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 教育法规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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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
一、简答题
1、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有哪些?
答:学校的权利有: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④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⑤对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⑥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
学校的义务有: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2、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有哪些?
答:教师的权利:教师作为公民的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监督权;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的权利有:①教育教学自主权;②学术自由权;③管理学生权;④获得报酬权;⑤参与教育管理权;⑥培训进修权;⑦申诉权。
教师的义务有:①遵纪守法;②教育教学;③政治思想品德教育;④尊重学生的人格;⑤保护学生权益;⑥提高思想业务水平。3、如何理解教育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答: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做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能要求与该项权利相对的义务承担者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表现为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教育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元素。4、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有:①组织机构和章程;②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和设施;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5、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构成。职务行为主体是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是国家侵权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它说明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本原因;损害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



对财产权的损害;因果关系时连接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的基础与前提。
6、依法治教的原则有哪些/是什么?
答:依法治教的原则是:①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②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③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④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⑤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7、教育法的规范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具体在以下五个方面: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
8、学校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事故的法律责任?
答: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②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③学生有特意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④学生自杀、自伤的;⑤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⑥其他意外伤害造成的。
9、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有哪些/是什么?
答:我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即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应包括:①国籍;②思想品德;③学历;④教育教学能力;⑤身体素质;⑥心理素质。10、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有哪些?
答: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可分为以下几种:①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事故;②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③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即因与学校或学生个人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过错造成的事故;④混合型责任事故,即由多方当事人共同过错而造成的事故。11、如何正确处理教育法律与教育法规的关系?
答:①先有政策,后有法律,法律是再政策的指导下制定的;②有法律,有政策时,先执行法律,后按法定程序、政策修改法律;③没有法律的时候,要按政策办事;④法律具有稳定、公平、权威、普遍性。
【辨析】1、强制与制裁的区别?答:强制是指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定义务或新追加的作为惩戒的义务。制裁是惩罚,



是最严厉的责任形式。主要表现在:1强制的实质在于强制违法者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制裁的实质则是剥夺违法者的某种权利。2强制则是在一般案件查处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而不是对违法者的问题作出的处理和结论。2“依法治教”“以法治教”“以罚治教”的区别?
答:三者的区别主要在方法不同、时效性不同、目的性不同。依法治教的含义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而且以法治教则是指用法律手段来管理教育。但是运用法律手段不能等同于依法办事。同时,依法治教绝不仅仅是用单一的法律手段简单的取代过去单一的行政手段管理教育,而是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及其他手段管理教育。依法治教所强调的是依法办事,无论采用那一种手段都必须依法办事。同时依法治教也不等同于以罚治教。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当然具有惩罚、警戒、预防违法行为的重要功能,但不是法律的唯一功能。在依法执教过程中,不能仅仅注重法律的惩罚功能而忽视法律的其他功能。【案例分析】
一、题目大意:老师全班阅读某信件离家出走家长向学校讨说法答:此做法不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违反《教师法》,教师要关心、爱护、尊重、公平对待学生以及保护学生的隐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题目大意:李某女儿14父亲不让其上学老师向其家长做工作1刘芳的爸爸说法对吗?此说法不对。2父亲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其父亲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中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障和奖励。”和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建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3此案例中违法体有:其父亲和店主。违法主题违反《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三、题目大意:将差生赶回家在空教室另收学生补课
答:此做法错误。主要是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力。违法了《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中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力,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受教育的权力。”承担的责任是《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非法接受应当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题目大意:偷饭票不准参加竞赛
答:此做法错误。学校不能歧视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该帮助他们纠正错误的行为,促使其全面健康的发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411a6c38bd63186bcebbcd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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