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的《公民更改名字、姓氏、姓名、出生日期变更更正审批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5 17:50: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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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的《公民更改名字、姓氏、姓名、出生日期变更更正审批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分局社区警务(户政)大队(科):

为了规范公民姓名、出生日期登记行为,保障公民合法利益,加强社会管理,根据《XX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举措》的有关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1XXX日起,全市启用新的《公民更改名字、姓氏、姓名、出生日期变更更正审批表》(见附表),原《居民姓名、年龄变更更正审批表》作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民申请更改名字、姓氏、姓名、出生日期变更更正的,必须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并有调查笔录和调查报告。对于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公民更改名字,须出具无违法劣迹证明。

二、申请变更、更正姓名、出生日期均需提供原始凭证。当原始凭证材料有疑义时,应对原始证明材料进行技术鉴定,确认真实无误。

三、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更正姓名、出生日期。审批表必须有民警签字和所长、科(队)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有效。

四、公民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后,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保留其原姓名资料,并在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曾用名”栏目内办理加注手续。同时对姓名、出生日期变更更正《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栏目内做好记载,承办人签章生效。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出生日期变更、更正登记。

1)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2)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

3)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4)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5)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6)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57bd21ba98271fe910ef9e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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