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街商铺火灾综合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3-01-25 03:05:59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街商铺火灾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财产损失险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的营业场所内的,被保险人所有或具有保险利益的下列各项财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财产:(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包括房屋装修、固定的附属设施,但不包括地基及排水设备)(二)机器设备、家具及办公设施;(三)存货及原材料。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财产:(一)金银、珠宝、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书、古玩、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三)无固定存放地点的财产、运输途中的物资;(四)船舶、飞机、铁路机车以及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五)动物、植物;(六)照相及摄像器材、手提电脑、掌上电脑、移动通讯设备、便携式电子设备;(七)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非生产用个人财产。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爆炸原因造成座落于保险单列明地点的保险财产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四条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地点的营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时,被保险营业场所因发生火灾、爆炸,造成被保险人的雇员的人身伤亡、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
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起的火灾、爆炸;(五)因被保险营业场所的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被保险营业场所,再经被保险营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爆炸。(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二)精神损害赔偿;(三)间接损失;(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五)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但不合格的营业场所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各项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七)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财产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都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九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d37068947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ed.html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街商铺火灾综合保险条款.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