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

发布时间:2019-03-22 13:12: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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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川高法[2015]414

【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6.01.04

【实施日期】2016.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川高法[2015]414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

现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会签的《关于我省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川高法[2015]414号)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20161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针对我省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呈持续高发的态势,20153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会签下发了《关于当前我省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解决了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办理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为进一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非法集资犯罪与民间借贷界限把握不准,刑民交叉处置不顺畅、跨区域案件处理分歧大和协调处置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省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就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开展了调研,多次就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对原纪要未涉及的有关问题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工作机制和办案指导原则

(一)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坚持属地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时,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简历的由政府负责统一处置、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的工作机制,发挥该机制在涉险企业分类处置、案件分流、性质认定及案件查办、涉案资产统一处置、维稳等方面的作用。

(二)坚持依法办案和司法保障服务经济发展的理念,坚持刑事司法审慎介入原则,正确区分刑民界限,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手段,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三)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入罪标准,妥善把握刑事追究人员的范围,突出打击重点。

(四)建立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协调处置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互通信息,研究解决司法处理中的疑难问题和工作衔接问题。

二、法律适用问题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都是一种还本付息的行为,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集资对象针对不特定多数人,且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是否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进行认定。

1)关于口口相传是否具有公开性的问题。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关于口口相传是否属于公开宣传,能否将口口相传的效果归责于集资人,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实践中,可以结合集资人对此是否知情、对此态度如何,有无具体参与、是否设法加以阻止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如果集资人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未设法加以阻止,而是放任甚至积极推动信息传播,可以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具有公开性

2)关于亲友是否属于不特定对象的认定问题。对不特定对象的认定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如果行为人仅向亲友集资而不扩大范围或者放任集资范围扩大,则可以认定为亲友,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如果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e36398b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f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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