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6-20 16:26:18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建委[2012]148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质量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抽查按检查内容分成两类,一是对工程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随机确定受检工程的质量检查活动;二是对内容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工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

(五)对基坑(或桩基、复合地基)第一检验批隐蔽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监督机构依法协助调查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同时依据《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对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及监督方案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

工程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后,监督机构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本地区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不同类型受监工程的普遍规律,制定的兼具通用性和预见性的告知工作计划。

监督机构可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类别、特殊性和过程实际监管状况,及时调整、深化并编制有针对性的适用于受监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方案》,确保有效监督。

监督方案(补充方案)应包括监督依据、监督方式、现场实体抽查和行为抽查重点、主要内容及监督联系方式等。监督方案应书面告知有关责任主体。

第三章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

()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突出重点,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 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抽查,首次应抽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第十 工程质量行为抽查的重点应包括有关责任主体的履职到位情况,相关技术资料的收集、签署情况,参加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签署、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情况。

第四章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第十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 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

() 重点抽查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

() 随机抽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

() 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 监督人员应根据抽查结果,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提出明确的抽查意见

基坑(或桩基、复合地基)第一检验批隐蔽验收,建设(监理)单位应通知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到场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对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并按照监督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监督交底。

基础、主体阶段的巡查应重点对观感质量进行抽查对混凝土强度、承重砌体的砂浆强度及钢筋保护层厚度等进行抽测。

装饰阶段的巡查应主要对装饰样板间(段)、外墙保温、装饰钢结构、幕墙及安装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在进行基础、主体分部质量验收或分阶段隐蔽时应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特点、施工进度、质量责任主体的信誉、质量保证能力安排监督抽查。

如未组织分部验收或组织分部验收未通知监督机构,且擅自进行结构隐蔽,监督机构可要求相关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是指主管部门运用便携式检测仪器设备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

第十 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应遵守以下规定:

() 抽测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主要使用功能;

() 抽测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

() 经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监督机构应要求相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 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规范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 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数据及时归档。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 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有关质量文件(资料)进行抽查;

(二)对竣工验收组织形式和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

(三)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 对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进行抽查对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 发现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工程存在有影响使用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竣工验收。

第二十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机构应监督建设单位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责任主体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工程质量监督措施

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改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工程应签发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或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四)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或责任人对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拒绝整改并未回复的,监督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取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

第七章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 监督机构完成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后,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监督人员签署监督意见,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业务专用章。

第二十 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参与验收各方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并且签署了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毕,手续齐备;

(三) 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已经进行了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隐患以及影响使用安全、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已经整改完毕;

(四)监督机构要求工程建设各方报送存档的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基本齐全。

二十八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抽测)情况;

(四)质量文件(资料)抽查情况;

(五)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第八章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二十 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有效证明文件。监督机构应及时、完整、准确地收集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文件并整理归档。

十条  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监督文件:

(一) 卷内目录;

(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质量监督备案表(含见证取样授权书);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和备案文件

(五)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七)工程质量体系审查表

(八)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测记录(含影、音像记录资料);

(九)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及整改完成报告;

(十)停、复工通知书;

(十一)地基验槽记录;

(十二)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

(十三)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

(十四)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

(十五)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

(十六)基础,主体分部验收申请表

(十七)其他子分部(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

(十八)工程质量监督联系单;

十九)不良行为记录;

(二十)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二十一)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单;

(二十二)勘察、设计文件自查报告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

(二十三)其他质量文件。

第三十 质量监督档案案卷盒尺寸标准、装订统一、整齐牢固,应符合相关规定,便于保管与查阅。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

三十二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是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的活动。

三十三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内容及要求:

(一)监督机构接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

(二)主管部门应对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及时签发《工程复工通知书》

(四)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事故处理的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并归入监督档案。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及信息管理

第三十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投诉适用范围、处理范畴、调解途径、监督方式、办结时限,按照《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 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建设,运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实现监督备案、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不良行为记录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时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布:

() 工作流程、办事程序、质监动态、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等;

()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业绩和不良行为记录进行通报;

(三)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造成主体结构安全隐患和主要使用功能缺陷的质量问题时,应进行调查取证,确认违法违规事实,并将该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库,将工程质量中有关信息纳入数据库,以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和上级部门对质量信息管理及数据传递的需要。

第三十 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

第十章 附则

三十九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一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四十二 本细则解释权归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十三 本细则自20125 1 日起执行。原《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成建委发【2005547)同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50e7a48852458fb770b56e4.html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