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普刑初字第792号 精品

发布时间:2023-01-09 00:49: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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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普刑初字第792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普刑初字第792
;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自报,绰号某某,男,19年月日生,出生地安徽省颖上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97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5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9]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917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111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某、杨某、龚某某、陶某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前往本市曹杨八村号室棋牌室,因琐事手持钢管、木棒随意殴打被害人沈某某、徐某某,致被害人沈某某头部创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致被害人徐某某头部软组织创伤,累计疤痕长125,经鉴定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某、徐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龚某某、陶某某、杨某、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本院2019普少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2019普刑初字第472号、2019普刑初字817号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代为赔偿了两名被害人因身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用己浩、
依陈文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79起至20191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代理审判员陈肸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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