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9-04-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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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篇:如何完善 什么是? 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
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一,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 第二,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
第三,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
总之,我国,能够确保国家权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 的不足
随然可以真正集中表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但随着时间的演变和历史的发展,它也有存在着缺点,需要不断的改革与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不能有效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多层次间接选举不能完全代表人民的意志,从而不能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选举的显著特点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要经过两级或三级的间接选举产生。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代表大会。而在一些市管县或设自治洲的地方,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还不能选举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而只能选举产生市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后,再由市或州的人民大会选举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间又多一层。
关于间接选举的利弊,选举理论上不同主张。间接选举的弊端:
由于间接选举不是由选民亲自表达意愿,而是靠少数代表去抉择。因而就是可能存在不能全面、正确表达选民意愿。甚至歪曲选民意志的情况。
靠少数人投票决定当选人,对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不能不说是个很大的折扣。
代表多层的间接选举,必然模糊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使选民不能对代表直接监督。 间接选举的有利之处在于:
有利于减少群众普选容易产生的盲目性,有利于选择人才和安排各方面的代表。
在选民众多,选民政治、经济、文化素质较低的国家,直接选举可能更容易被人操纵。
间接选举更节省经费和工作量。尽管有这些理由,但谁都不否认,直接选举比间接选举更体现民主。
所以,在国外国家级议会中,一院制议会和两院制的下议院,基本上普遍采取了直接选举。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多层次的间接选举是经济文化落后的表现,是应加以改进的。 2人民代表大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影响国家机关的有效运转统一。
任免机制不完善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任免机制不完善必须加大改革与完善的力度,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免机制与我们现实的国情是
密不可分的。通过我们的不断探索中,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任免机制的不完善,出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拟任命干部进行必要的了解不多,提不出意见,在表决时一揽子通过,影响任免质量;二是介绍人选时,不能充分反映每位人选的全貌和特点。我们必须紧紧抓住自己不足的地方,对它进行改进,使它能与我们现实国情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与人民的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任免工作法制不健全
宪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是各级人大行使任免权的依据,但对建立国家权力机关的人事任免、监督机制等问题的规定不健全,不能适应各级人大的人事任免、监督实践的要求。我们必须放宽权力,任免工作应具体体现各级人大的要求,使它能与各地的实际情况相联系,另外,任免工作也必须和各地的实践相结合,通过实践去不断的检验和完善,通过国家任免工作法制的完善,使它们能充分的反映人民的利益,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促进社会的快速发展与稳定。 任后监督比较薄弱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所选举、任命人员的任后监督比较薄弱。往往是任完了事,没有把任后监督当作行使任免权的一种延续,尽管现在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对所选举任命人员的述职评议工作,但亦有其局限性。
完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跨世纪发展,也将进一步得到完善: 第一、我们要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要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选举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都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第二,全面落实宪法关于的规定。要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认真执行立法,加强立法工作,把国家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特别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依法行使决定权,及时对国家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第三,加强代表制度建设。要重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继续探索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途径和方式,健全有关的制度,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要总结代表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接受其监督的经验和做法,逐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从制度上保证人民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完善议事制度,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效率和水平。要根据近些年的经验,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完善会议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制度,保障会议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的民主性、科学性;要规范公民旁听会议的工作,进一步提高人大会议的开放程度,为实现公民的知政权提供条
件。
第五,进一步改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增加熟悉法律、经济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在逐步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比较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使常委会委员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
第六,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建设。 完善,是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是实行依法治
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中,要把坚持和完善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坚定不移地向前推进。同时要看到,由于受到中国经济、文化等状况的制约,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和轨道,有领导、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建设。 第二篇:为什么必须坚持
为什么必须坚持而不能搞“三权分立”?
一、在我国实行,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
家。积贫积弱、灾难深重的中国向何处去?各个阶级、各个阶层、各种社会势力围绕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展开了长期争论和激烈斗争。
旧 中国落后在什么地方?一开始有人认为落后在技术上,因此就有了“洋务运动”。甲午战争不仅令洋务运动破产,也让许多人认识到,与日本明治维新取得的成功相 比,中国还落后在政治制度上。这样就有了康有为、梁启超的“百日维新”运动。他们试图依靠光绪皇帝推行新政,制定宪法,建立议会。但是,“戊戌变法”既不 可能得到人民大众的理解和支持,也不能被清王朝以慈禧为代表的顽固派所接受,君主立宪制以失败而告终,而封建专制制度也终于走到了历史尽头。
辛 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试图把西方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与中国传统的考试权、监察权结合在一起,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制度。但是,“三权分立”制度也好,“五权分立”制度也罢,在历史上并没有站住脚。袁世凯不仅解散了参议院,甚至还废除共和,复辟帝制。在随后的十几年间,参议院成为北洋军阀的玩偶和道具, 北洋军阀搞伪宪闹剧,制造的是一片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