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收费政策

发布时间:2015-10-14 14:44: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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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费政策

1全省所有收费公路执行绿色通道政策的起始时间和要求是什么?

答:自2010121日起,全省所有的收费公路(含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和过江长江大桥)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2“绿色通道”运输车辆规定中对合法、整车运输的定义是什么?

答:1)整车合法装载是指车辆装载的鲜活农产品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不超限超载。

2)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考虑车辆计重设备可能出现的合理误差,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均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3绿色通道鲜活农产品范围?

答: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

4运输车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享受“绿色通道”优惠?

答:(1)凡超限5%以上的车辆。

2)装载运输的车辆未到核定载重吨位和有效装载空间的80%的。

3)拼装混装是指运输规定范围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同车运输其它物资。凡拼装、混装其他农产品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20%和拼装、混装非农产品的车辆。

4)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经过公路收费站(点)时必须按指示标志和指定道口通过,凡拒绝按指定道口通过的车辆。

5)所有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应持有标明货物的名称、数量以及运输起讫地的相关单据,并在通过收费站出口时主动交收费工作人员查验。凡拒不接受查验相关单据或鲜活农产品的,或者行驶时发生U行、无卡、欠费、等情况的车辆。

5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专用车辆优惠幅度是多少?

答: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专用车辆在不超限的情况下实行按照标准的50%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

6在哪几种情况下,邮政专用车辆不享受通行费优惠,按一般车辆标准缴纳车辆通行费?

答:(1)在收费站出口处发现车卡信息不符的;

2)邮政专用车辆在收费站入口时未出示优惠卡,并领取通行卡的;

3)邮政专用车辆超限时;

4)邮政专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发生U型、无卡、欠费、换卡等情况,按一般车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享受优惠政策。

5)邮政专用车辆未执行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件运输任务而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并使用优惠卡的。

7“港口优惠”车辆优惠对象为:

答:同时持有通行费优惠卡和太仓港港口管理部门发放的集装箱进出确认单,通过江苏省境内联网高速公路指定收费站(岳王站或沙溪站),进出太仓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和持有通行费优惠卡,通过江苏省境内联网高速公路指定收费站(渔湾站),进出连云港港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8什么是计重收费?

答:实行计重收费,就是以车辆总重和行驶里程为依据进行的收费。

9、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基本费率是0.09/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0.09/吨位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0.09/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5/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5/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者,按5吨计费;计重收费不足20元时,按20元计费。

费率计算公式:费率=0.09-X-10)×(0.09-0.05/40-10

X为货车正常(不超限)车辆的质量。

10、车辆轴载质量规定值是什么?

答:

11、超限运输车辆是如何加价收费的?

答:(1)超限30%以内(30%)的部分,按0.09/吨位计费计收通行费。

(2)超限30%-100%以内(100%)的部分,按0.09/吨公里的3倍线性递增到6倍计收通行费。

(3)超限100%以上的部分,按0.09/吨公里的6倍计收通行费。

(4)当车货总质量超过规定的总质量限或总轴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费。

12、对超限运输车辆如何实施加重收费?

按照车祸总质量超总轴限(或总质量限)的不同分别确定加重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 正常质量的车辆及超限30%以内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

2)超限30%-50%以内(含5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以内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2计收通行费。

3)超限50%-100%以内(含10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以内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3计收通行费。

4)超限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以内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4计收通行费。

12根据苏价服【2004364号及苏价服【20124号文的规定,高速公路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是什么?

高速公路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

2012110日起执行)

13自何时开始,调整江苏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最低征收标准?具体调整内容是什么?

答:自2012110日起调整。具体调整内容:7座以下小客车通行费最低征收标准由15元调整至5元,客车其他车型通行费最低征收标准调整为10元。

对行驶在江阴长江公路大桥,润扬长江公路大桥、苏通长江公路大桥南北接线优惠区间的未超限载货车辆,计重收费最低征收标准为10元。

14江苏高速公路收费金额尾数如何处理?

答:江苏高速公路实行人民币2.50元以下舍, 2.51元至7.50元归5,7.51元至9.99元进10元为收费单位。

15、凡是按车队放行的车辆,各收费站要详细记录时间、车牌、数量、事由、批准人等有关情况。遇到车牌号码是“WJ”开头的警卫车辆开道的车队,如该车要求按车队通过,且车牌号码在“苏A-00150”以内的车队,可以按车队放行,放行后收费站应及时向营运部门汇报有关情况。(苏交控营[2005]195号《关于印发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16、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20101221日文件《关于明确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交控营〔2010317号)规定:

1)予以免费的:

1.1活的禽类幼仔(鸡、鸭、猪等苗);

1.2冰鲜类产品;

1.3蒜头;

1.4运送活鱼的车辆,水的体积须达到车厢体积的80%且活鱼体积占车厢体积的15%以上。

2)不予免费的:

2.1冰冻产品(产品被冰冻成冰块,并发硬);

2.2客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

2.3超出国务院及江苏省有关部门规定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其他地方政府发布的农产品品种的有关文件不予执行。

17、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2011311日文件《关于明确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优惠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函》规定:

1)螺蛳、田螺、海螺等螺类水产品为鲜活农产品,执行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2)乌龟、甲鱼等爬行类动物不属于鲜活农产品,不执行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7.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2013320日文件《关于明确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交控营〔201365号)规定:

1)鲜活农产品符合载质量或车厢容积其中一个条件且未超限超载5%的,认定为整车合法装载。

2)关于苗类问题: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目录》范围的鲜活畜禽类、鲜活水产品的苗类符合整车合法装载的车辆,均予以免费放行。

3)关于切割后的肉类及附件问题:《鲜活农产品目录》中畜禽等切割后的肉类或其附件(心、肝、肠、翅膀、头、脖子等),未经冰冻或深加工符合整车合法装载的,均予以免费放行。

18、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20121224日联合发文《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出太仓港、连云港港口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卡管理办法(2012版)的通知〉》(苏交财〔201290号)规定:

1)收费站指连徐高速公路渔湾主线收费站、沿江高速公路沙溪收费站和苏州绕城高速岳王主线收费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优惠政策,按实际里程收取通行费:

2.1在高速公路入口处,未出示优惠卡,领取通行卡直接进入全省联网高速公路路网内的;

2.2优惠卡内无运输任务或运输任务信息不全,但经核实进站通过指定收费站的;

2.3经过宁淮高速公路安徽境内天长段的;

2.4遇高速公路网内计重收费系统故障,启用车型收费的;

2.5优惠卡遗失或损坏的;

2.6优惠卡有效期届满无法刷卡的;

2.7集卡车超限的;

2.8由南京长江三桥进入路网时,优惠卡中运输入口站代码与本站代码不一致的;

2.9优惠卡处于年审期间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优惠政策,按实际里程收取通行费,并没收优惠卡:

3.1进出高速公路时未通过指定收费站,或者未通过指定收费站而强行要求优惠,恶意搅乱交通和收费秩序的;

3.2写入优惠卡的运输任务与收费站信息不一致的;

3.3优惠卡有调换、转让、涂改等情况的;

3.4集卡车因交通管制、特殊天气等原因分流至就近收费站的;

3.5优惠卡被列入黑名单系统的。

19、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中心文件《关于印发关于给予进出连云港港口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的实施办法(2011版)》(苏高网管〔20112号)规定:

取消“连云港港口集装箱确认单”和“连云港港口确认单查询系统”,将优惠车辆运输任务写入优惠卡中,通过车道收费系统核对优惠车辆行驶路径与优惠卡运输任务路线,信息是否合法,系统自动判别是否给予车辆优惠,无需人工干预。

20、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中心文件《关于启用新版太仓港港口优惠程序的通知》规定:

201318日正式启用新版太仓港港口优惠程序。新版太仓港优惠程序与目前使用的连云港优惠程序操作流程一致,取消“港口集装箱进出确认单”和“港口确认单查询系统”,优惠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前需将运输任务写入新版优惠卡中,通过车道收费系统核对优惠车辆行驶路径与优惠卡运输任务路线,自动判别是否给予车辆优惠,无需人工干预。

21、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中心《通知》规定:

20131115日起,新增疏港高速的太仓港站为太仓港口优惠车辆指定收费站,原太仓港口优惠车辆指定收费站沙溪站(沿江高速)、岳王站(苏州绕城高速)将继续保留。届时对于进出以上指定收费站的太仓港口优惠车辆按照《关于给予进出太仓港/连云港港口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实施优惠的操作细则》规定,将享受免收通行费的优惠政策。

22、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物价局和江苏省财政厅2014114日联合发文《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增加连临高速公路宋庄收费站为连云港港集卡车通行费优惠指定进出口站的通知》规定:

为降低集装箱车辆的运输成本,支持连云港港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441日起增加连临高速公路宋庄收费站为连云港港集卡车通行优惠指定进出口站。

23、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中心文件《关于增加连临高速公路宋庄收费站为连云港港口优惠车辆指定收费站的通知》规定:

201441日起,增加连临高速宋庄收费站为优惠车辆指定收费站,连云港港口优惠车辆通过渔湾收费站或宋庄收费站,对持有连云港港口优惠卡的车辆给予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

24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20071228日联合发文《关于印发〈江苏省邮政专用车辆优惠缴纳联网收费高速公路通行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交财〔200767号)规定:

1)从200811日起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专用车辆实行按照标准的50%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

2)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专用车辆实行按照标准的50%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

3)邮政专用车辆使用车卡信息不符的优惠卡,若在收费站入口处,按一般车辆领取通行卡,在收费站出口处按原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若在收费站出口处,按无卡车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收费员有权没收优惠卡,由联网中心将该单位所属的优惠卡均列入黑名单,并取消该单位所有邮政专用车辆的优惠资格。

4)若邮政专用车辆在收费站入口时未出示优惠卡,并领取通行卡,在收费站出口时一律按原标准缴纳车辆通行费。

5)邮政专用车辆在使用优惠卡时,不能使用苏通卡缴纳车辆通行费。

6)邮政专用车辆超限时,不享受通行费优惠,按原收费标准缴纳车辆通行费。

7)邮政专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发生U型、无卡、欠费、换卡等情况,按一般车辆的规定进行处理,不享受优惠政策。

8)若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发生故障,邮政专用车辆不再使用优惠卡,按最低标准5吨收取车辆通行费。

25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20121224日联合发文《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延续联网收费高速公路对邮政专用车辆优惠车辆通行费政策的通知》(苏交财〔201289号)规定:

优惠期限从201311日起至20151231日止。

26、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21029日《关于泰州长江公路通道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2309号)规定:

行驶在泰州长江公路通道的出租车(7座及以下)跨江大桥车辆通行费按15/车次计收。

27、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20141028日联合发文《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农作物秸秆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交财〔201473号):

1)免费政策范围:享受优惠政策的车辆必须是整车合法装载农作物秸秆的运输车辆。整车合法装载,是指运输车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超载、不超限,装载农作物秸秆占车厢容积或载质量超过80%以上,且没有与农作物秸秆混装、拼装等行为。

2)具体管理规定:

2.1整车合法装载农作物秸秆运输车辆应按指示标志经高速公路或普通公路“绿色通道”专用车道接受收费站工作人员查验后方能通过,拒绝接受查验的车辆不得享受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

2.2为了保证公路行车安全,农作物秸秆未捆扎打包的运输车辆禁止驶入高速公路。车辆运输未经捆扎打包的农作物秸秆一旦驶入高速公路,不享受农作物秸秆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

2.3超限、超载的农作物秸秆运输车辆不予以优惠,但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农作物秸秆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2.4拼装、混装的农作物秸秆运输车辆不享受农作物秸秆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如发现同一车辆出现三次类似情况,今后不再享受农作物秸秆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

2.5运输农作物秸秆的农用车辆禁止驶入高速公路。

3)执行期限

自即日起,先试行2年。请江苏交通控股公司做好该政策执行的评估工作。

28、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文件2014115日印发《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农作物秸秆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的通知〉的通知》(苏交控营〔2014196号)

1)操作流程

1.1农作物秸秆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收费员发放车辆通行卡。

1.2农作物秸秆运输车辆驶入出口收费站“绿色通道”专用车道后,收费员收取通行卡,通知检查人员对车辆进行查验。农作物秸秆运输车辆的查验必须严格按照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印发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车辆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版)》中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1.3若车辆符合“秸秆车”优惠条件,报经值机后按“优惠键”,选择“秸秆车”做优惠操作,对该车按规定免收相应的通行费,并报值机室作相关记录后放行;若该车经过宁连高速公路安徽段,收费员应收取安徽段车辆通行费后,并报值机室作相关记录后放行。若车辆不符合“秸秆车”优惠条件,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将该车辆信息录入二级“黑名单”。如发现同一车辆出现三次被录入二级“黑名单”的情况,该车今后不再享受农作物秸秆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

2)其他要求:

2.1各单位应建立“农作物秸秆运输车辆”以及“不符合规定农作物秸秆运输车辆”台账,认真做好台账记录,并按月度定期汇总、整理相关数据台账。资料保存参照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车辆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版)》的要求进行资料保存。

2.2政策执行时间暂定为两年,即2014111日至20161031日。请各单位认真执行政策,并及时将实际操作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反馈控股公司营运安全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de2739476c66137ee0619a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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