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筑中标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9-02-10 12:28: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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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筑中标通知书

【篇一:中标通知书管理的通知(湘建办函[2010]63)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管理

的通知

湘建办函?2010?63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配套执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10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管理,强化中标后续管理,我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标准格式,并开发了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101日起,全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统一采用标准格式(附件12),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中标通知书格式内容录入、审核和打印,不得自行制定中标通知书格式。请各地认真落实,切实抓好本辖区内中标通知书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中标通知书网络信息和书面信息的准确完

整。

二、中标通知书格式内容由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的招标单位进行网上录入,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对中标通知书的格式内容进行网上审核备案后,生成统一的中标通知书条形码和编号,再由信息录入单位打印后按程序报相应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操作说明详见附件3

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地址为:http://mis.hunanjz.com/zbtz/default.aspx

三、中标通知书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的各级监管用户帐号由系统管理员统一管理和维护,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当地(含各县、区)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用户信息按要求于201091日前上报。否则,系统管理员将无法进行用户帐号和密码分配,从而影响中标通知书的备案管理。(附件4

系统管理员:省建筑业协 雷智勇

电话:0731—82239647

传真:0731—84425101

邮箱:lei_ziyong@sohu.com

oo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标准格式.doc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标准格式.doc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说明.doc

4、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用户帐号和密码申请表.doc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标准格

【篇二:湖南省房屋建筑】

湖南省房屋建筑

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3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监理招标应当进入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鼓励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 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招

第七条 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办理各项项目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有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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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设规模、投资额、性质、建设单位、招标范围、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工程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监理服务期质量要求、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上、下限值或合理价,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地点等);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投标文件格式;

(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合理设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招标人不得将项目获奖情况、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类似项目监理经验情况等设置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设置其他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和条款。

第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配备建设工程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十一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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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金额和提交方法。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帐户和招标人专用帐户,以银行转帐形式,不得用现金或通过其他账户提交,提交与退还的帐户应当一致。

投标保证金额度按照合同估算价的1%确定;但一般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得少于2万元人民币。

未中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附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的计算书)等发出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进行备案审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的,应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答疑时,澄清、修改、答疑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 6 —

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修改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等文件资料应同时报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投标人投标报价上、下限值或合理价,投标报价上、下限值或合理价的设置不得超出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允许范围。招标人设定的上、下限值之间幅度差不超过8%。招标人不得强迫中标人就中标价进行第二次报价或有其他压价行为。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公用工艺设备(建筑智能、电气、给排水、空调、热工等)和管道(管线)及电梯、市政工程的工艺及公用专业设备(电气、给排水、空调、热工、自控等)和管道(管线)的造价应列入计算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投资额内,其中引进设备部分按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的收费标准和方法进行造价折算。

第三章投

第十六条 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属同一个法人或有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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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湖南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与资料】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主席令91)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71号令)

3.《湖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

4.《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省劳动厅、建设厅、中行长沙支行、中行湖南监管局湘劳社政字〔2004]36)

申报条件:

1.市城区范围内(不含德山开发区)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装修装饰活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及其专业建设工程;

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规定的程序

1、根据《建筑法》第七条和建设部199971号令第二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向工程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办好施工许可证或国务院批准开工报告可开工。

2、《建筑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须已确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应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3、《建筑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须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制定。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必须依法进行施工图审查。

4、《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须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第二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的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应按市政府规定交纳规费后持缴费单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

5、《建筑法》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前须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须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资金保函及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进行资金核实。

6、《建筑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有保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对建设工程是否有按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并经评审合格。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建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建设部(1999)第71号令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须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管理,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9、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申报资料:

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必需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必需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必需

4 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必需 5 中标通知书及中标通知书备案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必需

6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和审查报告必需

7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监理总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 必需

8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必需

9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需

10 安全监督手续(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必需

11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核定表必需

12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三方协议书必需

13 防雷设施设计核准书必需

14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必需

15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绿化设计方案审批单必需

16 中标的建造师证必需

17 其它资料(交纳各种费用复印件) 必需

18 其中:承建方需协助提供第4710121617项资料。办理安监手续时交纳安监费必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10a7323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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