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刑的发展趋势研究

发布时间:2012-04-16 21:30: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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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刑的发展趋势研究

摘要 自由刑是指以剥夺人身自由或限制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的一种刑罚方法,在刑罚轻刑化的世界趋势下,自由刑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罚体系中主要的刑罚制度。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五种主刑,其中有四种是自由刑,即完全剥夺自由刑的无期徒刑、剥夺一定时期自由刑的有期徒刑和拘役、部分限制自由刑的管制刑。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和谐社会的构建,轻刑化和开放化已成为我国自由刑发展的趋势,在轻刑化和开放化的发展趋势下,我国目前的自由刑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关键词]自由刑;轻刑化;开放化;完善(摘要和关键词都要加粗,注意格式)

犯罪引起刑罚的产生,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对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四种。自由刑是以剥夺人的自由为主要内容,受刑者在一定的设施内被拘禁。在我国,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也就是说主刑中除了死刑,其他的都属于自由刑。在死刑即将废除的趋势下,自由刑更加受到世界各国法律和人们的关注,所以说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研究自由刑的发展趋势显得更加有必要和意义。

一、自由刑的基本概述(加粗)

自由刑是以剥夺或限制自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自由刑在现代刑事法律上应用甚广,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罚体系中主要的刑罚制度。近代自由刑的产生始于十六、十七世纪,自由刑成为刑罚体系中主要的刑罚制度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它是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家对封建刑罚制度的抨击,提出自由、平等等思想,主张“天赋人权”,提倡人道主义,反对封建刑罚制度的残暴性。其次,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观念越来越重,在犯罪分子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后,以生命刑和身体刑作为对其的报应,显然是不经济的行为。将罪犯囚禁于监狱之中,强迫其劳动,既可以收到惩罚和威吓之效,又可以利用人力资源供资产阶级剥削。第三,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执法理念的人性化,促使以原始那种“以牙还牙”的报应思想为主的刑罚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刑罚的目的由惩罚为主的报应主义转为以预防为主的功利主义,惩罚性不再是刑罚的唯一目的,预防犯罪为主,惩罚犯罪辅的刑罚理念已成为世界立法、司法、执法的主流,同时,刑罚的方式由野蛮走向文明,由剥夺人的生命为主的死刑刑罚逐步代之以剥夺人身自由或限制人身自由为主的自由刑。既然刑罚的目的在于此,则不必轻易动用死刑和肉刑,自由刑同样可以达到这个目的。

二、自由刑的发展趋势(加粗)

刑罚是指对犯罪人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刑罚惩罚的结果不仅会使犯罪人的权利和权益被剥夺或者被限制,而且同时也以国家名义表明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谴责和否定性评价。人类文化的进步,司法文明的提高,执法观念的人性化,促使以原始同态复仇为主的刑罚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刑罚的目的由惩罚为主的报复主义转为以预防为主的功利主义,惩罚性不再是刑罚的唯一目的,预防犯罪为主,惩罚犯罪辅的刑罚理念已成为世界立法、司法、执法的主流,同时,刑罚的方式由野蛮走向文明,剥夺人的生命的死刑刑罚将逐步废除,而以剥夺人身自由或限制人身自由为主的自由刑将成为刑罚体系的核心。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犯罪再重新侵犯公民,并惩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要保持客观与稳定的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

由此可以看出,以公平、正义为基础的刑罚的轻刑化是当前刑罚的发展趋势,也是现代各国法学家所极力推崇的,轻刑化当然也是自由刑的发展趋势。199431日生效的法国新刑法典取代了沿用180多年的1810年刑法典,法国新刑法典扩大了轻刑的适用范围,增加了一系列可供选择的刑罚手段以尽量减少短期徒刑的适用等。199711日生效俄罗斯联邦刑法典(1996年通过并颁布)取代了社会主义性质的1960年苏联刑法典,96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调整了刑罚体系和刑种,增设了强制义务性劳动、限制自由、拘役和终身剥夺自由等刑种,废除了流放、放逐等刑种。 

自由刑轻刑化对我国刑罚具有重要意义。 1、自由刑轻刑化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实现政治文明的需要。从刑罚演进的历史看,重刑主义往往是和专制主义紧密联系。正如孟得斯鸠指出:严峻的刑罚比较适宜于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而不适宜于以荣誉和品德为动力的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拥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政治文明,是当前我国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在我国,运用刑罚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目的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刑罚的适用应重预防犯罪,而不能单纯追求惩罚。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失范现象还较为严重,但随着社会转型的逐渐完成,社会结构的逐渐磨合,我国社会必将进入一个稳定发展时期。在这种情况,刑罚不再是主要的、唯一的调整社会矛盾的手段,从而为轻刑化创造一定的社会条件。2、刑罚轻刑化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期,旧的经济体制、经济关系、经济观念尚未完全打破,各种新型的经济关系不断出现,影响改革、发展的不稳定因素和各种社会矛盾增多,诱发犯罪的隐患激增,犯罪率上升的趋势短期内尚难遏制,尤其是经济犯罪的增加的态势不可避免。在这种形势下,刑法介入生活领域的范围不断扩大,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良性发展的犯罪行为动用刑罚进行惩处,是完全必要的。但刑罚轻刑化并不意味着就是对一些严重的经济犯罪不进行处罚,而是强调不过分通过动用重的刑罚来治理经济犯罪,从另一方面来说,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各种经济关系与经济矛盾主要还是通过市场的自发调整得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过分严厉的刑罚与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本身是矛盾的。动用刑罚调整不经济的,尤其是重刑罚,所以刑罚对社会经济生活应当节制,坚持刑罚的最后保障原则,尽量轻刑,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宽松的法治环境。3、刑罚轻刑化与世界刑法改革趋势相一致。从世界范围的刑罚发展看,刑罚轻刑化是刑罚进程的必然结果,是各国普追的实践趋向。中国现在己加入WTO,我国法律面临着与国际接轨的现实,实行刑罚轻缓化与世界刑法改革趋势相一致。

三、我国自由刑的现状

(一)管制

管制,是自由刑中的一种,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 管制是唯一的限制自由刑种 ,它萌芽于抗日战争时期 ,产生于革命战争年代,尤其是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较多地得到运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管制刑曝露出了很多问题,如:管制刑使用率低下; 管制适用范围狭窄,难以发挥实效;对管制刑的监管落实不力,缺乏广大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等。目前我国的管制刑面临着存废之争。主张保存管制刑的理由主要有:第一,管制是我国特创的一种刑种,历史上在同犯罪斗争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方针,有利于贯彻少捕的政策。它对罪行的较轻不必关押的罪犯能起较好的教育改造效果,符合我国国家的性质和刑罚目的的要求。第二,管制的存在,符合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作为只限制一定自由的管制刑在刑罚体系中有其独特作用,它对那些罪行较轻,勿需关押,但又要给以一定刑罚的犯罪人是最适宜的手段。 第三,实践中管制刑执行效果不佳,与司法人员、其他执行人员对管制刑缺乏必要的认识和重视有关,不能以此作为否定管制存在的根据。主张废除管制刑的理由主要有:第一,管制刑既不合时宜,也难于执行,在实践中真正适用管制刑的案件并不多。第二,管制刑缺乏足够的严肃性与惩罚性,难起威慑作用。管制刑的适用不能给罪犯带来一定的痛苦和利益损失,起不到刑法应有的惩罚和预防作用。第三,管制刑难以不免交叉感染。管制可以降低法律成本,然而交叉感染是无法避免地,及时将改造罪犯放置社会同样存在着交叉感染的可能,而且由于放置社会后,感染的范围会扩大,社会危害性更大,同时面临此种困境可以通过严格的分类监管来解决。

个人认为管制刑不应废除,在轻刑化趋势的今天,它是自由刑重要的一部分,仍然有旺盛的生命力,不应被废除,反而应该加以完善而扩大其使用范围。

(二)拘役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

 拘役刑作为我国的短期自由刑,在历史上使用地非常广泛,但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实际适用数量不多。2005 年,全国法院刑事生效判决共判 573270件、844717人。其中,定罪判刑的829238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150878人,占定罪判刑人数18.19%;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95139人,占 47.65% ,判处拘役的 64676人,占 7.79%;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宣告缓刑的184366人,占22.23%;判处管制的14604人,占 1.76%,单处附加刑的19575人,占2.36% 另外,拘役刑在执行过程中也容易发生交叉感染。实践中,拘役刑的执行常常是在看守所内执行,将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放在专门的拘役所内执行的极少。由于看守所内关押的大部分是尚未被判决的刑事被告人,其中既有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也有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既有初犯,也有主观恶性较重的累犯,成分十分复杂。而拘役犯都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将拘役犯与其他犯罪分子关押在一起,易发生交叉感染。同时,对于服刑人员的教育和改造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但是拘役刑期较短,其惩罚功能被弱化,以致无法达到改造效果。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有期徒刑在目前各国刑罚体系中均居于核心刑种的地位,任何国家刑法中均有有期徒刑,只是各国所规定的方式、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更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分则所规定的全部犯罪,均能处以有期徒刑,它也是司法实践中适用最多最重要的刑罚,但也曝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

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过宽。刑法分则对一些犯罪所规定的有期徒刑法定刑幅的上下相差7年,有的甚至相差10年。我国刑法中某些罪种之间有期徒刑不平衡。据有的学者就强奸罪所做的调查,同样一个案件,不同法官的量刑意见存在很大的差异,最低量刑意见为3年,最高量刑意见为8年。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无期徒刑,是人民法院判决的,对犯罪分子终身剥夺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押送监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重刑之一。

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除了死刑,无期徒刑是罪严厉的刑罚,在死刑废除的世界趋势下,无期徒刑是死刑替代的唯一刑种,所以无期徒刑在我国的整个刑罚体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我国目前的无期徒刑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期徒刑缺乏应有的严厉性。根据我国刑法,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问,罪犯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但屡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0年;在实际执行10年以后,如果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因此,无期徒刑的罪犯经过减刑,相当于执行有期徒刑10年以上22年以下;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除《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外,服刑10年后,如果没有再犯的可能性,就有假释的机会。这样设置虽然给罪犯一定的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对于许多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重大犯罪分子来说,他们只要经过10年的刑罚执行期,就可能通过假释等渠道重获自由。

2、无期徒刑缺乏应有的平等性。在现有无期徒刑制度下,贪污贿赂型犯罪分子相对于杀人、爆炸、放火等普通暴力型犯罪分子更容易取得减刑、假释的机会,从而产生无期徒刑执行上的贫富差距。因为在实践中,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仅是司法人员的一种判断,随意性较大,易于暗箱操作。贪污贿赂型犯罪分子更容易利用案发前的关系网或巨额的不法收入,千方百计地拉拢腐蚀管教干警,以达到减刑、假释的目的。

3、适用无期徒刑的范围较大。无期徒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五种主刑之一。97年刑法将其适用范围较大扩展,使我国刑法明显表现出重刑化倾向。在危害公共安全罪41个罪名中,有18个罪名可适用无期徒刑刑罚。无期徒刑的适用范围过宽,必然会导致罪犯会被长期的封闭性监管。长期的封闭性的监禁模式会使罪犯减低甚至丧失适应正常社会生活的能力。罪犯在这种完全封闭的场所长期生活,对社会的变化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即使有所知也是间接地通过报纸、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介知道的,缺乏切身感受。因此,出狱以后,他们往往已经不适应现在的社会,造成生活困难。

三、自由刑的完善

中国数千年以来的重刑化量刑观念,深深地影响着今天的司法人员和社会大众,使他们习惯于认为,刑罚只有越重才能越有效遏止犯罪,更能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 。自1983年起,在我国开始严打专项整治斗争 严打就是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其内容是依法从重从快。实行严打政策的初衷,是想通过增加刑罚的严厉程度来增加刑罚的威慑功能,从而控制犯罪的增长,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但实际告诉我们,严打政策并没有能有效遏止住犯罪,相反有的地方过分夸大了刑法的惩罚功能,以至于忽视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近十多年来,严峻的犯罪形势迫使立法者不断增强刑罚的制裁力量,制定新的重惩罚性的刑事法律,司法实践中重刑和死刑也被大量适用。但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和大案要案并未因严峻刑罚而得到有效遏止实践中形成了刑不压罪,犯罪量和刑罚量螺旋式地恶性上升,刑罚投入几近极限而刑罚效果却急剧下降的罪刑结构对抗性局面。在此情况下,一场刑罚轻刑化的革命,正在我国逐渐开展起来。

(一)管制刑的完善

针对管制刑的现状,我们一方面要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对判处管制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另一方面我们要完善管制刑的执行制度,要有负责社会矫正的专门司法人员和具体实施细则,否则就会使管制刑因难以执行而失去其作为刑罚的严肃性和惩罚性。对此,必须制定专门的管制刑实施细则,明确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

(二)拘役刑的完善

一方面,要扩大拘役刑的适用范围,同时又要慎用拘役刑。对罪犯进行关押时一定要慎重,可以先让罪犯仍然生活在社会上,自觉进行自我改造,并发挥社会对罪犯的监督、教育、帮助作用,从而避免了自由刑给轻微犯罪人带来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要改善拘役的执行方式,建立专门的拘役所,避免目前通常将拘役犯放在当地看守所,与未决犯一起关押的不当做法。另外,也要充分发挥其他刑种的替代作用。主要包括是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国外的实践表明,罚金刑也能够起到积极的效果。

(三)有期徒刑的完善

一方面,要科学界定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对有期徒刑进行等级划分。可以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限制在上下限之间不超过5年,可多规定一些刑格,这样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量刑更加公平。另一方面,要对有期徒刑的执行方法进行改革,逐渐实行行刑社会化、开放化。如20046月,北京市在东城区、房山区和密云县的47个街道、乡镇全面展开罪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纳入社区矫正的罪犯,为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长期居住在试点区(县)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非监禁刑的罪犯。在社区进行矫正期间,这些罪犯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规定的汇报、请销假、迁居等制度,并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恶习、认罪服法。社区矫正昭彰现代刑罚理念。

(四)无期徒刑的完善 (《换成刑法修正案(八)》)

一方面,可以设立无减刑、无假释的绝对性无期徒刑或终身监禁,为废除死刑做好准备。有学者认为,设立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自由刑是均等划分刑格的要求,能够缩小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之间过于悬殊的刑罚差距。另一方面,要限制无期徒刑的适用范围。可以只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才适用无期徒刑,同时,从数量上也应加以限制,减少无期徒刑的使用。

总之,轻刑化是当前包括自由刑在内的刑罚发展趋势,刑罚轻刑化是刑罚进程的必然结果,是各国普遍追求的实践趋向。中国现在己加入WTO,我国法律面临着与国际接轨的现实,要求实行刑罚轻刑化,与世界刑法改革趋势相一致。当前,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由于传统的观念和一些现实因素的影响,在我国还存在重刑主义的思想,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这已不能适用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刑罚也是往前不断发展的,刑罚轻刑化必将成为自由刑发展的主流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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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2ecdcbdfd0a79563c1e7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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