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05 18:08:36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培养我校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推动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顺利开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调动全校师生投身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开创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新局面,经学校研究决定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以资助和奖励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加强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为加强管理,成立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各项工作,包括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制定及调整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主要政策措施;审查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的使用情况;决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等事宜。

长: 李保卫

副组长: 安胜利 王建国 赛音德力根 任慧平

: 学工部、团委、教务处、科技处、计财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第四条 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团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具体安排落实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包括作品申报、作品评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学生科技学术创新项目的评定和审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对受资助项目进行过程指导,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评价项目实施效果,推荐优秀成果参赛等。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书记或副书记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学院团总支。主要职责:为搭建科技创新平台,推荐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等。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生参与基金项目申报、项目初选、各资助项目资金的发放和监控、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三章 基金来源与用途

第七条 科技创新基金的主要来源:

1、学校每年从事业经费中划拨20万元专项经费;

2、接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的捐赠。捐赠金额超过20万元的,可冠名“×××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

3、个人或企业提供的研究项目经费;

4、大学生科技成果转让及其它科技、社会活动收入中适当提取;

5、学院自主理财的相关经费中适当提取。

第八条 科技创新基金的主要用途:

1、资助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立项项目的研究;

2、资助有价值的学生科研成果申报专利;

3、资助学生开展科技作品的市场开拓与产品转化;

4、资助学生参加教育部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主办的各类科技作品竞赛、学科知识竞赛;

5、用于校学工作部主办的省级以上各类大学生科技作品、创业计划、学科知识竞赛等校级选拨赛事的组织开展;

6、奖励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优秀成果;

7、“专家学者论坛”报告酬金;

8、基金立项专家评审费。

第九条 科技创新基金的分配:严格按照其用途专款专用,在具体分配上,用于学生科研项目资助和奖励的经费不得少于资助金总额的 60%

第十条 当年基金节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留存。

第四章 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原则上每两年组织申报一次,一般在910月份进行。特殊情况可不受此时间的限制。

第十二条 在读的所有全日制硕士生(作品类别只限报科技发明类)、本科生、专科生都可以以个人或项目小组的名义申请基金支持。

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分为两大类:自主申报项目和指定申报项目。

1、自主申报项目指学生自行提出研究设想,联系相关导师或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其指定导师,在导师指导下提出立项申请的项目。

2、指定申报项目指我校教师根据其承担的科研项目提炼出适合学生参与的研究内容,经学生申请获批的项目。

第十四条 指定申报项目比例须不得低于学院申报项目总数的10%

第十五条 项目类别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科技制作发明类;

第十六条 申请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结合专业知识,符合学生实际水平;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具有前瞻性;

3、具体合理的研究技术路线和可行的研究办法;

4、申请资助的项目,可以是学生独立或合作进行的;或是由教师主持的科研项目的可分割的一部分,由教师指导学生完成的;

5、个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6、研究期一般在六个月到十八个月之间,最长不超过二年;

7、申请者和合作者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初步具备了必要的研究条件,由申请者承担主要研究任务,并有能力在规定的时限内取得预期科研成果;

8、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学术意义、实用性或推广价值;

9立项项目必须由一到二名学术水平较高,治学严谨,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包括校外指导教师);

10、研究取得的成果第一作者署名为学生本人。

第十七条 完成项目好的学生可再次申报,如未完成项目,项目小组所有成员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八条 已获得资助项目在结题后,根据项目深入研究的需要,可以申请第二次资助;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研究者,不得申请下一轮的项目资助。

第十九条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 ( 论文 ) 、学位论文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第二十条 申请项目须认真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报所在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经资格审查和初步遴选后,再报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工作由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的研究前景、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做出评定,确定其能否获得资助及资助等级。

第二十三条 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对申请项目按要求进行初步评审,并对拟推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跨学院的项目,经有关学院会签,由第一申请者所在学院申报。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推荐项目登记备案,于规定时间内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自然科学类和哲学社会科学类1000元资助金,制作发明类2000元资助金的项目,还需通过终审答辩进一步评定资助等级。

第六章 项目资助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每次资助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不少于100项。

第二十七条 获得立项批准的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自然科学类项目一般资助2000元,哲学社会科学类一般资助500-1000元,制作发明类一般资助1000-2000元。

第二十八条 经费经批准后分三次支付,首次为 30% 启动资金,为项目的启动提供资助;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将对项目进行中期审查,审查合格后,拨付 40% 的经费,如审查未达到预期效果,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有权终止其经费的使用,并责成项目申请人及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对此做出专题报告和说明;在项目结题后,支付剩余的 30% 的经费。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由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须先由指导老师审核,再经校团委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负责人及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资助经费。

第三十一条 基金资助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各类科技作品竞赛、学科知识竞赛,竞赛名称参见附录。

第三十二条 科技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经费必须使用于被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其开支范围包括:

1、研究项目的资料费:包括资料复制和购买必要的参考资料;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的购置费;

3、仪器设备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学校已有的仪器设备不得购买);

第三十三条 资助项目成员、合作者及所在学院均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本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助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不再受理当事人所在单位申请经费等方式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控受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学校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三十六条 各项目应在启动研究后5个月内向项目所属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小组递交《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学院领导小组检查认定研究进展情况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中期检查合格的项目继续划拨40%资助经费,对不按时递交中期汇报表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限期整改,否则予以撤项,退回资助金。

第三十八条 因各种原因需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计划,均应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前提出专题报告,经学校专家委员会讨论,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九条 受资助人的项目完成后,要认真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验收报告》,并撰写研究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将对研究成果的水平、存在问题做出评价,并写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条 项目未按期完成或验收不合格者,所留经费不予报销,并将视情况确定是否追回所用经费。

第四十一条 受资助项目未结题项目数高于本学院资助项目总数20%的学院,将在新一轮立基金立项工作中,减少该学院资助项目数量。

第四十二条 项目成果以论文或专著形式在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在各级各类学术会议上交流时,须在论文或专著上标明“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四十三条 “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资助的学生科研项目取得的成果由内蒙古科技大学和作者共有,并同内蒙古科技大学给项目负责人颁发“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证书。

第九章 政策支持

第四十四条 对于受资助的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相关学院、部门应在研究条件 ( 包括书籍资料、仪器设备等方面 ) 上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对于受资助项目的指导教师,各学院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及教师的指导实绩,给予工作量补贴。

第四十六条 凡获得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并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对于参与研究开发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参加研究开发工作的情况,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学分奖励。

第十章 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在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成果转化过程中获得良好效益的学生个人,学校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全国大学生科技学术类竞赛活动(参见附录),按获奖等级分别奖励特等奖8000元,一等奖5000 元,二等奖 3000 元,三等奖 2000 元;省级大学生科技学术类竞赛活动(参见附录),按获奖等级分别奖励特等奖2000 元,一等奖 2000 元,二等奖 1500 元,三等奖1000元。

第四十八条 对本科生以第一作者身份,所属单位为我校发表论文的给予适当奖励。被SCI 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 5000 元,被 EI ISTP 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 3000 元,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 1000 元,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 500 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项目,每项奖励 1000 元,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项目,每项奖励 500 元。

第四十九条 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每学年各学院学生科技学术创新工作的开展和取得成果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对为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做出积极贡献或所指导的项目获得突出成绩的指导教师,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并可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基金支持及奖励赛事以附录: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支持赛事一览表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三条 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工作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修改,并报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内蒙古科技大学

二〇一二年九月

附录: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支持赛事一览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5169296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7d.html

《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