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基础工程分局XXX项目部
安
全
生
产
合
同
(合同编号: )
甲方: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基础工程分局
XXX项目部
乙方:XXX
鉴于甲乙双方就XXX工程(工序)分包事宜达成一致,其分包合同(协议)编号为XXX,现乙方即将开始施工,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业主、甲方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为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加强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生产性安全事故及其它事故、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事件的发生,保障员工与第三方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1. 工程项目情况:
1.1. 工程项目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施工项目部位与范围:
1.4. 项目施工内容:
2. 本合同期限:
X年X月X日至XXX止(或与相应分包合同一致)。
3. 甲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3.1. 甲方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向乙方传达国家和有关上级部门制定的安全管理政策和法规,交待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安全工作,让双方共同创造安全的施工环境。
3.2. 甲方应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组织验收。
3.3. 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等,并要求其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
3.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资料核备,有权对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3.5. 督促并指导乙方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使双方在安全管理方面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3.6. 在项目施工开工前,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危险告知(含图纸及口头等),提出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并留存交底记录。
3.7. 甲方应统一安排或督促乙方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并对乙方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乙方正确使用安全防护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
3.8. 甲方应督促乙方加强生产性人身安全、设备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当乙方出现安全文明施工严重失控情况时,甲方有权作出书面的停工整顿、限期整改、直至清退出场的决定。
3.9. 甲方应统一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双方协作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并组织甲乙双方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3.10. 在特殊情况下,甲方有权动用乙方向甲方缴纳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与安全风险抵押金,用于乙方应承担的必要的安全措施费投入与安全紧急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3.11. 甲方有权对与乙方有关的一般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上级部门对与乙方有关的一般性以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12. 甲方负责对乙方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定期进行考核。
3.13. 承担因甲方原因所造成的安全、环境事故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4. 乙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4.1. 乙方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部委及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把甲方的安全管理理念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时的传达给作业人员。认真执行本合同与相应分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4.2. 乙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措施费用的足额投入。
4.3. 乙方须提供施工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任职资格证、特种作业证等,供甲方审查和备案(提供复印件存档,同时提供原件审验),相关资质必须符合所分包本工程的性质和范围要求。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时必须提供相应工种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在施工期内证书有效期满前应及时提供复审后的证书复印件(原件需验证)。
4.4. 乙方主要负责人和现场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熟悉有关安全、环境法规、规范和本工程的生产流程,并持有地方相应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专职或兼职安全人员应持有地方相应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进场时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5. 乙方应按标准要求给作业人员配发(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加强对有毒有害作业的特殊保护,加强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
4.6. 乙方应按要求统一着装,办理上岗证,实行挂牌上岗。乙方应针对施工实际情况,每班开好班前会、做危险预知等各项安全活动,并按要求填写好《班组安全管控六项循环记录本》。
4.7. 乙方对新进场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分配工作时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岗位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记录由教育人与受教育人同时签字存档。
4.8. 乙方应为其所有进场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将相关投保资料交甲方核备。乙方应承担在其责任范围内所发生的工伤人员的全部医疗费用、评残费用和善后处理费用。
4.9. 乙方应为对进场的贵重设备与处在高危环境中作业设备进行投保。
4.10. 乙方所有的施工特种设备和处于高危环境的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设备负责人与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4.11. 乙方应承担为其人员和机械设备办理保险不完善和理赔不完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不再为此增加支付任何费用。
4.12. 乙方应对施工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材料按规定专门进行妥善保管,同时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4.13. 施工期间,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工程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乙方应经常联系甲方,相互协作检查和处理施工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预防事故发生。
4.14. 乙方在施工期间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在安全生产、治安保卫方面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查出的隐患按甲方要求限期整改。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4.15. 乙方应当遵守和执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协议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4.16. 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的临边临口等危险部位,按相关规定与标准安设防护设施,建立人行安全通道,并悬挂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牌。
4.17. 乙方必须注意保护环境,不污染环境,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整齐,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4.18. 施工现场必须有乙方领导值班,配置专(兼)职安全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人员要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或上报甲方共同采取处理措施。
4.19. 施工中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的生产调度指挥,做到令行禁止。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要求甲方改进。
4.20. 乙方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甲方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4.21. 发生伤亡事故时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甲方。
4.22. 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缴纳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目的是确保乙方投入必要的安全措施费,如乙方不投入或不及时投入必要的安全措施费用于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用品或安全教育培训等,甲方有权动用乙方缴纳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进行必要的投入,确保安全与文明施工。
4.23. 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目的是在因乙方原因在施工生产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抢救、治疗伤员,妥善处理安全事故等方面不积极主动,或拒付应付费用时,甲方有权动用乙方缴纳的安全风险抵金,补充用于事故紧急抢险救灾,抢救、治疗伤员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4.24. 乙方向甲方缴纳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与安全风险抵押金,其有关缴纳金额与返还规定,如相应工程(工序)分包合同中有相关条款予以明确的,按其相关条款执行;如相应工程(工序)分包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的,或其规定不太明确的,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4.25. 乙方向甲方缴纳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与安全风险抵押金两项一起按工程分包结算产值的3%在每次结算时扣留,对于分包合同总价(含在同一项目部分包的几个小合同之和)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与安全风险抵押金扣满人民币50万元后,不再继续扣留;对于分包合同总价(含在同一项目部分包的几个小合同之和)人民币3000万元或3000万元以上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与安全风险抵押金扣满人民币80万元后,不再继续扣留。当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与安全风险抵押金使用了部份之后不足以上规定金额时,必须继续补扣至以上规定金额。工程竣工结算时甲方应将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与安全风险抵押金余款无息如数退还给乙方。
4.26. 凡违反上述条款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并依据甲方相应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奖惩细则》承担相应的经济罚款,以及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4.27. 乙方必须承担因乙方原因所造成的安全、环境事故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5. 特定条款
5.1.
5.2.
6. 其他事项:
6.1.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基础工程分局XXX项目部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奖惩细则
(仅供各项目部参考,可修改补充,
可作为本安全生产合同附件,也可另行颁发执行)
一、 奖励规定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奖励规定由各项目部自行规定。
二、 处罚规定
发生安全事故处罚实施细则
1. 险情事故:凡因乙方责任造成较大险情事故,除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外,对乙方单位处罚200元。
2. 轻伤事故:凡发生一起轻伤事故,对乙方单位罚款200元,对事故责任者罚款100元。
3. 重伤事故: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对乙方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对事故责任者和安全生产责任人分别罚款100-500元。
4. 死亡事故(包括因工伤、交通肇事、机电设备、火灾等引起的责任事故):一次死亡一人,对乙方单位罚款20000元;死亡二人,对乙方单位罚款50000元;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5. 发生多人伤亡事故(三人以上):
6. 全部轻伤事故:每伤一人对乙方单位罚款300-500元。
7. 如有重伤事故:每伤一人对乙方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8. 如有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对乙方单位罚款20000-50000元,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
9. 乙方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的,对乙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10. 由乙方负责任的较大交通事故,对责任单位处罚2000-10000元,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11. 一年以内发生性质严重的同类事故,将加倍给予处罚。
12. 凡乙方发生伤亡(死亡、重伤)事故,乙方承担责任,且导致甲方受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相应管理部门的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专项设备检查违规处罚实施细则
序号 | 违规内容 | 处罚金额(元) |
1. | 设备传动部位无防护,防护不符合要求 | 50 |
2. | 设备仪表损坏或无仪表 | 50 |
3. | 特种设备没有进行登记建档 | 50 |
4. | 机械设备未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 | 50 |
5. | 特种设备保养与检测日无记录或记录不全 | 50 |
6. | 设备无操作规程,未落实责任人 | 100 |
7. | 使用年审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500 |
8. | 切割机手动起闭控制开关安全不符合要求 | 100 |
9. |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电焊机 | 100 |
10. | 电机无风扇装置 | 50 |
11. | 特种机械设备无安全部件、安全装置存在缺陷 | 200 |
12. |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 100 |
专项用电检查违规处罚实施细则
序号 | 违规内容 | 处罚金额(元) |
1. | 现场配电箱内无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 | 100 |
2. | 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配电箱、使用护导线 | 100 |
3. | 配电箱内开关或引出来的电源线未标示且混乱 | 200 |
4. | 配电箱无门、锁、防雨措施,箱内存放杂物 | 100 |
5. | 闸刀开关使用铝、铜丝代替保险丝 | 100 |
6. | 配电箱、闸刀损坏、闸刀不符合要求 | 100 |
7. | 使用电器设备未保护接零或接地 | 50 |
8. | 使用“神仙挂钩”或从照明灯上接线 | 100 |
9. | 使用照明灯具设置高度低于2.5m | 50 |
10. | 线路老化、破损的未及时更换 | 100 |
11. | 电焊机进线、焊把线连接不符合要求 | 100 |
12. | 电焊机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焊钳夹带焊条 | 100 |
13. | 线路安全高度低于规范要求,潮湿作业未使用安全电压 | 200 |
14. | 排架上照明灯没有做好防护 | 50 |
15. | 经过排架上的电源线路没有做好绝缘 | 50 |
16. | 水管连接不符合要求、漏水、无标识 | 50 |
17. | 水管没有固定牢靠 | 100 |
18. | 气管连接不符合要求、漏气、无标识 | 100 |
19. | 气管没有固定牢靠 | 100 |
专项车辆检查违规处罚实施细则
序号 | 违规内容 | 处罚金额(元) |
1.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200 |
2. |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500 |
3. | 驾驶室超载的 | 200 |
4. | 未经允许货车车厢载人的 | 200 |
5. | 客货混装的 | 200 |
6. | 无特殊原因车辆停放于禁止停车地方的 | 100 |
7. |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 100 |
8. | 已办理正规号牌或工区号牌而未悬挂的 | 100 |
9. | 未办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 100 |
10. | 号牌丢失或被盗不及时报告的 | 100 |
11. | 无证驾驶机动车或持无效证照驾驶机动车的 | 100 |
12. | 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证照人驾驶的 | 100 |
13. |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 200 |
14. | 违反交通管理人员和军警管制、不听劝阻的 | 100 |
15. | 未经允许私自动用机动车的 | 50 |
16. | 驾驶机动车辆不系安全带的 | 50 |
17. | 打赤膊、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 | 100 |
18. | 驾驶机动车时在坡道上熄火或空挡滑行的 | 100 |
19. | 发生交通事故后3日内未如实书面报告的 | 200 |
20. | 无故不参加周、日车检和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情况检查的 | 50 |
专项文明施工违规处罚实施细则
序号 | 违规内容 | 处罚金额(元) |
1 | 施工用房及生活用房门前‘三包’没按要求做到; | 100 |
2 | 乱搭乱盖建筑物; | 100 |
3 | 在禁止烟火处违章吸烟; | 100 |
4 | 洞室内风、水、电线路布置不符合要求; | 100 |
5 | 所有动力及照明线路布置不合理,标识不清晰,不符合规范要求; | 100 |
7 | 道路路面、排水沟、涵、截水沟等维护不符合要求 | 100 |
8 | 施工现场入口处及各施工通道不整洁、乱堆放材料 | 100 |
9 | 施工机械设备、材料未定点停放,机械设备、材料等堆放不整齐 | 100 |
10 | 施工排架通道及作业平台喷砼料没及时清理 | 100 |
11 | 施工区和生活区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 | 100 |
12 | 施工现场使用明火取暖 | 200 |
13 | 施工现场、生活营地、车间周围垃圾没有及时清理 | 100 |
14 | 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措施不全或未进行治理, 废水和废油的排放不符合要求 | 100 |
15 | 排架施工中临时拆除的安全防护设施没有及时恢复 | 200 |
各类习惯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
1 安全文明施工习惯性违章行为
1.1 | 进入施工区域未戴安全帽 | 处罚金额(元) |
1.2 | 戴安全帽时未系下鄂带或安全帽无下鄂带 | |
1.3 |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无上岗证、特种作业证复印件。 | |
1.4 | 将安全帽坐在屁股下 | |
1.5 | 穿拖鞋、凉鞋、高跟鞋上班,施工人员穿背心、短裤进入施工现场 | |
1.6 | 作业时不按规定着装 | |
1.7 | 女工进入施工现场未把长发盘在安全帽内 | |
1.8 | 把小孩带入施工场所或库房车间 | |
1.9 | 班中嬉戏打闹、看报、看书 | |
1.10 | 不坚守工作岗位、离岗、串岗 | |
1.11 | 当班工作结束后,现场不清理、设备不保养、器材乱堆乱放 | |
1.12 | 危险部位不设警示牌 | |
1.13 | 雨天打伞作业 | |
1.14 | 抬拆水泥作业人员没佩戴防尘口罩 | |
1.15 | 喷砼作业人员没佩戴防尘口罩及防护睛罩 | |
注:对发生安全文明施工习惯性违章行为的,交纳50元-100元安全教育基金处罚。 | ||
2 高处作业习惯性违章行为
2.1 | 在2米以上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未拴(不配带)安全带 | 处罚金额(元) |
2.2 | 安全带低挂高用或用钩挂在不牢固的构件上 | |
2.3 | 安全帽、安全带使用前不检查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 | |
2.4 | 在孔口、门槽、坚井、直立墙或悬空高处作业时,用绳子系在腰部,上面绳头用人工拽引、提升 | |
2.5 | 悬空作业时身体越出吊笼(篮) | |
2.6 | 不挂安全带站在临空边沿拆撬模板、调校钢筋 | |
2.7 | 从高处向下抛掷工具、材料、废渣等物 | |
2.8 | 在脚手架或盘梯上睡卧(坐) | |
2.9 | 使用直立梯子时与地面的角度过大或过小,或将梯子披在不牢固的支持物上登高作业 | |
2.10 | 在无立足点或牢靠立足点的悬空高处作业时, 没有做到安全带和安全绳同时使用 | |
2.11 | 登杆作业不穿防滑鞋 | |
2.12 | 在架空的钢管上沿行走 | |
2.13 | 利用钢筋网上下攀爬出入工作面 | |
2.14 | 未经安全技术培训从事排架搭设工作 | |
2.15 | 酒后高处(空)作业 | |
2.16 | 在高边坡实施凿岩作业时不使用安全绳(带) | |
2.17 | 施工人员排架作业不走人行通道在架管上爬 | |
2.18 | 高排架作业平台、施工通道夹板没有梆扎牢固 | |
2.19 | 高排架搭没通道、爬梯及连墙杆没有同施工施工 | |
2.20 | 高排架拆除材材没有使用绳子或人手传递 | |
2.21 | 高排架搭设、拆除没有按排专人巡视警戒 | |
2.22 | 施工人员高排搭设及拆除、高临边坡作业没使用“双保险” | |
2.23 | 不设安全通道或安全通道设置不完善 | |
注:对发生高处你业习惯性违章行为的,交纳50元-200元安全教育基金处罚。 | ||
3 起重作业习惯性违章行为
3.1 | 操作无安全防护装置的起重机 | 处罚金额(元) |
3.2 | 起重机械安全限位和显示仪表等装置损坏、失效不修复 | |
3.3 | 吊动长型散件用单绳捆绑 | |
3.4 | 用不合格的钢丝绳、麻绳等吊动重物 | |
3.5 | 氧气(乙焕)气瓶启动不使用吊篮 | |
3.6 | 电焊机、氧气瓶等设备与钢材挂在一起吊运 | |
3.7 | 非专业人员指挥起吊作业 | |
3.8 | 起重作业时信号不用旗语、音响信号指挥 | |
3.9 | 起重物吊起升高后,信号员漫不经心并与他人聊天 | |
3.10 | 起重机司机在作业间歇过程中打盹睡觉 | |
3.11 | 在吊运起吊物上站人 | |
3.12 | 未经安全培训的无证人员操作卷扬机 | |
3.13 | 安全有禁忌症人员操你起重机 | |
3.14 | 门塔机停止工作后不卡夹轨器、不放铁鞋 | |
3.15 | 起重机工作时进行加油或维修 | |
3.16 | 人员站在吊物下等待卸料 | |
3.17 | 对有棱角的物体不作护角衬垫吊运 | |
3.18 | 随意封闭升降、变幅、行走制动和重量限位装置 | |
3.19 | 在吊物下方停留 | |
3.20 | 从运行的卷扬机托地钢丝绳上跨越 | |
3.21 | 设备安装接夹板时,眼睛对对准罗丝孔看对方打过冲眼 | |
3.22 | 大型组件安装就位过程中,在下部未支撑牢固的情况下,将头或手伸入工件下进行调整 | |
3.23 | 起吊工作时带有悬浮物吊运 | |
注:对发生起重作业习惯性违章行为的,交纳100元-250元安全教育基金处罚。 | ||
4 机电作业习惯性违章行为
4.1 | 电气线路维修不执行电业工作制度,维修与使用单位联系不到位 | 处罚金额(元) |
4.2 | 在未查封清带电体是否有电的情况下盲目作业 | |
4.3 | 学徒工单独从事电工作业或无证操作 | |
4.4 | 带电作业无监护,坐靠变压器栅栏休息 | |
4.5 | 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的保险丝上 | |
4.6 | 使用无盖的电源闸刀或接线后将闸刀(罗丝)丢弃 | |
4.7 | 乱接乱拉电源线 | |
4.8 | 加长电线接头不作绝缘或绝缘不合格 | |
4.9 | 使用电钻、磨光机、混凝土振捣器以及拉高压电缆人员不戴绝缘手套, 或不穿绝缘鞋 | |
4.10 | 非电器人员私自接电源线 | |
4.11 | 工作结束后,电动工具未切断电源就收电源线 | |
4.12 | 用钢丝绳吊运电动设备后,不放下吊索即送电运行 | |
4.13 | 在潮湿环境下作业不穿绝缘鞋、不戴绝缘手套接触带电体 | |
4.14 | 电焊工作业时焊条不取下夹在焊钳上随意乱放 | |
4.15 | 使用不绝缘电气工具 | |
4.16 | 不使用电源插头,将电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上 | |
4.17 | 无证人员进行焊接作业 | |
4.18 | 坐在开启的电焊机上休息 | |
4.19 | 从事金属切削和加工时戴手套 | |
4.20 | 向正在运行的齿轮上加油 | |
4.21 | 乙快气管阻塞后用氧气吹疏 | |
4.22 | 氧气、乙炔气瓶摆披距离不足5米距离 | |
4.23 | 进行搅拌机滚筒检修清理工作无人监护 | |
4.24 | 横跨或府身潜越运行的皮带机 | |
4.25 | 清理皮带运输机托轮时不停机 | |
4.26 | 用脚踩蹬正在运行的皮带调整其松紧度 | |
4.27 | 躺在暂不运行的皮带机皮带上睡觉、休息 | |
4.28 | 无任何防护条件下,站在砂石料漏口处作业 | |
4.29 | 把220V电源线插座装在床头上 | |
4.30 | 电焊作业时周围在用火 | |
注:对发生机电作业习惯性违章行为的,交纳100元-250元安全教育基金处罚。 | ||
5 土石方开挖习愤性违章行为
5.1 | 在有危险的开挖断面下停留或休息 | 处罚金额(元) |
5.2 | 高边坡施工不作安全处理和防护 | |
5.3 | 洞室内钻爆后未作安全检查便进行工作 | |
5.4 | 在同车上拉运不同性质的爆破材料 | |
5.5 | 雷管和炸药在同一地点装卸、码放 | |
5.6 | 搬运爆破器材时粗枝大叶、托拉、翻滚和投掷 | |
5.7 | 将爆破器材放在上部有滚石、崩块、坠物以及作业区存在杂散电流的地方 | |
5.8 | 盲炮、哑炮未作处理就进行下道作业 | |
5.9 | 信号炮拿在手上点放 | |
5.10 | 未使用完的雷管炸药未及时回收、退库 | |
5.11 | 凿岩钻孔作业无防尘措施 | |
5.12 | 在进行炮孔装药时吸烟 | |
5.13 | 边打孔边装药 | |
5.14 | 爆破警戒范围不够,或对周围建筑物不作防护 | |
5.15 | 在暂时存放爆破器材的地方休息 | |
5.16 | 不按审批的爆破设计装药和防护 | |
5.17 | 利用爆破残孔继续钻孔 | |
5.18 | 采用金属杆件装填炸药 | |
5.19 | 洞室施工无排水沟 | |
5.20 | 洞内通风排烟不畅 | |
注:对发生土石方开控习惯性违章行为的,交纳200元-500元安全教育基金处罚。 | ||
6 交通安全习惯性违章行为
6.1 | 无证无令开车 | 处罚金额(元) |
6.2 | 偷开他人车辆,司机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 |
6.3 | 汽车超员、超载行驶 | |
6.4 | 在限速期超速行驶 | |
6.5 | 汽车运送上下班人员客货混装 | |
6.6 | 装载机、挖掘机载人,运渣、运砼等工程拿辆拿箱载人 | |
6.7 | 酒后开车、赌气开车 | |
6.8 | 司机穿拖鞋驾驶 | |
6.9 | 长途行车撞劳驾驶 | |
6.10 | 倒车、起步不鸣号 | |
6.11 | 在无监护的情况下,学员单独驾驶装载机械或把装载机当交通车使用 | |
6.12 | 汽车驾驶室外脚踏板上站人行驶 | |
6.13 | 工程车卸渣后大箱不落下便行走 | |
6.14 | 汽车大箱举起不支撑即进入箱下检修 | |
6.15 | 运渣牢辆无后墙板随地掉渣 | |
6.16 | 下坡空档滑行 | |
6.17 | 驾驶员未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保养并作记录 | |
注:对发生交通安全习惯性违章行为的,交纳50元-200元安全教育基金处罚。 | ||
7 其它习惯性违章行为
7.1 | 进场材料未进行安全质量检测就投入使用的 | 处罚金额(元) |
7.2 | 未组织班前5分钟安全讲话 | |
7.3 | 不参加班前5分钟安全讲话 | |
7.4 | 预知危险活动牌内容及日期没有更改 | |
7.5 | 冒然进入照明不良的危险区域 | |
7.6 | 工作粗心大意“临危不惧”,不爱情自己也不考虑他人安全 | |
7.7 | 明知违章,不听劝阻,一意孤行 | |
7.8 | 交叉作业不向相临单位通气、联系 | |
7.9 | 无安全措施便通知施工 | |
7.10 | 在禁火区吸烟 | |
7.11 | 站坐在危险部位说话、看图纸、研究工作 | |
7.12 | 在工作面焚烧废弃物 | |
7.13 | 冬季在工地烧柴取暖或违章使用电炉 | |
7.14 | 现场管理人员对身边违章现象不管 | |
7.15 | 有现实危险的作业责令停止作业,而拒不执行者, | 1000 |
注:对发生以上其它习惯性违章行为的,交纳50元~1000元安全教育基金处罚。 | ||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421ea1eaeaad1f347933fe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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