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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5 10:57:4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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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完善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基金征缴等工作。
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二)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项目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全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等从业人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学生(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项目,包括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和大额医疗救助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项目,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资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暂不纳入市级统筹。
第三章缴费标准
第六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标准缴纳:
(一)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缴纳;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5760dde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7c64d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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