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重点

发布时间:2023-02-19 06:57:0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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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重点整理一、海商法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三、船舶的定义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根据这一规定,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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