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最新劳动法合同法:加班、工作时间
第31条:
1.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2.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31条:
1.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2.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31条:
1.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2.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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