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诊断证明书出具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11 06:36: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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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 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

疾病诊断证明出具办法

为了方便病人就医,在保障病人隐私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规范疾病诊断 证明书等证明材料的开具,特作如下规定:

一、 患者门诊、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开具后应 3日内在门诊服务台盖 章(包括门诊休息一个月以上的假条)。

二、 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

份,方能书写疾病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签字并盖章确认。

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及有效身份证明(驾照、医保卡等) 后,在门诊就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上盖骑缝章。门诊医师应当主动提醒患者 及时复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并盖章。

三、原则上不同意补疾病诊断证明,尤其是假条,特殊情况下,确需补病

假条时应注意:

1•患者就诊补假时,诊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写清楚病情、休假等情况

2•补病假条时,病假条上日期为此次来院就诊日期,建议休假时间应注明(补 xxx-xxx日假)。女口 :患者201334日来院就诊,病情需要 继续休息,需补201321日至228日的假,病假条上日期应为 201334日,建议 休壹月(补201321日一2012228日休假)”。

3.如患者因自身原因或医师未告知造成当时出具的病假条超过 3天未及时盖

章,按补假处理,原病假条作废,医师需重新出具补假假条。

四、 住院病人出院前需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的, 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并将

病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家属或代理人,保险公司,

工作单位等需要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当同时核实病人、代办人身份并将病 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 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需要副 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工作章确认后才能在门诊服务台盖 疾病诊断证明章”。

五、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科务必通知医务人员熟悉上述规定, 规范 开具疾病诊断书,并告知患者盖章的注意事项,避免误解,产生医患矛盾。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c8d438874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9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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