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默示意思表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3-04-07 07:45:4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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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OO9年第2期 论默示意思表示的认定 昕 00029)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要]默示意思表示是意思表示的一种重要形式,可分为积极的默示(即通过以“可推断的”行为而为意思表示)和消极的 默示(即缄默)。缄默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具有意思表示的效力。在法理角度和现实角度,民商法对于缄默的认定有着不 同的根源,因此其认定方式也不同。对于这种根源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对缄默的认定。 [关键词]缄默;默示意思表示;认定方式 [中图分类号]D9l3;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672—1217{2009)E一0235—0B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与经济活动的逐步频繁,作 为意思表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缄默制度在经济活动中得 到了更加广泛的使用。但由于我国对缄默制度认识的匮乏与法 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民商事纠纷频频的发生,对我国经济的持 续健康发展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市场经济活动中缄默的认 定具有了现实上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缄默的理论概述 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E 根据其表示的形式不同,可分为明示与 默示两种形式。明示是指相对人(承诺方)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 表示自己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默示是指相对人(承诺方)以行 为或不行为形式表示自己的意思。默示又可以根据其表达方式 的不同,即以行为方式还是以不行为方式,分为积极默示与消极 默示。凡是以行为方式来表示自己同意意思的为积极默示,而 以不行为方式表示自己同意意思的为消极默示,也就是所谓的 意思说认为,判断意思表示效力应该以意思本身为依据,即 站在表意人的立场上作判断。表示只不过是意思的证明与表 达,假如后来证明表意人并没有所表示的法律后果的意思,那么 该法律后果无效。因为按照私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后果的 唯一依据只能是被确认的意思。 表示说通过将表示所创设的信任要件作为法律后果的形成 依据,认为表示具有独立于意思的地位。因此,法律交易法律后 果的发生基础是意思表示受领人能够根据表意人已做出的表示 来做出判断并设立与之相对应关系,即使该表示与表意人的意 思相差甚远,甚至该意思根本就不存在。比如说,拍卖委托人以 三千万元为底价要求拍卖行拍卖其物品,如果拍卖人记错价格 以三百万为底价将其卖出,则按照表示说,根据对手令人或信赖 利益的保护原则,应认定该拍卖行为的效力。 意思说与表示说都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意思说过于保护 表意人,对意思表示受领人的利益未能加以同等的保护。而表 示说劂恰恰相反,过于保护意思表示受领人,未充分保障表意人 缄默。具体来讲,缄默是指经济活动中对于要约人提出的要约 的利益。这都对法律交易的安全,效率带来了负面影响。而效 承诺方以不作为方式表示自己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形式。 力说则不同于意思说与表示说,它综合考虑了意思本身与意思 由以上概念可知,缄默也是法律交易参与人或交易人设定 的表达两个要素,认为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既不单纯得取决于 定法律关系主观想法的外在表达或表示,只不过其方式是通 意思,也不单纯得取决于表示,而是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效力 过不作为,而不是以言语或作为方式。因此,它也应当具备作为 说认为,将意思本身与意思的表达相分离,只根据其中一个来确 个意思表示所应具备的两个最基本的要素,意思本身与意思 定法律交易行为的效力是不对的,应将二者看为一个统一实体, 的表达。其中,意思本身是实质要件,因为没有意思,就没有所 通过整体来确定法律交易行为的效力。 ]因此,法律交易的意思 谓的意思表达,同时也没有什么意思表示。而意思的表达亦十 应只能从获得法律承认的表示范围内推出表意人的意思。所 分的重要,是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因为只有意思,没有客观的 以,意思表示的效力只能从体现这种规定性的表示而来,也就是 表达形式,那么该意思无法被他人所感知,同样也构不成意思表 说,法律交易行为的生效与否只能看该意思的表示是否符合法 示。因此,意思本身与意思的表达分别作为主观与客观要素,共 律的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形式。因此,意思表示应作为 同构成了—个完整的意思表示。 “效力表示’铼-解。 那么,这就产生了—个重要问题,意思本身与意思的表示在 目前民商法中对缄默的效力认定及由此产生的法律交易的 法律交易中的地位如何?也就是说,在法律交易中,意思本身与 法律后果一般采取了效力说,即以意思表示一元主义为基础,通 意思的表达二者之间究竟哪—个更为重要?在确定法律交易的 过规定性表示对缄默的效力进行认定。_但是,由于民法与商法 法律后果及由此指向的法律关系的形成时,要以哪一个为主? 对这些问题,学界有着不同的理论与立场,概括起来主要由意思 说、表示说、效力说三种。 的不同特点,导致了虽然缄默在民商法中的认定都采取了效力 说,但在具体认定方法上有着一些差别。具体来说,那就是在民 法上缄默的认定采取了严格的效力说,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规 收稿日期]209—03—14 作者简介]张昕(1987一),男,山东省聊城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国际经济法和反垄断法。 235 
定的情况下才认定缄默的效力,否则只作为事实行为处理。而 示一致的时间为成立时间,但当意思表示不明显时,即未进行明 在商法上却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效力说,除法律规定外,根据交易 确的意思表示时,为了确立法律关系的是否成立只能从行为上 习惯或惯例可确定其所想表达意思的缄默亦可产生法律交易的 判断。民事行为方式往往比较明显,如交付等,因此当意思表示 效力,不仅仅局限于法律规定本身。 不明确是可以从行为上判断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并不需要缄默 二、缄默不同认定方式的根源探析 制度。而商事行为在许多情况下其行为方式并不明显,如居间、 代理、行纪等,这就从行为上很难判断其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因 缄默认定方式的不同有其深刻的根源,不仅有法理上的原 此,为了保证商事行为的安全与效率,创立了缄默制度来促使商 因,也有其现实原因。下文将从这两个角度出发分析缄默认定 主体进行明显的意思表示。 方式的根源。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无论从民商法的追求价值,所具 一)法理根源 备的本质精神上看,还是从现实生活中民商法的需求中看,缄默 民法作为私法的代表,它强调了一种私法的自治精神,即对 制度在民商法中的不同体现都是有根据的,是必然的。 自己事务的自我决定权。体现在民事活动之中,就是民事活动 双方需对民事活动内容达成一致,即双方都对此表示同意时民 三、缄默的不同认定方式 事活动方有效力,当一方不行使自己的同意权(称为一种权利) 缄默的认定方式的不同有其必然性,在上文中已作过论述。 表示同意则民事活动不发生法律上的效果。而缄默可以说是剥 而这不同的认定方式在民法和商法上也有其不同的体现。下文 夺了人们对同意权的行使,与民法的本质精神相违背,因此民法 将分别对此展开讨论。 严格限制缄默制度也是必然结果。 一)民法对缄默认定方式的具体体现 另外,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即在法律制度构 民法对缄默的认定采取了严格的效力说,必须有明确的法 建匕兼顾各方的利益,做到利益平衡。具体到要约与承诺,要平 律规定或明确地双方约定,缄默才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 衡要约方承诺方二者的利益,关键在于把风险在双方之间公平 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分担。[ ]由于要约人在合同成立中处于主动地位,同时他又可以 见(修改稿)》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 通过I除其要约约束力的行为来规避风险,因此应当对承诺方 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 进行一定的保护,对要约方进行一定的限制。对承诺方进行保 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对于既无法律明确规定由双方 护采取的措施就是承诺方有同意与不同意的自由,且民事行为 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缄默只能作为实施行为处理,不能产生法律 的成立必须有承诺方明确的意思表示。而缄默作为对承诺方的 的效力。我国法律中国关于缄默的规定较为分散,概括起来主 利益限制,与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相违背,因此从 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这一点来讲,缄默制度也不可能在民法中普遍适用。 消极的效果(即缄默视为放弃权利或拒绝利益):第一,《合 商法作为商人活动的规则,其追求的一个突出的价值目标 同法》第钾、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 是效率。并且,根据这一价值取向商法中出现了交易定型化、短 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 期时效主义等制度,规则。_缄默这种制度的设计,可以促使承 表示的,视为拒绝;第二,《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 诺方在不同意的情况下尽快做出意思表示,提高商事活动的效 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 率,在另一方面,缄默制度可以使要约人推定承诺人的意思,提 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高要约方的商事活动效率。因此,商法承认缄默制度是由于缄 积极的效果(即缄默视为接受利益或使用权利):第一,《民 默制度符合了商法的价值目标。 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 商法追求的另—个价值目标为交易的安全。交易的安全是 行为而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二,《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 提高交易效率的基础,也是商法制度中所重点体现的一个原则。 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就接受或放弃继承作出表示的,视为 在现代商法中,有时要约方并不是处在优势的地位,如在电子商 接受继承;第三,《△同法》第l71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 务中,电子商务运行的流程为电子商务运营商发布要约邀请;用 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 户申请加入会员,确立用户与电子商务运营商的业务联系;会员 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登陆选择商品或服务项目,下单,发出货款或服务费,也就是发 二)商法对缄默认定方式的具体体现 出要约;最后,电子商务运营商发出商品,或者承诺服务,或者拒 为了使商事活动更加安全与有效率,商法承认了缄默在商 绝要约。 整个运作过程中客户基本上是按电子商务营运商的 事活动中的效力,并对其作了许多方面的规置,即对缄默在不同 要求进行操作,并且运营商承诺与否,客户必须期待,客户只能 情况下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作了规定。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 无条件地承担缔约不能的全部责任,这实际上是将客户置于一 几种情况。 个不利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确立了缄默制度, 1.正常商事活动中(主要是商务处理)缄默产生法律效力的 这样就可以防止承诺方为所欲为,故意不理睬对方,阻碍商行为 条件。第一,商人的经营活动必须是为他人处理事务。事务处 的进行,危害要约方的利益。 理是指为他人利益在他方利益范围内以某种法定的或事实的方 二)现实原因 式独立行事。【第二商人! 须与要约人的要约存在着一种业务 从主体上看,民事行为的主体往往是相互熟悉,或者相互了 上的联系。这种业务上的联系指在要约人提出要约时,双方当 解,至少是见过面的人,他们之间容易相互联系,相互交流信息, 事人正存在着业务关系,他们彼此都有意愿将此业务关系存继 因此缄默制度对他们来讲作用并不是很大。而商事行为的主体 下去。第三要约人所提出的要约内容必须涉及商人所经营的 往往为一些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他们之间不易相互熟悉,相互交 业务。这就是说,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内容不得超出商人的正常 流信息,这对商事关系的确立是十分不利的,而商人们又追求一 业务范围。如果要约人提出的要约超出了商人的业务范围,则 种效率,因此,确立缄默制度制度对他们极有用处。 商人的缄默就不应当具备法律效力。 从法律关系成立上看,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成立都以意思表 2.在商人主动提出为他人处理事物时缄默产生法律效力的 236 
条件。第一,要约人必须为商人主动提出为他人处理事务意愿 两种情况。非事务处理根据购买方式的不同分为“立刻购买”与 的特定人。不是该特定人向商人提出要约,商人缄默不应视为 竞价购买”。“立刻购买”是指每件商品明码标价(价格中含有 默示承诺。例如:某仓储商向某食品加工厂发送广告印刷品,即 邮费),当电子运营商收到客户的汇款后即发出商品。【这一种 主动向他人提出为其处理事务的行为。该食品加工厂根据广告 买卖方式在实质上相当于传统商事活动中商人主动提出为他人 向该仓储商发出要约,仓储商的缄默就可视为默示承诺。但是‘ 处理事务情况,只是在这里把处理事务改成了出售商品。对于 仓储商若仅仅在报纸、电视上刊登广告,则不是向具体人提出办 这种情况,我认为为了保护客户对商品的期待利益,应当使用缄 理事务之意愿则这时仓储商的缄默行为不能视为其已表示同 默这一种商事规则,而缄默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而应当与前面 意。第二,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必须在商人主动提出的为他人处 事务处理中的条件相同。至于“竞价购买”,是指商务运营人对 理的事务范围之内。只要该特定人按照商人提供的事务处理范 竞拍商品设立—个底价(不公开的,客户不知道),然后由客户对 围或内容向商人提出要约,商人缄默既视为默示承诺。这一点 此商品进行竞拍,提出最高价的客户其价格如果高于商务运营 与前面所讲相同。 人的底价时,由该客户取得该商品。很明显,由于底价是不公开 3.现代电子商务活动中缄默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电子商 的,即使提出最高价的客户也不一定就高于运营商的最低价,因 务活动是指通过电子合同确立与客户间的合同关系而进行的商 此,承诺应当明确表示,缄默在这种情况下并不适用。_ 事活动。电子合同是指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的,依附 由上可知,缄默这一种意思表示制度在商法中的许多方面 于电文形式来生成、储存和传递商业贸易信息的贸易活动。根 都得到了使用,并目.对商事活动的确立,商事活动的安全起了重 据合同的标的电子商务可分为事务处理与非事务处理。而缄默 要的作用。 在这两种类型中有着不同的体现。 事务处理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其主要活动内容为提供服 参考文献: 务,如网上预定导游,提供网络技术等。关于缄默在事务处理中 [1]王利明等.民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的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我认为只需确认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在 1996. 电子商务运营上提出的服务范围之内即可。因为在客户与电子 2]健.意思表示分析[J].法学研究.20O4,(1):54—55, 商务运营商建立联系时往往通过客户注册个人信息,成为运营 3]徐婷姿.要约承诺制度在现代的发展[J].复旦大学学报. 商会员来实现,这相当于客户成了运营商的特定客户,而运营上 005,6):2. 发出要约邀请相当于前面所讲的商人主动提出为他人服务处理 4]赵中孚.商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略. 事物的情形。j因此,客户只需要提出的要约在电子商务运营上 5]周生军.浅析商事合同之默示承诺[J].中国人民大学学 提出的服务范围之内即可。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如可 报,2O5,(3):26. 能由网络故障,使要约短期内无法进入商事运营商的计算机系 6]唐光海.电子合同及其订立中的法律问题[J].复旦大学 统;合同双方当事人需去认定对方身份的合法性;要约人在向商 学报,加 ,4):9. 务运营人发出要约后,有可能撤回或撤销要约等等,这样就需要 7]郭晓珍.电子商务合同意思表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 些缓冲时间。而电子信息的速度又是极快的,因此必须建立 厦门理工学院学报,2O06,(4):41. 个合理时效,以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由上可知,事务处理情 [8]刘文军.基于电子商务的默示承诺[J].商业研究,2005, 况下缄默产生法律效果必须满足客户提出的要约在电子商务运 (11):9—25. 营人提出的服务范围之内以及超出合理时效两个条件。 9]陈宏义.默示意思表示的形式[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非事务处理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起主要活动内容为提供 D06,8):4. 商品,如网上购物,网上竞拍,网上预定商品等。与事务处理不 0]吕予锋.默示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效力[J].中国律师, 同,非事务处理在传统商事活动中并不适用缄默这一意思表示 004,(5):27. 形式,那么在电子商务中缄默是否适用呢?我认为这应当分为 [责任编辑仁】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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