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的通知(2019)

发布时间:2020-04-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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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的通知(2019

各学校(含托幼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保障学生和教师在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一、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工作部署

学校供餐群体特殊、人数众多,是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秋季食物中毒进入易发期,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点多面广,学校(含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认真研判当前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形势,组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并加以严格落实。要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严防严管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地遏制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二、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1.重点自查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定期检查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否明确每个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和要求;是否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重点自查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是否持健康证明上岗;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是否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重点自查人员规范操作情况。是否掌握基本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并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加工制作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做到食品和工用具生熟分开,熟制食品烧熟煮透。

4.重点自查场所物品清洁情况。食品经营场所的地面是否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渍;墙壁和门窗是否无污渍、无灰尘;天花板是否无霉斑、无灰尘;场所内是否无有害生物活动迹象;设施设备、工用具、餐饮具等物品是否表面清洁。集中供餐前,是否对食品处理区内的设施设备、工用具、餐饮具等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

5.重点自查设备运转情况。冷藏冷冻、加热保温、清洗消毒、留样等设施设备是否定期维护、清洗、消毒,是否正常运转使用。

6.重点自查食品原料合规情况。是否建立稳定、合规的食品及原料采购渠道,保证安全可追溯;食品经营场所内的食品及原料是否处于保质期内、感官性状正常。


对自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学校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于2019 10月底前完成整改。

三、落实规定精神,执行新要求

1.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中小学和幼儿园必须建立集中用餐校长陪餐制度,每餐均由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可以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2.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凡是未取得许可的校内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10月底前全部关停。

校内超市不得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高盐的食物:酱腌菜类、腌制类食品、肉类加工品;高脂肪的食物:如炸鸡,汉堡,牛排,羊排,肥肉,动物内脏、油炸食品等油腻食品;高糖饮食:各类糖果,饮料、饼干、奶油制品和蜜饯等)等不健康食品。

3.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意见和建议。

4.大力推进“明厨亮灶”工程建设。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场所应当全部安装高清摄像头,全程监控后厨粗加工区、切配区、餐饮具洗消区、备餐间、主副食库等区域,让学校后厨成为师生和家长可观的“阳光厨房”。今年12月底前实现学校“明厨亮灶”全覆盖。

5.实行委托经营服务的学校食堂必须完善委托经营合同并向学校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严肃责任追究,确保食品安全

1.落实主体责任。学校要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扎实落实和完善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每学期进行专题研究,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食品安全教育。

2.强化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市教体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将对各学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也将采取“双随机”方式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对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以及整改不到位的学校全市通报批评。

3.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由辖区教(体)育局和市场监管局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顶格处罚,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91010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795a1c8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faa1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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