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发布时间:2012-03-20 00:13: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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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日第七届居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居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关心、支持、参与。

第二条 居民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做到无早婚早育,无违法生育、违纪现象。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根本宗旨是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计划生育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必须在党和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围内,在街道党工委领导工作下进行。

第五条 居委会计划生育专干原则上由居委会委员担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和权利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年度人口计划安排,并及时公布。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负责定期组织育龄妇女开展“三查”,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全体居民进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科学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为区计生协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负责为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有关活动提供必要经费。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本章程的居民,依据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处罚并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大会,将认为有必要交居民公决的问题提交居民代表大会裁定。

第十三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三章 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居民在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时,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提出要求生育的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居民有权就人口生育计划的安排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咨询,居民委员会必须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十六条 居民有权越级举报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七条 居民有权政策内怀孕和动员政策外怀孕的夫妇落实节育手术。

第十八条 居民有权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并有参与其活动的权利。

第十九条 居民自觉实行晚婚晚育,依法计划生育,不早婚早育、违法生育和非法养收。

第二十条 居民政策内怀孕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止妊娠。

第二十一条 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妇在产后42天内自觉接受计生工作人员指导,主动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身体条件适合的夫妇,产后3个月应首选上环避孕。

第二十二条 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产后30天内自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产后6个月首选女性输卵管结扎或男性输精管结扎。

第二十三条 已婚育龄妇女自觉服从居民委员会安排,按时参加定期“三查”和居委会组织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居民外出务工、经商,应主动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夫妇外出除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还应主动同居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五条 居民做到邻里和睦相处,孝敬老人,教育子女,创建文明幸福家庭。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居委会每年组织一次五好文明家庭评比活动,对五好文明家庭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政策允许生育二孩的,经本人申请,自愿放弃生育二孩,主动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妇,居委会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制度。对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死亡、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50周岁的,每年可享受1200元或960元的特别扶助金。只有一个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每月5—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九条 纯居民育龄妇女政策内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费用由社区居委会承担;辖区单位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费用由单位自负;已生育子女的夫妇,因本人没有认真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导致意外怀孕的,自觉施行补救手术,手术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 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自觉与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要求每季度寄回一张有效孕检单。

第三十一条 流动人口流入本地居住,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一周内,房屋出租、出售、出借户主或单位应将其入住信息告知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接到告知后应及时上门采集和核实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上报街道计生办;街道计生办及时将流入人口基本信息登录到全省龄妇女信息系统。流入人口已婚育龄女在现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孕检;发生意外妊娠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流入人口违约者将按照《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常住已婚育龄妇女在申办《生育证》时,根据“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原则(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上环、结扎的除外),生育后应落实一项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章程规定,出现违法生育、非法收养、家庭纠纷、邻里矛盾等情况,除按有关政策法规处罚外,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情节另行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居民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如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重大修改,本章程则由居民大会讨论重新修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c6e034b852458fb770b56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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