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人员廉政行为“十不准”
1、不准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
2、不准在招投标活动中向投标单位泄露有关经济及技术机密。
3、不准在工程管理中泄露我厂工程技术机密。
4、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5、不准在乙方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6、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旅游等提供方便。
7、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8、不准向乙方介绍亲属参与同我厂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9、不准以个人的名义参与乙方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材料、设备或要求乙方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10、不准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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