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21 07:22: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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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从2008年开始实行了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研究生各个方面的条件都得到了改善,但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扩大,如何采取更加有效的培养措施,培养出更多高质量的博士研究生是我校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研究生教育面临的难题。从2009年开始由科技处与研究生院联合设立“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每年筹资100万元资助10~15名优秀的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国际学术交流,冲刺国家级、省部级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同时,旨在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对科学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或具有应用前景的技术创新研究

第二条 专项计划面向我校具有良好科研进展的直博生或已被选拔为硕博连读生的2~3年级的硕士研究生和高水平的1~2年级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专项计划主要面向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的学科,适量面向人文社会科学,要求研究内容属学科科学技术前沿,资助的学位论文需达到较高的学术水平,。

第四条 为使项目申请工作规范、合理,正确把握资助方向,科学、公正地遴选资助项目,同时为加强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请办法

第五条 专项计划项目资助的申请条件

1. 申请者须是本校在读的具有良好研究进展的直博生、已被选拔为硕博连读生的2~3年级硕士研究生和高水平的1~2年级博士研究生,已在国际、国内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的学术论文,并被SCIEISSCI收录(不含会议论文)。

2. 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是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较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获得创新性科技成果或取得重大进展的项目。

3. 申请的项目应是已开题和已取得显著阶段性成果(已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的学位论文研究的项目,尚未开题或尚未取得成果或已经完成的论文研究项目不予以资助。

4. 申请项目的研究成果应具有较好的理论性和前瞻性,申请资助的论文研究内容要与开题报告一致,或是在开题报告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索和完善的学位论文内容。

5. 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六条 项目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自121开始,1215截止,资助期限为一年或两年(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项目的资助期限,项目执行期间不能申请毕业答辩或超过连续6个月的出国访学或学术交流),对于项目执行良好的申请者,可以连续申请和资助三次。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八条 为维护良好的科研道德,凡在计划资助申请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对情节恶劣者,将通报批评。

第九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资助项目应以个人形式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项目申请书》,由各学科、学院对申报者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由学院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者提交的《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不接受个人的申请。

第三章 项目评审办法

第十条 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遴选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分两级。第一级为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评审委员会(简称校评审委员会),设在研究生院学位与培养处,负责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的评审工作;第二级为各院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评审委员会(简称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由研究生院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答辩、评审,最终评审结果在研究生院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由科研处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下达。

第十四条 对申请项目评审有异议者,可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投诉。

第十五条 每期的专项计划资助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五章 项目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专项计划项目的管理包括计划、经费管理、结题评议等,由研究生院、受资助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完成。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项目批准通知后,需根据批准通知规定的研究年限和资助经费,签署《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项目资助协议书》,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完成高水平学位论文所需要的科研费、国际学术交流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人工费及与国外著名高校联合培养的相关经费(含国际差旅费、生活费、部分学费)等。被资助者列支相关费用时需遵守《北京林业大学科技管理办法》和北京林业大学的相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需结合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鼓励创新,但涉及到的预定目标、研究内容不得有重大变动。

第十九条 专项计划项目资金由申请人自主支配,导师负责监管,研究生根据财务的相关规定报销费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遵循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二十条 被资助者在发表或刊登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文章时,需注明“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并附协议编号;发表后向研究生院提供所刊电子版文件及发表刊物复印件(包括期刊首页、目录、正文)。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者在资助期内应至少以第一作者发表1SCISSCI2E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含会议论文)。每年1215日前将本年度有关项目发表的专著、论文及成果鉴定及推广效益情况报送研究生院。

第六章 项目的验收办法

第二十二条 受项目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必须在本学科专业核心及以上学术刊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3篇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才能申请毕业答辩。其中人文社科类至少要有1篇学术论文在SSCI检索源刊物上发表;理科类博士生至少发表累计影响因子在1.2以上的SCI3EI检索源刊物学术论文;农学和工学门类(不含城市规划与设计学科)的博士生至少发表1SCI检索源刊物学术论文。为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出,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获得的发明专利及新品种也可视同同等数量的SCIEI检索源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结题时须提交两份纸质版博士学位论文、《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项目结题报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材料。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院学位办负责对资助学位论文撰写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对违背上述规定的申请者,将视情况酌减或终止资助;对违反规定或其它原因不能完成学位论文的申请者(中途变更学位论文题目及时通知者除外),将取消资助资金;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极坏影响的将追缴全部资助款项,情节严重的将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如出现对项目不负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视情况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全部追回项目拨款、停止项目负责人监管导师下次新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院、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开始施行。

 

                                                                   北京林业大学科技处 研究生院

20101215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c9c219e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b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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