梯间应设防烟前室,位于地下室消防电梯间也应设防烟前室。

以上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6.2.1条规定。

位于±0.000层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间是否还要设防烟前事?

11. 在计算防火分区时(三面有墙一面无门)敞开楼梯间上下层面积应叠加否?

讨论回答:五层以下的公建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2条情况下叠加。

请消防局明确本条回答是否正确。

12. 18层以下,高层住宅全用前室可暗、楼梯间明,但当合用前室明时,却要求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3m2,如何理解?

13. 工业建筑(生产车间、厂房、仓库),或民用建筑的仓库贮藏等,均应注明具体功能(即名称),否则应按“丙类”考虑——市消防局口头要求,是否可按此执行?

14. 工业厂房服务用房(地下部分)每个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当地下室面积较大,防火分区较多,每个防火分区设置一个直接对外出口有困难时,可否将多个出口通向一个独立的疏散通道,再由通道通向楼梯间。

讨论意见:工业: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5.3条生产类别及

耐火等级来决定

民用: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5.3.8

规定

请消防局明确本条回答是否正确。

15. 大卖场、超市、大型购物商业中心的疏散距离、楼梯数量如何确定?

疏散距离:按GBJ16-875.3.8条和按GB50045-956.1.7条执

行。

楼梯数量与梯段总宽度:按JGJ48-883.1.2条和4.2.5条计算出

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人数,即可按m/百人算楼梯总宽度。

请消防局明确本条回答是否正确。

16. 上部建筑与地下室合用一个楼梯时,别墅是否也需在首层做防火分隔?

讨论意见:要设防火分隔

请消防局明确本条回答是否正确。

建筑专业消防疑难问题解答

1、 高层建筑中的展览厅、营业厅等的疏散距离按《高规》执行:多层建筑内的展览厅、营业厅满足双向疏散条件的,其疏散距离可最多至35m

2、 高层住宅部分的楼梯间在商场部分不得使用,如在商场部分被包围时,可以不考虑其通风。

3、 厂房、库房的屋面层符合《大预制混凝土板设计图集》的,可不按沪消发(2002174号第1.7条“厂房、库房的屋面层不应采用预制混凝土”的规定执行。

4、 高层住宅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500m2(仅一个单元),只有一个疏散楼梯,可设一个垂直金属梯作为第二个出口。

5、 设置在小区室外的停车位,可不按停车场的要求执行。

6、 多层玻璃幕墙均应按照《高规》第3.0.8条执行。

7、 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小于或等于500m2(有喷淋的可扩大至1000m2)的,可按《建规》第5.3.6条规定:借用相邻防火分区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商场、汽车库等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000m2的,必须每个分区设置不少于2个的安全出口,不得穿越防火墙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出口。

8、 楼梯间在底层通到门厅、大堂。当门厅、大堂无可燃物时,可以作为直接出口。

9、 独立别墅的地下室,如房内最远一点至首层房门口的距离小于20m,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10、 首层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应设置防烟前室,但符合上述第8条的除外。

11、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商场外,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多层建筑,上下层防火分区面积可不叠加。

12、 18层以下住宅,合用前室或楼梯间设置可开启外窗,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3m2;楼梯间可开启外窗不应小于2m2/5层。

13、 工业建筑未提供生产性质、工艺流程、原料及产品性质,均应按丙类性质考虑。

14、 地下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和位置受条件限制时,可参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5.2.4条的要求设置避难走道。

15、 大卖场、超市、大型购物商业中心的人数确定、疏散距离、楼梯数量及宽度按即将颁布的《大中型商场防火设计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16、 别墅的地上、地下合用楼梯的,当建筑面积小于500m2(含地下部分)或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小于200m2的,可不在首层作防火分隔墙。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577ac70f242336c1eb95e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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