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与征用中英文含义辨析
发布时间:2023-02-13 23:13: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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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与征用中英文含义辨析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是近现代世界各国土地法律法规当中两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紧急情况下强制性地使用其他民事主体财产的法律行为,一旦情况结束,被征用的财产应返还给原权利人,并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更迭(王瑾,2004),不能返还原物或对原物有损害时应予以赔偿或补偿(王柱国,2004)。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将其他民事主体的财产强制性地征归国有的法律行为,其结果是所有权的转移,即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直接取得所有权,并且一般给予补偿。由此可见,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的主要区别在于:(1)土地征用的标的物应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针对土地的所有权,而土地征收主要针对的应是他者的土地的所有权,而且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征收而消失。(2)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征用主要出现在紧急状况下,如战备需要、抗洪抗险、救灾等特殊公共利益需要,发生频率较少;而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内涵较为丰富,各个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国家制度设计的需要,均有不同的界定。我国对征收中的公共利益需要没有严格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即包括政府机关、教育卫生文化、城市基础设施、能源、交通(公路、铁路、机场)、水利等一般公共事业用地,又包括房地产开发、工业、商业等非公共事业用地。(3)土地征用不一定给予补偿,而土地征收因为所有权的转移,理应给予补偿,但各国也根据具体的国情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对是否给予补偿,如何进行补偿,设计了不同的做法。我国法律规定对土地征收给予补偿,且不管是一般公共事业需要,还是非公共事业用地,均采用相同的补偿方法,补偿水平差异不大。其中(1)是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的本质区别,(2)是土地征用
与土地征收的显著特征,(3)最为灵活,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一直以来,我国法律针对土地只有“征用”一词而没有“征收”,直到2021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才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与此相适应,2021年8月《土地管理法》依据宪法做出了相应修改,特别是将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修正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因此,从内容的实质看,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从修订前到修订后,主体上都是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规定,而对土地征用制度的规定相对很少。关于征收与征用英文翻译的辨析由于国内法律用词的模糊,致使理论界在进行中国土地征收制度讨论时经常出现“征地”、“征用”和“征收”三个词,其中“征地”是泛指,即包括“征用”也包括“征收”,但一般除特殊说明外,它们在文献中均反映“土地征收”的法律内涵。从英文翻译上看,目前国内对土地“征用”和“征收”的用词不够准确,进而在与国外进行交流时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偏差,为此,有必要在规范中文用词的基础上,对英文用词作进一步的规范。检索中国期刊上的文献,从字面上表示“征地”、“征用”和“征收”的英文单词主要有5个,分别是expropriation、requisition、confiscation、acquisition和appropriation,从统计结果看,它们在表示“征地”、“征用”和“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