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白银需求与福建海外贸易的扩张(09换届年会约稿)

发布时间:2014-09-24 18:52: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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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白银需求与福建海外贸易的扩张

福建师大社会历史学院 徐心希

我们在做《福建货币史略》专著(中华书局2001年版)时,本人在以往所写的有关明清西方白银流入福建的系列文章基础上,专门写了一节关于明中后叶墨西哥等国早期银元通过菲律宾马尼拉至漳州月港的大帆船贸易流入福建的论证。近年来阅读史料,感到这个问题有必要再作探讨。在此不揣冒昧,就正方家。

一、明代资本主义萌芽迅速发展需要大量白银

资本主义萌芽迅速发展刺激明朝的白银货币化,社会对于白银的需求也日益增长。除了从历史上继承下来的原有白银之外,白银的来源不外有二,一是国内的白银矿藏资源,一是海外贸易通过商品交换而得来。先看一下矿产资源方面。

明朝从开采银矿方面得到的收入,可以在《明实录》中找到比较完整的记录。自洪武二十三年1390起,至正德十五年1520,除了个别年度以外,《明实录》中载有每年的银课收入。虽然自成化二十三年1487到正德十五年1520的记录,是将银课和金课合计的,但由于金课数量很少,只有几十两,所以以银课为主。根据全汉昇:《明代的银课与银产量》第一、二两表(《中国经济史研究》下册,第602—610页)可知,太宗朝与宣宗朝是明朝银课收入最多的时期,英宗朝以后,银课收入明显减少;自孝宗至武宗朝,呈现完全下降的趋势。据此,明朝每年平均的银课收入,大约10万两左右,进入明后期,实际上不足10万两。

明朝的银矿,分布于湖广、贵州、河南、陕西、山东、北直隶、浙江、福建、四川、云南等多处,具体情况如宋应星所云:

凡银中国所出,浙江、福建,旧有矿场,国初或采或闭。江西饶、信、瑞三郡,有坑从未开。湖广则出辰州。贵州则出铜仁。河南则宜阳赵保山、永宁秋树坡、卢氏则高嘴儿、嵩县马槽山,与四川会川密勒山,甘肃大黄山等,皆称美矿。其他难以枚举。然生气有限,每逢开采数不足,则括派以赔偿。法不严则窃争而酿乱,故禁戒不得不苛。燕齐诸道则地气寒二石骨薄,不产金银。然合八省所生,不敌云南之半。故开矿煎银,唯滇中可永行也。凡云南银矿,楚雄、永昌、大理为最盛,曲靖、姚安次之,镇沅又次之。[1]

各矿时开时闭,没有全国范围的大规模开采,且开采数额不足时,就括派赔补,由此,可知《明实录》所载的银课数字,也并非就是实际矿产量的征收额。明后期,云南银矿已经成为最重要的银矿。然而,弘治十五年(1502)明朝曾“令云南每年该征差发银八千八百九两五分,定为常例。自弘治十六年为始,每年折买金一千两……并余剩银两一同解部,转送承运库交纳” [2]。说明云南的银课有部分已经折为金,送交承运库。这部分银两并且成为云南的年例金保存了下去。十七年(1504),云南的银课达到了31900余两[3],这也是明朝在那一年全部银课的数额,因此,云南银矿的开采数额也不能做过高的估计。

世宗即位以后,即嘉靖年间开始,《实录》终止了每年银课额的记载。于是,晚明银课的数字便没有了完整的记录。王士性曾记万历八年(1580)云南银课五万至六万两。[4]以宋应星所云占有全国银产量之半的云南银课如此,则全国银课在最多时每年达到10万或12万两而已。这样的银课数字,说明国内银矿开采的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国家和社会对白银日益增长的巨大需求,而这由太仓银库的银出入量也可以得到印证。

关于太仓银库的银出、入量,全汉昇和李龙华已有分别且相当深入的研究。在他们的研究基础上,现将嘉靖至万历初年太仓银岁出入数目进行罗列对比,以期通过对照能够得到更清晰的认识[5]

嘉靖以后,明朝太仓银库一直处于入不敷出的情况,这反映了明朝财政的捉襟见肘。这种状态在隆庆五年(1571)有了根本的转变,出入数字于此年交合,联系到这一年恰恰是美洲白银大量输出开始的一年,值得特别注意。

嘉隆之际,是钱与银的最后较量达到白炽化的时期。嘉靖年间,白银货币化已经基本上趋于完成,白银在社会现实中已经占据主币的地位。由于货币是控制社会经济的重要手段,垄断货币,可以取得财政利益,因此历朝历代都将铸钱作为重要的“利权所在”,对铸币权加以垄断。明朝也何尝不想通过铸币来得到“利权”呢?但是,实际上直至此时,明朝一直不能掌握这一“利权”。于是,何良俊提出两京、十三省以及六盐运司都开局铸钱:“一局每日铸钱三万,易银得五十两,则终岁可得银一万八千两。总计二十一局,每岁几有五十余万矣。”[6]这里讲得非常清楚,铸钱的实际目的就在于得银。嘉靖初年,进行了钱法改革,铸嘉靖通宝,并规定只准使用好钱。[7]但是,事实却与统治者愿望相悖,造成钱制的紊乱,也给市场带来严重干扰,导致“各闭钱市”的结果[8],影响了社会安定,却丝毫不能改变白银货币化的主流趋势。在这种情况下,高拱上疏言:“臣愿陛下特降圣旨,行钱只听从民便,不许再为多议,徒乱小民耳目。如此则人心自定,人心既定,钱法自通,而买卖可行,斯各得以为朝夕矣。”[9]这是听任市场调节货币的主张。嘉靖四十三年(1564),私铸盛行,钱法阻滞,大学士徐阶上疏言铸钱五大害处:

户、工二部每年以二万八千两有用之银,投诸无用之地,一也;中奸猾之计,开私铸之门,二也;朝廷以此钱赏中外之人,彼受赏者得钱无用,不蒙皇上之恩,三也;官府以此钱给与民商,彼领受者有亏抑之怨,四也;局中作弊之人,坐享其利,而朝廷之钱法,因之阻滞,禁治之令,因之不行,亏损国体,五也。[10]

 

他的着眼点首先就是不能将有用之银投于无用之地。

二、“银荒”的出现与“银钱兼使”的法令

白银的巨大需求造成了求大于供的局面出现,形成了银贵物贱,即史书所载“银荒”。隆庆元年(1567)颁令:“买卖货物,值银一钱以上者,银钱兼使;一钱以下者,止许用钱。”[11]由于明朝并无银法,翻开《明会典》,散在各卷,都是“折银”的记载,而以上这条记载,是明朝明确“银钱兼使”的法令,因此非常重要。然而细审,实际上这是朝廷对白银在流通领域的普遍行使,采取的限制法令。这一法令,正是在银荒的背景下出台的。这一年年底,户部尚书马森奏称:太仓见存银1304652两,而岁支官俸银该135万多两。[12]此种状况于隆庆初年的奏疏中也清晰可见。谭纶上疏指出:“夫天地间惟布帛菽粟为能年年生之,乃以其银之少而贵也,致使天下之你夫织女终岁勤动,弗获少休,每当催科竣急之时,以数石之粟、数匹之帛不能易一金。彼一农之耕,一岁能得粟几石?一女之织,一岁能得帛几匹?而其贱如此,求其元贫不可得也。民既贫矣,则逋负必多,逋负多矣,则府库必竭,乃必至之理也”,提出“重布帛菽粟而贱银”之说[13];靳学颜则明确说:“今天下之民愁居慑处,不胜其束湿之惨;司计者日夜忧烦,惶惶以匮乏为虑者,岂布帛五谷不足之谓哉?谓银两不足耳。”认为“夫银者,寒之包括衣,饥之不可食,又非衣食之所自出也,不过贸迁以通衣食之用尔”。反映当时社会流通中状况实际上已是“用银而废钱”,“天下用钱者,曾不什一”,而朝廷久不铸钱,于是,“钱益废而银益独行”,造成“银贵则货益贱,而折色之办益难”。[14]

伴随白银货币化的初步或者说基本奠定,一方面,出现了国家银库的入不敷出,另一方面,社会上从皇族到小民都有日益增长的对于白银的需求。巨大的白银需求引起供给的紧张是可以想象的,于是白银的海外来源无疑成为当时中国社会白银的重要来源,人们寻求的视野投向海外,中国市场的极大扩展,超出国界,走向世界就是一个必然的结果了。而恰在此时,世界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白银就这样连接起了中国和世界。

三、私人海外贸易迅速发展与明朝政策的调整

交换的根本推动力来自供求关系。白银货币化加速进行,与此同时,私人海外贸易蓬勃兴起。成化、弘治年间,东南沿海地区民间私人海外贸易已经冲破朝贡贸易与海禁的樊篱,极其迅速地发展起来。史载:“成、弘之际,豪门巨室间有乘巨船贸易海外者。”[15]广东市舶太监韦眷“纵党通番”,番禺知县高瑶“发其赃银巨万” [16]。当时广东“有力者则私通番船”已成为相当普遍的现象。[17]福建漳州“饶心计与健有力者,往往就海波为阡陌,倚帆樯为耒耜。凡捕鱼纬萧之徒,咸奔走焉。盖富家出赀,贫人以佣,输中华之产,骋彼远国,易其产物以归,博利可十倍,故民乐之”。随民间私人海外贸易发展,荒野海滨兴起的漳州月港,在成、弘之际已享有“小苏杭”的盛誉。[18]从弘治时福建人口统计数字中,我们也可看到反映。

从《八闽通志》可见漳州府户口在弘治时比较全省有了明显增长,这与民间私人海外贸易的活跃及新的贸易港口城镇的兴起有着密切联系,是不言而喻的。

私人海外贸易的开展,不仅将中国商品运销海外,开拓了海外市场,而且也扩大了海外商品在中国的销售市场,刺激了国内外市场的需求。在海外各国“必资华物”而“慕贡犹农望岁” [20],中国则“夷中百货皆中国不可缺者,夷必欲售,中国必欲得之” [21],而且国内存在一个巨大白银需求的情况下,来自海外贸易的商品与广大人民日常生活日益发生关联,来自海外的白银成为人们冒死蹈海的原动力。明前期作为海外贸易唯一孔道的朝贡贸易,已远远不能满足国内外贸易市场日益增长的白银需求。因此,更加激发了民间私人海外贸易的勃兴。当北方流民如潮水般涌向荆襄山区开发的时候,冲破海禁出洋进行海外贸易,便成为东南沿海地区人民一条极好出路。他们把国内市场与海外市场日益联系起来。

正当此时,海外也在发生急剧变化。在西方,被誉为航海家的葡萄牙恩里克王子(DHenrique1394—1460)在冒险和扩张精神的鼓舞下,早已开始了对海洋的探索活动。葡萄牙于15世纪末年在海洋探索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巴拉托洛梅·迪亚士(Bartholome Diaz)1487年发现非洲南端的好望角;瓦斯科·达·伽马(Vasco da Gama)绕过好望角,横渡印度洋,在1498年到达近一个世纪前郑和船队到达的印度港口卡利卡特(即古里),从而开辟了西方通向东方的新航路。

踏着达·伽马的足迹,葡萄牙人首先来到东方,正德五年(1510),占据了印度西海岸的果阿;次年(1511),攻占了马来半岛的满刺加(马六甲)。满刺加地处东西方贸易咽喉,是明朝朝贡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因此,攻占满剌加,标志着西方已经打破了朝贡体系的原有格局。对于西方来说,当时中国是一片神奇的土地,极具吸引力,这主要是源自贸易,源自贸易所产生的巨大利润。正德八年(1513),葡萄牙人若热·阿尔瓦雷斯(Jeorge Alvares)在中国商人的指引下,到达中国广东珠江口的屯门贸易,成为第一个到达中国的葡萄牙人。[22]依据明朝法律,外国商人不得在中国登陆,只能在中国海岸做短期停留,进行贸易后即行离去。此后,葡萄牙国王派遣使臣来华,以失败告终,并导致了明朝海外政策的急速逆转。[23]

明朝驱逐了葡使,由此,中外正常贸易交往中断。明廷颁旨:“自今海外诸夷及期如贡者,抽分如例,或不赍勘合及非期而以货至者,皆绝之。”[24]于是,广东“有司自是将安南、满刺加诸番舶尽行阻绝” [25]。“由是番舶几绝。”“诸番舶皆泊漳州,私与为市。”[26]不久,发生于宁波的“争贡之役”,又使明朝一度关闭了设于那里的市舶司。但海外贸易为中外双方所需要,因此无法禁绝。于是与广东官方海外贸易的冷落形成鲜明对照,私人海外贸易在福建、浙江等地蓬勃发展起来。被逐出中国的葡萄牙人认为,“与中国的贸易太有价值了,以至于不能放弃。于是避免广东港,贸易船从马六甲直接驶往浙江和福建” [27]。由于海外扩张时期的特性所决定,他们在中国铤而走险,进行走私贸易,更加入了“倭寇”行列,致使中国的“倭患”愈演愈烈。

以宁波港为例,嘉靖年间港口职能发生从官方朝贡贸易向民间私人海上贸易的重要转变。民间海上贸易以日常用品为主,主要的贸易品是丝绸、棉布和瓷器等,又以丝绸为最重要。当时来华的葡萄牙人平托记述葡萄牙人“到岛上去收货。他们带着从主人手里借来的五六十个奴隶去收挂在树上晾晒的丝绸。此外,在两所大房子中,在很干燥的环境中储藏着许多丝料,如前所述,总值达白银十万两,有一百多人的股份。一些股东在双屿,另外一些在满剌加。当时那批货物就是准备运到满剌加去的。这两批收回的货物价值也在十万克鲁扎多以上”。而后来他们清点货物,除了给葡萄牙人的那部分以外,“还有价值十三万日本纹银的货物,品种繁多,锦缎,丝绸,丝线,塔夫绸,麝香,细瓷” [28]。值得注意的是,平托还记述在16世纪40年代初,由于葡萄牙人到达日本,随后给双屿带来了“日本盛产白银,中国货可以在那里赚大钱”的消息,于是“当时一担生丝只有四十两白银,八天中竟然涨到了一百六十两。就是这样,还要千方百计才能购得,且质量不佳” [29]。由此,我们可以知道私人海外贸易的蓬勃兴起,依靠的是用中国的货物去换取外国的白银,中国国内的白银需求,拉动了外银流入。嘉靖年间中外贸易主要结构已经发生了转变:以奢侈品为主的贸易,已经为中国商品出口换取外国白银进口为主所取代。

针对当时财政面临的严峻现实,和海外贸易的蓬勃兴起,明朝政策调整势在必行。这一调整应该说具有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货币政策的调整,一是海外贸易政策的调整。具体调整时间都出现于隆庆初年,并非是偶合。也可以说,这两项重大的政策调整,均与白银有着直接的联系。

首先是明朝货币政策的调整。隆庆元年(1567)“令买卖货物,值银一钱以上者,银钱兼使;一钱以下者,止许用钱” [30]。如上所述由于明朝并无银法,翻检《明会典》,散在各卷中仅见“折银”的记载,所以这条法令的颁行,虽然其本意是朝廷对白银在流通领域普遍行使采取的限制法令,但它却是明朝在白银货币化客观现实下明确“银钱兼使”的法令,非常重要。其重要性在于,这是明朝首次以法权形式肯定了白银是合法货币。不仅如此,它还可以说是用法权形式把白银作为主币的货币形态固定了下来。就这一意义而言,也可视作明朝建立银本位货币体系的证明,可以作为白银货币化奠定的标志之一,载入史册。

其次是海外贸易政策的调整。这表现在两点上,一是在福建漳州月港,一是在广东澳门。让我们先来看福建。嘉靖朝末年倭乱基本平息后,明朝决定开放海禁。开海的具体地点,是在福建漳州月港。隆庆元年(1567)明廷允福建巡抚涂泽民之请,在月港开放海禁,准许中国商民出海贸易,“准贩东、西二洋” [31]。从此,海防馆成为管理中国商民出海贸易的管理机构。万历年间,明廷将海防馆更名督饷馆[32],实行船引制和饷税制。

1.船引制

商民出海贸易,要到督饷馆登记,由督饷馆海防官颁发给船引,也就是出海贸易的执照,才能合法从事海外贸易。船引需要缴纳引税,方可获得。初定东西洋每引税银3两,台湾的鸡笼、淡水由于路近,每引税银1两。后各增加一倍,是6两和2两。[33]

明后期,东西二洋以文莱为界。万历十七年(1589),福建巡抚周窠对东西洋船引的数量、航行港口和船数都做了具体规定:每年东洋、西洋各44只,总共是88只。[34]

万历二十一年(1593)福建巡抚许孚远又做了增加,共100只。后因需求不断增加,“增至二百一十引矣” [35]。到万历末年,“海舶千计,漳、泉颇称富饶” [36]。晚明实际上无船引的出海商船数激增,远超出有船引的商船数目。尤其是开往当时禁止贸易的日本的商船数量更多,以致无法统计。

2.饷税制

对海商的税收制度,采用了饷税制。征收分为三种:

一是水饷:是针对商船征收的商税。根据船的大小宽狭,征收银两。

船税的征收始自隆庆六年(1572),是因漳州知府罗青霄之请,以船税代充钱粮。[37]初仅3000两。万历二年(1574),福建巡抚刘尧诲请以舶税充兵饷,岁额6000两。海防同知沈植“条上海禁便宜十七事”,“著为令”,自万历四年(1576)“饷溢额至万金”。到十一年(1583),“累增至二万有余”。二十一年(1593)日寇朝鲜,邻邦战火烽起,明廷又行禁海,福建巡抚许孚远恐生嘉靖之时的变乱,于是移文招谕回船输饷,因此二十二年(1594)“饷骤溢至二万九千有奇” [38]。二十七年(1599)矿监税使四出搜刮,中官高寀专榷,征税27000两。四十四年(1600)漳州府推官萧基代理知府,因见商民困苦,“条上恤商厘弊凡十三事” [39],当时奉明廷命,“减三分之一,议减三千”。定规后饷税呈下降趋势,而万历末年以后饷税的下降,与朝廷控制力的下降以及西方殖民者的侵掠有着直接联系。

二是陆饷:是针对货物征收的商税,根据商品货物的数量及其价值征收,征收对象是购买进口货物的铺商。万历三年(1575)定陆饷税收则例,至十七年(1589)提督军门周详进行了调整,四十三年(1615),漳州府又根据朝廷量减各处税银的原则,重新制定则例。[40]进口商品货物共83种,其中有78种在万历四十三年(1615)减少税收银两,相对万历十七年(1589),税率酌减约15-20,此外苏木、犀角、番藤席、交趾绢4种货品则稍有增加。尚有先年不见开载的货品,《东西洋考·饷税考》作为附记。这些货物中有不少属于生活用品,开海以后,海外贸易的内容明显地反映了社会的需求。

三是加增饷:这种税收是专门为出洋到东洋吕宋的商船所设的商税,是一种特别附加税。征收对象是船主。由于当时西班牙殖民者占据菲律宾群岛,开辟了吕宋到墨西哥的航线,以墨西哥银元购买中国生丝等商货,因此,至吕宋贸易的中国商船在归国时几乎不载货物,而是运回大量墨西哥银元,这样明朝商货进口税便减少了。有鉴于此,明朝特地规定加增饷,即每只自吕宋回国的商船,增加税银150两,到万历十八年(1590)因海商负担过重而减为120两。[41]

隆庆开海后,起初实行抽分制征收实物,后改为征收白银。无论实行船引制还是饷税制,都是征货币税,完成了关税从贡舶贸易的实物抽分制到商舶贸易的货币税制的转变。

与此相联系的,还有在广东明朝对澳门政策的确定。林富在嘉靖八年(1529)要求重新开放广州贸易,曾言广州贸易“旬月可得银两数万” [42]。可见广东对外贸易中的白银输入是丰厚可观的。葡萄牙人在与中国的第一次正式交往失败后,多在浙江福建从事非法走私贸易。在嘉靖二十七、二十八年(1548-1549)于浙江和福建接连受到朱纨的沉重打击后,不得不又回到广东一带寻找机会。虽明朝不许葡萄牙通贡贸易,但“其党类更附诸番舶杂至交易” [43]

发生于嘉靖三十二年(1553)的中葡关系事件,以往被误认为是葡人入居澳门,而实际上,却只是葡萄牙国王特许到东方贸易的船长苏萨(Leonel de Sousa)与中国地方官员接洽商谈,得到地方官员允许,到中国进行正常贸易。此后,葡人于嘉靖三十六年(1557)入居澳门。[44]澳门这一迅速兴起的中外贸易中心,吸引了大量中国商民和工匠“趋者如市” [45]。这种情况引起了明廷关注。嘉靖四十三年(1564)庞尚鹏上疏专论此事,说明明廷内部有关对澳政策的争议已经开端。隆庆初年,明朝海外政策大幅度调整,主要体现在福建漳州开放海禁,允许中国商民出海贸易。伴随这一调整趋势,在广东对澳门政策也基本定型。隆庆三年(1569),工科给事中陈吾德上《条陈广中善从事宜疏》[46],得到隆庆帝的批准实行。自此,“禁私通,严保甲”成为明廷对澳门政策的基本点,而澳门成为广州外港也由此开端。

万历初年,地租银的规范化,是广东官府在中央对澳政策基调已定情况下做出的新动作。[47]自此,终明之世,葡人一直向明朝缴纳地租银,到明末曾一度增至一年10000两。[48]为了管理澳门,万历元年(1573),明朝在澳门北面香山县咽喉之地莲花茎上,设关建闸,置官防守[49],定期开启集市贸易。六年(1578),明朝规定在广州定期举行贸易集市,葡人于是一年两次可到广州进行直接交易[50],至万历十年(1582),两广总督陈瑞在居澳葡人答应“服从中国官员的管辖” [51]的前提下,以明朝广东地方政府最高官员身份代表明廷,在葡人居澳问题上公开表态,对澳政策确定了下来,允许葡萄牙人租居澳门。

分析明朝最终将澳门作为一个对外的窗口,广州的外港,最重要的是出于中外贸易需要的考虑。明末商品经济和商品市场发展,社会内部经济运作需要对外贸易,而对外贸易已成为中央特别是地方财政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惟其如此,驱逐居澳葡人之议迭起,但明廷终未改初衷。

起初,广东官府对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实行抽分制,按照正德时所定则例,船上货物,“十分抽二”。根据记载:“蕃商和赍货物至者,守澳官验实申海道,闻于抚按衙门,始放入澳。候委官封籍,抽其十之二,乃听贸易焉。”[52]

隆庆五年(1571),由于外商报货欺骗不实,难以查验,当时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的条件已经成熟,于是明朝改变关税征收办法,开始实行饷税制。具体是采用“丈抽之例”。根据记载,在澳门“隆庆间始议抽银,檄委海防同知、市舶提举及香山正官,三面往他丈量估验” [53]。对于饷税的征收,葡人有如下记载:“商船进口征收舶税,按照船舶大小交纳。”[54]明朝“设有抽盘科,每船出入,必丈抽盘验”,设立市舶官,“所司止衡量物价贵贱多少,报税足饷而已” [55]

根据《明熹宗实录》记载,澳门葡人“岁输二万金” [56]。这只是居澳葡人每年向广东官府缴纳关税的一个大致的数字。实际上澳门葡人不法漏税严重,明人周玄啼言:“报官纳税者不过十之二三而已。”[517改饷之初,广东市舶司饷额共26000两左右,其中包括澳门葡人所纳[58]。万历二十七年(1599),明神宗派往广东搜刮税收的太监李凤,一度将广东税额增至每年20万两白银,于是,“又派之濠镜澳货二万两” [59]。而澳门有时达不到此数,如在万历三十九年(1611),由于那一年没有船只前往日本,就只交纳了9000多两。[60]

尽管明朝海外贸易政策具有局限性,但毕竟开放了商舶贸易加上活跃的私人海上贸易,晚明中国商品开洋而去,白银大量涌入,通过丝银外贸结构,完成了与世界的链接,也使中国的白银货币化得到了最终奠定。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知道,明代福建的私人海上贸易将大量白银运进福建再转运内地,保证了资本主义萌芽发展过程中对贵金属的高额需求,也加速了国内白银货币化的进程。

注释:

1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下《五金》第十四《银》,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7年版。

2《明会典》卷三七《户部》二四《金银矿课》。

3《明孝宗实录》卷二一八,弘治十七年十一月丁亥。

4王士性:《广志绎》卷一《方舆崖略》,中华书局1981年版。

5根据全汉昇、李龙华:《明中叶后太仓岁人银两的研究》(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5卷第1)第一表,《明中叶后太仓岁出银两的研究》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6卷第1第二表制。资料来源见《明实录》、《万历会计录》、《皇明世法录》、《明经世文编》等。此处表从略。

6何良俊:《与王槐野先生书》,《明经世文编》卷二○四。

7《明会典》卷三一《户部》一八《库藏》二《钱法》。

8《明世宗实录》卷一九一,嘉靖十五年九月甲子。

9高拱:《议处商人钱法以苏京邑民困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一。

10徐阶:《请停止宝源局铸钱》,《明经世文编》卷二四四。

11《明会典》卷三二《户部》一八《库藏》二《钱法》。

12《明穆宗实录》卷一五,隆庆元年十二月戊戌。

13谭纶:《论理财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三二。

14靳学颜:《讲求财用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九九。

15《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中华书局1981年版。

16《国朝献征录》卷九九《广东布政司左布政使赠光禄卿谥恭愍陈公远传》。

17桂萼:《广东图序》,《明经世文编》卷一八二《桂文襄公毒议》四。

18崇祯《海澄县志》卷一五《风俗》,崇祯二年刻本。

19据弘治《八闽通志》卷二○四《食货·户口》,福宁州在宋元属福州府。

20郑舜功:《日本一鉴穷河话海》卷七《贡期》,1939年据旧抄本影印本。

21《殊域周咨录》卷八《暹罗》,中华书局1993年版。

22为了纪念他的中国之行,他在屯门岛上特意竖起一块刻有葡萄牙王国纹章的石柱。Luis Kerl Jorge Alvares o Primeiro Portugues que foi a China(1513)Instituto cultural na Macau1990P28

23详见万明著:《中国融入世界的步履——明与清前期海外政策比较研究》第三章第四节《中葡两国第一次交往与明朝海外政策的转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24《明世宗实录》卷四,正德十六年七月己卯。

25黄佐:《黄泰泉先生全集》卷二○《代巡抚通市舶疏》,康熙二十一年重刻本。

26《明世宗实录》卷一○六,嘉靖八年十月己巳。

27JMBragaThe Western Pioneers and their Discovery of MacaoImprensa NacionalMacau1949P65

28[]费尔南·门德斯·平托著,金国平译:《远游记》上册,葡萄牙航海大发现事业纪念澳门地区委员会、澳门基金会、澳门文化司署、东方葡萄牙学会1999年版,第177178页。另,关于宁波港在嘉靖年间的重要转变,参见万明:《明代嘉靖年间的宁波港》,《海交史研究》2002年第2期。

29《远游记》下册,第408409页。

30《明会典》卷三一《户部》一八《库藏》二《钱法》。

31《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32同上。

33《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34许孚远:《敬和堂集》卷七《公移》。见黄盛璋:《明代后期船引之东南亚贸易港及其相关的中国商船、商侨诸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3年第3期。

35《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三《福建》三《洋税》。《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记:“后以引数有限,而愿贩者多,增至百一十引矣。”以需求增,恐此处文字有脱漏。

36《崇祯长编》卷四一,崇祯三年十二月乙巳,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1962年影印本。

37万历《漳州府志》卷五《商税》,清抄本。

38《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39同上。

40《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41《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42《黄泰泉先生全集》卷二○《代巡抚通市舶疏》。

43《殊域周咨录》卷九《佛郎机》。

44详见万明:《中葡早期关系史》第四章《葡萄牙人人居澳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45陈吾德:《谢山存稿》卷一《条陈东粤疏》,嘉庆刻本。

46《明穆宗实录》卷三八,隆庆三年十月辛酉。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1962年影印本。

47CAMontaho de JesusHistoricMacauP42,根据里斯本阿儒达图书馆藏文献记载,将时间系于1572年左右,即隆庆六年左右;施白蒂著,小雨译《澳门编年史》则系于1570年:“向中华帝国国库交纳第一次地租”,第17页,澳门基金会,1995年;清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记载:“然则澳有地租,大约不离乎万历中者近是”,光绪六年重刻本。

48《崇祯长编》卷四一,崇祯三年十二月丙辰,卢兆龙上言:“其谋割澳地也,则要挟免其岁输地租银一万两。夫盘踞其地而不输租,此地岂复朝廷有乎?

49关于建闸时间,《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系于万历二年(1574)cAMontalto de Jesus系于1573年,P40;又BVPires也言建于1573年,RDCremer ed.,Macao City of Commenrce and CultureP11Hong Kong1987

50参见何高济等译:《利玛窦中国札记》上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44页。

51《利玛窦中国札记》上册,第149页。

52 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一《陈末议以保海隅万世治安疏》。道光十二年刻本。

53万历《广东通志》卷六九《番夷》,稀见中国地方志丛刊本。

54CRBoxerMacau na Epoca da Restauraca0Fundacao OrienteLisboaP34

55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公移》卷一《澳夷接济议》,崇祯五年序刊本。

56《明熹宗实录》卷一一,天启元年六月丙子按语,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1962年影印本。

57周玄暐:《泾林续记》,《涵芬楼秘籍》第八集。

58李侍问:《罢采珠池盐铁澳税疏》,乾隆《广州府志》卷五三《艺文》五,乾隆二十四年刻本。

59郭尚宾:《郭给谏疏稿》卷一《防澳防黎疏》,岭南遗书本。

60王以宁:《东粤疏草》卷五《条陈海防疏》,浙江图书馆1958年油印本。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4d54115a417866fb94a8e5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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