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质安站字[2008]23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
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抄送:省安监总站、市建委田庄主任、季良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2008年9月17日印发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和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和审批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
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
第五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土石方开挖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沟)等的土方开挖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沟)等的土石方开挖工程;
3、凿岩、爆破工程。(二)基坑支护工程
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基坑支护工程。(三)基坑降水工程
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的工
程。
(四)模板工程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2、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3、特殊结构支撑系统工程。
(五)起重吊装工程(六)脚手架工程1、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高处作业吊篮;7、卸料平台;
8、其他临时设置的作业平台。(七)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
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2、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3、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