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与企业相关的政策梳理

发布时间:2020-08-31 15:53: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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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与企业相关的政策梳理

与企业相关的政策梳理

1、2020年2月2日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温馨提示》文件:

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子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构,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2、2020年2月5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 号文件: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 至 3 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承担5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

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鼓励市(州)、县(市、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

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发挥省统一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3、2020年2月10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文件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按低于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或当期实发工资5%的水平,在1%-4%间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已实行差异化缴存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继续保持降比后缴存比例的差异化。暂时无力缴存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降比、缓缴期限均不超过1年。

企业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可继续正常缴存,企业应继续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满后应恢复正常缴存。确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的,应按《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前10个工作日向开户地所属服务部提出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满后应恢复缴存,并通过职代会或工会,按不低于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或当期实发工资1%的水平约定缓缴期的补缴标准。确需继续缓缴的,应按《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前10个工作日向开户地所属服务部提出申请。 

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贷款权益不受影响。因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完成按月汇缴形成的断缴,在疫情期、缓缴期内或疫情期、缓缴期结束后及时进行补缴的,在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视作断缴,享受连续缴存职工同等的贷款权益;受疫情影响在企业缓缴期申请贷款的,按缓缴前上一月的缴存基数认定收入,并按申请时的时间确认时间系数。

在疫情期间,异地贷款职工提供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有效期可延长到疫情结束次月。 

 “不能正常还款”的,须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向中心提出申请,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须在疫情结束后最长6个月内偿还。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ed093c06b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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