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取消部分防疫收费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沪卫收[1998]3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1998.12.08
【实施日期】1998.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取消部分防疫收费项目的通知
(沪卫收[1998]34号)
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区、县卫生局: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等六个部门下发的《关于本市贯彻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意见》(沪价行[1998]第294号)和上海市财政局等七个部门下发的《关于公布第三批取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e8b7ef9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705de62.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