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企 业 章 程---文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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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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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出资,设立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为准。本公司以其全部自然人股东财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负盈亏,遵守相关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危险货物运输
21项、22项、23项、3类、42项、43项、61项、8类)、大型货件运输。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股东的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出资方式:货币额: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法
定代表人、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方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
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
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外的其他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公司财务;

(二)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热转让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四)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两份,股东各存一份,公司设立登记相关部分备案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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