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机关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3 22:32: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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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机关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费医疗

【发文字号】鄂建[2008]23

【发布部门】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02.26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机关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建[2008]23号)

厅机关各处室、后勤中心:

现将《省建设厅机关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建设厅机关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

00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省建设厅机关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厅机关公费医疗管理,正确使用公费医疗费用,缓解公费医疗经费不足的矛盾,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和省公医办有关文件精神,并参照省直其他厅局做法,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公务员、离退休人员和厅机关参与公费医疗统筹的职工子女。

第三条 公费医疗管理必须坚持因病施治,堵塞漏洞,节省开支,保障医疗的原则,使有限的医疗费用,更好的为机关职工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厅机关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加强群众监督,由厅领导、财务、人事、机关党委、离退休、后勤部门负责人、医务室负责人及1-2名职工代表组成,负责公费医疗的管理监督工作,研究本规定未尽事宜,确定特殊病人的治疗意见,定期公布机关医疗费开支情况以及医务室药品购进、使用情况。

第五条 厅医务室是行政上隶属于厅后勤中心的工作部门,后勤中心应负责医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编制医务室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医务室药品、器械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对医务室公费医疗管理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

第六条 医务室工作由担任医务室负责人的医生全面负责,组织本室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树立为厅机关职工服务思想,建立良好的医德医风,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合理用药、杜绝浪费、因病施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章办事,确保医务室工作按厅和后勤中心要求正常运行。

第三章 定点医院选择

第七条 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同济医院、协和医院、省直机关门诊部为我厅定点对口医院。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可选择上述医院中的其中二所医院;优诊人员和一般离退休人员患有口腔疾病,可在口腔医院就诊。除选择的二所定点医院外,所有人员都可在省中医院就诊。就诊医院一经确定,中途一般不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53f388a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a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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