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办事完整版

发布时间:2018-08-24 09:26: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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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2017630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砚山县行政区域内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办理依据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915日国家民委令第2号发布)第十八条: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关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

《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9527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开办清真饮食服务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四、审批条件

1. 专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

2. 兼营清真食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是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

3. 个体经营者是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

4. 采购、加工、保管、销售等岗位的操作人员是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

5. 有符合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俗的管理制度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所必备的软、硬件。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砚山县民族宗教局宗教股办公室。

地址:砚山县人民政府大院内(书院社区龙街24号)。

交通方式:可乘车到县政府。

六、申请材料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依据

备注

1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原件

纸质

1

2

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聘任书

复印件

纸质

1

3

个体、私营业主的身份证

复印件

纸质

1

4

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身份证

复印件

纸质

1

5

符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规定的其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名称预核准证明等)

原件/复印件

纸质

1

原件用于审核,复印件存档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情况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1.组织: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2.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3.结果报告:县民宗局2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八、审批收费(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砚山县民族宗教局宗教股办公室(县政府大院内)。

2)网络提交。暂无。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无。

(二)受理

县民宗局收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申请者,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查看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任务。

(四)审批通知

县民宗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现场核查结果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砚山县民族宗教局宗教股办公室(县政府大院内)。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

3.网络咨询。网址:http://zwfw.ynws.gov.cn办事指南按部门-民宗局。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http://zwfw.ynws.gov.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县民宗局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电话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到县民宗局办公室领文件。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砚山县民族宗教局办公室

电话投诉:(0876)3122217

网上投诉:http://zwfw.ynws.gov.cn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砚山县民族宗教局办公室;通讯地址:砚山县人民政府大院内(书院社区龙街24号);邮政编码:663100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下载(www.xzsp.ynws.gov.cn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流程图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eec11aa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c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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