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的财务处理技巧

发布时间:2019-03-22 13:14: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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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的财务处理技巧

由于发票传递的时间差异以及各种客观情况的影响,不少企业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而发票往往在年后才取得,即跨年度取得发票入帐,或者12月份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于发票邮寄和出差等特殊情况的存在,不能在1231日结账前取得并报销入账,这种现象在企业很普遍,这部分费用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呢?笔者通过对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进行了研究,对有关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法规定进行了梳理,现归纳如下。

一、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

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帐,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

()对内资企业的要求

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88631de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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