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7 16:51: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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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晋民字[2007]163

【发布部门】山西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7.12.05

【实施日期】2007.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晋民字[2007]163号)

各市、县()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和民政部关于《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精神,为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商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残疾人联合会,省民政厅制定了《山西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福利企业认定工作,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帮助福利企业充分了解和正确认识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政策的贯彻落实创造良好条件。

200771日前已经当地民政、税务部门年审合格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数占在职职工总人数超过25(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的,当地民政部门可凭福利企业证书及年检报告,通知福利企业填写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书,按照规定程序,尽快上报并办理认定手续。

山西省民政厅

00七年十二月五日

山西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的企业。

第三条 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的残疾人。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机关(以下简称认定机关)

第五条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8b596fe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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