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间渗漏惹官司,司法鉴定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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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建筑防水·悦居》2013年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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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回放
王某与齐某为楼下楼上邻里关系。
王某于2008年入住某小区,并于2011年10月开始对住房重新装修,装修期间未见房屋异常。装修完成后,王某于2012年1月重新入住,后发现其卫生间顶板存在漏水现象。
楼上齐某已于2011年7月将其住房出租,王某向其反映漏水情况后,齐某便停止了住房对外出租。王某认为其卫生间漏水是由楼上卫生间防水层问题造成的,而齐某则认为漏水是由楼下装修造成的。双方就楼上卫生间防水层是否存在问题一事僵持不下,于是王某一纸诉状将齐某告上法庭。
法院在处理原告王某和被告齐某邻里纠纷一案时,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楼上卫生间防水质量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
2、鉴定中心于
2012年8月对双方房屋进行了勘验。
勘验时楼下卫生间吊顶已局部被拆除。通过已拆除的吊顶,可见卫生间顶板有大面积潮湿现象;穿过卫生间顶板的排水管道管根处均存在滴水现象;吊顶吊杆埋在顶板内,且已锈蚀,沿吊杆有水滴落;卫生间外围墙体上部均有漏水痕迹。楼上卫生间外墙体底部存在大面积潮湿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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