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discovery 应译成“披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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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术语discovery应译成披露吗?
作者:郑安文
来源:《中国科技术语》2016年第02
要:英美法律术语discovery常被译为披露,这种翻译有违术语定名的单义性原则,导致了同音术语的产生。在比较分析了discoverydisclosure、披露、庭前证据交换等术语概念内涵的基础上,提出了这些术语之间的对译关系。关键词:披露,庭前证据交换,法律术语
中图分类号:N04H059D9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3-8578.2016.02.009ShouldtheLegalTerm“Discovery”BeTranslatedas“Pilu”//ZhengAnwen
AbstractDiscoveryaterminAngloAmericanlawisfrequentlytranslatedinto“Pilu”whichgivesrisetohomonymousterminChineselegalterminology.Thispaperonthebasisofconceptanalysisproposesonetoonecorrespondencetranslationofdiscoverydisclosureandtheircounterpartsrespectively.
Keywordsdisclosurediscoverylegalterm
在介绍英美法律的书籍中,将术语discovery译成披露的并不少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专利诉讼手册》[1]一书中,discovery一词译为披露。周雅荣先生编著的《美国法律辞典》[2],同样将discovery译为(取证程序)披露。这种译法似无不可,但深究起来,却违反了术语定名的单义性原则,有可能导致同音术语的产生,从而妨碍了法律术语的整理工作,也不利于中外法律界的交流。discovery与披露的概念对比
discovery是一个由普通词语演化而成的英美法律术语,应用于诉讼法领域。相关法律辞典discovery的定义如下:
《韦氏法律词典》[3]thedisclosureofinformationheldbytheopposingpartyinanaction.《朗文法律词典》[4]termusedformerlytorefertodisclosurebyapartyofrelevantdocumentsinhispossessionorcontrolrelatingtoacivilaction.
上述两个定义都用到了disclosure(披露、透露)这个词,这很可能是discovery被译成的主要原因。discovery实际上是案件审理前的一个程序,争议各方均可以要求对方回答相关质询,出示各自掌握的证据材料,以便获取己方所需要的证据。《美国法律辞典》[2]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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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为:theprocessbywhichthepartiestoanactioninvestigatefactspriortothetrialbeforeajudgeorjury。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知,术语discovery的概念内涵应当包括两个要素:(1)争议方围绕各自掌握的证据展开的证据展示活动;(2)发生在案件正式审理之前。
discovery翻译成披露之所以不妥,是因为披露在中国法律中也是术语,但其所承载的概念与术语discovery的概念却大相径庭。
discovery类似,披露同样也是一个由普通词语演化而成的术语,主要用在中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等商法和经济法领域。例如: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证券法》第二十一条)
披露作为一个普通的词语意为:发表、公布、表露。但在商法和经济法领域里,我们应当将其视作一个专业术语。作为专业术语的披露其概念内涵应当包括:1)有关市场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公布信息是一项法定义务;
2)这些信息不是市场主体协商的结果,而是法律在征得各方同意的基础上,从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所做的强制性规定;
3)披露制度具有权利义务的单向性特点,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相对方只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
对比discovery披露的概念内涵,不难发现二者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如果将诉讼法领域的术语discovery译为披露,那么就会与商经法领域里业已存在且具单义性的术语披露重合,不仅产生了一个不必要的同音术语,而且也会破坏术语定名中的单义性原则。同音术语的规避
如果一个术语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概念,而且这些概念之间在语义上没有相互联系,那么,这个术语就是同音术语(homonymousterm[5]
以上文所提的术语discovery和披露而言,如将其相互对译,就会出现如图1所示的同音术语。
虽然同音术语在客观上确实存在,但在同一学科领域里,同音术语的存在是非常不妥的,会极大地降低信息传递的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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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翻译工作者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术语的创制者,好的术语翻译对于推动一门学科发展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好的术语翻译不仅仅是指准确表达了术语概念的内涵,还要兼顾该术语在本学科术语集中与相关术语的逻辑关系,术语翻译应当提高这种逻辑关系的明确性与合理性,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语义模糊。因此,在可能的范围内,应该尽量减少上述同音术语的产生。
术语discovery披露的英汉互译策略
无独有偶,中国《民事诉讼法》中有一项制度与英美法律中的discovery极为类似,那就庭前证据交换。所谓庭前证据交换是指: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案件,在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之前,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或过程[6]
术语discovery庭前证据交换不仅在概念内涵上高度吻合,而且二者应用的领域也基本相似。因此,在这两个术语的汉译与英译的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将其安排成一种对译关系,即将出现在诉讼法领域英语文献中的discovery译为庭前证据交换,简称证据交换。目前国内不少法律界人士将庭前证据交换英译为evidenceexchange。笔者认为,不妨直接借用discovery来翻译中国诉讼法术语庭前证据交换。借用英美法律界人士也已熟悉的discovery来指称与之概念基本吻合的庭前证据交换,不仅可以帮助他们迅速理解这个术语,而且这种译法也符合术语创制应该遵循的国际性原则,即术语定名时应考虑与国际上的术语概念接轨,以利于国际交流[5]。另外,在法律英语中evidenceexchange目前并未被人们视为一个术语,而仅仅是作为术语的解释来使用。
商经法术语披露的英译同样需要采用术语借用的策略。中国《公司法》《证券法》在很多地方都借鉴了国际通行的一些制度,披露制度就是其中之一。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TheJointStockCompaniesAct1844)中关于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theprincipleofcompulsorydisclosure)。由此,disclosure便成了英美法中的一个内涵相对确定的术语。《美国法律辞典》[2]disclosure定义为:Revelationofhiddenorsecretinformation。《韦氏法律词典》[3]则对disclosure做了更为细化的解释:therevelationtoinvestorsoffinancialinformationaboutacorporationormunicipalityandaboutthesecurityitisofferingforsale。这种解释显然与中国《证券法》中所言的披露是高度一致的,因此,借用disclosure来翻译中国商经法术语披露是比较准确的。可以用图2来表示上述概念间的对译关系。
英美诉讼法术语discovery诉讼法术语庭前证据交换/证据交换英美法术语disclosure商经法术语披露2术语对译关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968bfc7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a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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