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租赁财会税费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深规土[2002]33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02.09.29
【实施日期】2002.09.29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XP10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欠地价款商品房项目由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监管楼款并代理销售的管理办法”、“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物业估价管理的通知”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住宅小区(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
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9日 深规土[2002]336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
(1993年4月26日 深规土字[1993]142号)
市、区租赁办: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的规定要求,为确保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正确使用,现就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费的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租赁管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只能用于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用、业务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原给各协作部门按一定比例划拨的协作款项一律取消,但因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及个人协助或参与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所需费用可予列支。
三、房屋租赁管理费一律按月租金总额2%,由区属各租赁所按租金的币种收取,并开具由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房屋租赁管理费收据》,收取的管理费全部存入区财政局指定的帐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财政局按租赁管理费总额的10%,于每季度的下一个月10日前上交市财政局,总额的30%每月拨还租赁所,租赁所在合理开支范围内费用不够时,由区办统筹解决。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三、房屋租赁管理费一律按月租金总额的2%,由区属各租赁所按租金的币种收取,并开具《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房屋租赁管理费收据》,将收取的管理费全部存入区租赁办指定的帐号。区租赁办按租赁管理费总额20%于每季度的下一个月10日前上交市租赁办,总额的30%每月拨还租赁所,租赁所在合理开支范围内费用不够时,由区办统筹解决。)
四、(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四、凡按原收费标准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预收超过5月1日的,从该日起,高于2%的部分可作预收房屋租赁管理费处理。)
五、(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五、房屋租赁管理所所长有权审批1000元以内的正常业务开支,超过1000元以上的须报区租赁办审批。各办、所若购置车辆、住房等固定资产须报市租赁办审批。)
六、各房屋租赁管理所必须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立独立的帐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房屋租赁管理费的专款专用。
各级租赁管理部门发现挪用租赁管理费行为的,按《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七、各区租赁办必须建立财务报表制度,并于每季度下一个月10日前报送市租赁办。
以上规定,请各级租赁管理部门执行。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
颁发新《房地产证》的通知
(1994年12月5日 深规土[1994]576号)
各有关单位、房地产业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条 、深府[1993]283号第十一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颁发新版《房地产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房地产证》采用密纹纸及软皮封面、封底,在第2页“登记机关”栏中加盖《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房地产证专用章》钢印方始有效。
二、新《房地产证》采用红皮及绿皮两种版本。红皮本记载市场商品房地产,绿皮本记载非市场商品房地产。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颁发绿皮《房地产证》:
(一)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二)在行政划拨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三)通过协议方式并按协议地价标准支付地价款的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按市场地价标准支付地价款的除外);
(四)在缴付协议地价款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五)获得减免地价的土地使用权;
(六)在减免地价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七)准成本商品房;
(八)按“房改”取得的全成本(建筑费用加室外工程配套费用)商品房;
(九)微利商品住宅;
(十)农村居民私人住宅;
(十一)房地产登记机关确认的其它非市场商品房地产。
四、凡绿皮本《房地产证》记载的房地产,一律不得买卖。需抵押或出租的,应经我局依法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抵押的,须由抵押权人先作出书面承诺,同意在处分抵押物前先垫交地价款。出租的,需按租金的6%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交费,抵作地价款。
五、原已颁发的硬皮《房地产证》仍然有效,可继续使用,在产权变动时换领新证。
六、新版《房地产证》每本收工本费8元。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物业估价管理的通知
(1995年4月7日 深规土[1995]169号)
市局产权处、各分局产权科:
为了加强物业估价管理,规范物业估价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管理办法 》的规定,经局研究决定:未经我局批准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评估工作;未经市物业估价所核准的物业估价报告书不具法律效力。向国家专业银行提供抵押担保的物业估价报告书未经市物业估价所审核确认的不得进行抵押登记。
特此通知。
1.深圳国际房地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深圳广厦房地产交易评估所
3.深圳正涛物业咨询有限公司
4.深圳中建置业有限公司
5.中国地产(深圳)咨询公司
6.深圳裕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7.深圳艺发物业咨询公司
8.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9.深圳新安联房地产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10.深圳特力房地产交易所
11.深圳四海房地产交易所
12.深圳深华仑估价师行
13.世联房地产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14.梁振英测量师(深圳)事务所
15.深圳市君亦置业有限公司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534b619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9e.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