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案例浅析经UDRP裁决后域名争议诉讼的法院管辖问题
作者:何放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3年第09期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称“UDRP”)是1999年10月由互联网络名称及编码公司(以下称“ICANN”)建立的一种诉讼制度之外的域名争议解决制度,ICANN随后为了规范程序性事项而制定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以下称“UDRP规则”)。在UDRP出台之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协调工作。UDRP实质上由中立的第三方就国际通用顶级域名注册与传统知识产权冲突作出裁决的一种高效、快速并且廉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以UDRP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仅适用于ICANN负责管理的通用顶级域名。如.aero、.asia、.biz、.cat、.com、.coop、.info、.jobs、.mobi、.museum、.name、.net、.org、.pro、.tel以及.travel等,自从UDRP制度建立以来,通过UDRP解决的域名争议已经超过三万余件。
然而UDRP本身只是互联网世界中基于一系列“连环套”格式协议的“内部规定”,它本身不能也并不排斥争议双方将争议递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因此UDRP行政专家组的裁决并不意味着域名争议的终结。有相当多在UDRP程序裁决中未获专家组支持的中国一方(通常为原域名注册人)往往选择中国法院的诉讼程序以期阻碍UDRP裁决的强制执行。因此,法院管辖地的确定就成为对原被告双方都至关重要的程序性问题。而以下真实案例反应了UDRP体系中的问题,该问题导致对可能涉诉的管辖法院安排和中国民事诉讼程序不完全一致,使得诉讼双方可能就程序性问题各执一词。
案情介绍
Sub-Zero, Inc.(以下简称“美国公司”)于2011年1月向美国国家仲裁院提交电子投诉书,要求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esubzero.com”由青岛萨博整体厨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转移给美国公司。域名注册服务商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公司”)2011年2月通过电子邮件向美国国家仲裁院确认核实中国公司受新网公司域名注册协议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ICANN的UDRP所提起的域名争议。专家组后来裁决将争议域名“esubzero.com”的注册转移给美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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