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遗弃罪构成及其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3-04-15 17:11: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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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遗弃罪构成及其司法认定【摘要】遗弃罪的本质是义务的违反,而该违反也正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然而现行刑法的规定还不够周延,因此有必要在新的形势下扩大对遗弃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范围,配合1997年的修订,对遗弃行为的构成在理解上作适当地“修订”。【关键词】现行刑法遗弃罪主体范围义务范围司法认定遗弃罪的构成立法现状分析现行刑法中的遗弃罪规定在刑法典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实践中对该条刑法适用的困惑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该罪在立法体系上的变化。①问题的爆发源自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型案例。诸如“宋福祥间接故意不作为杀人案”、②“王益民等遗弃案”③等均引发了学界较大的关注和深入的讨论。笔者认为,遗弃罪的本质,应当是使被遗弃的生命、身体处于一种危险状态,因而可以认为:遗弃罪是一种对个人的法益的侵犯,或者说是对个人生命、健康权利的侵犯。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的范围,是与1979年刑法时期相同,仅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只有遗弃共同生活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才能构成本罪;还是将范围扩大:认为扶养义务的来源不仅仅是《婚姻法》的规定,而是依据刑法理论有关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来筛选能够构成本罪的行为人。这两种观点针锋相对,所持者各执己见。笔者认为,遗弃罪在新的形势下应当扩大主体和犯罪对象的范围,配合1997年的修订,对遗弃行为的构成在理解上作适当的“修订”。14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首先,遗弃罪的主体不再限于共同生活的有扶养扶助义务的家庭成员。而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其有相关的义务违反行为,即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抚养义务人的范围,包括平辈的夫妻、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义务,也包括长辈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还包括晚辈即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除此,因特定的职务、业务行为所产生的义务人,如果他们有能力、有条件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恶劣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④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行为人有义务为一定的扶养、扶助行为,且有能力实施,而不履行该义务,情节恶劣的。从法条的表述来看,遗弃罪的犯罪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里,应当重新认识“年老、年幼、患病”以及“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概念。实际上,“年老、年幼”仅是一个列举,作出最终判断所需依据的乃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这个实质性标准。患病的程度也是以行为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为限。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醉酒者属不属于“患病”。笔者认为,醉酒者能否被认为“患病”,是否属于被遗弃的对象,应当区分具体情节。遗弃罪行为性质分析与司法认定关于遗弃罪的行为性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犯罪,笔者认为其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罪。理由主要是: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某种义务,有能力实施而拒不实施,因而发生相应法律后果的犯罪,即“应为、能为而不为”,其实质在于对义务的违反,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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